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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帝文娜公馆酒店有限公司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08月28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2063号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12-14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帝文娜公馆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宝安区-7楼。
法定代表人:赵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明XX,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10、17-28层、B座1-4、15-19层。
负责人:李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XX,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温XX,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帝文娜公馆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文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5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帝文娜公司就其所有的车辆粤B×××××在某保险公司处购买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520万元)及不计免赔率等险种,保险期间自2014年1月8日0时起至2015年1月7日24时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2014年9月13日,帝文娜公司法定代表人赵XX驾驶保险车辆在自己居住的南山区。碰撞现场视频显示:0时10分0秒,车辆直前行进入左拐弯位置后停车(停车12秒);0时10分12秒至0时10分15秒,车辆直前行1米左右后停车(停车7秒);0时10分22秒,车辆往前直行第一次撞击墙面后停车(车轮在撞击过程中无拐弯的动作)(停车4秒);0时10分26秒至0时10分28秒,车辆倒车约1.5米后停车;0时10分28秒至0时10分30秒,换档往前直行第二次撞击墙面(车轮在撞击过程中无拐弯的动作);0时10分47秒,驾驶员下车后未立即报案而自行离去。2014年9月14日21时12分09秒,赵XX向交警部门报警,交警部门做了备案,但未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2014年10月22日,某保险公司向帝文娜公司出具《理赔意见函》,称经公司调查核实,本次事故属驾驶员故意驾驶车辆进行碰撞,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七条、《非营业用车保险条款》责任免除第七条第(十三)款,某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2014年12月3日,某保险公司对保险车辆的损失情况进行定损,定损金额为人民币729387元。2014年12月5日,帝文娜公司与保险车辆维修方劳斯莱斯深圳售后中心签订提车确认书,约定先行支付人民币60万元事故维修押金后提车,待更换仪表台提车前支付相应的全款。帝文娜公司原审的诉讼请求:1、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保险合同规定的车损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2、某保险公司赔偿帝文娜公司车损事故维修费、拖车费以及因某保险公司拒赔造成帝文娜公司的交通费、评估费、律师费、误工费等损失人民币9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某保险公司承担。帝文娜公司当庭确认,第2项诉讼请求中的车损事故维修费为人民币729387元,租车费为人民币28万元,律师费为人民币38000元,帝文娜公司在本案中仅主张损失数额人民币90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保险车辆的损失是否系驾驶人赵XX的故意行为所造成。本案中,从事故的现场视频内容来看,驾驶人驾驶保险车辆在停车场拐弯处未有车轮拐弯的动作,第一次撞击墙面系停车后直行往前进行撞击,撞击后倒车再直行往前进行第二次撞击,与帝文娜公司诉状所述的错把油门当刹车的失误行为存在重大矛盾,可以推断驾驶人存在故意驾驶保险车辆撞击墙面的行为;此外,驾驶人在事故发生后自行离去,也未立即通知交警部门处理,交警部门未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从而无法排除事故的发生存在其他原因,因此,该院认定保险车辆的损失系驾驶人赵XX故意驾驶保险车辆撞击墙面所造成。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某保险公司对保险车辆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由于本次事故系由驾驶人的故意行为所造成,帝文娜公司由此产生的租车费及律师费应自行承担,也不属保险责任赔偿范围,故该院对该部分请求也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帝文娜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00元,由帝文娜公司承担。
上诉人帝文娜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一审判决以事故现场视频推断上诉人公司董事长故意碰撞,是主观臆断。2014年9月13日凌晨O时10分许,上诉人公司董事长因公务紧急去珠海,从自己居住的南山区×××××劳斯莱斯古斯特汽车出发,0时10分22秒,在停车场拐弯处不小心碰到墙面,随即倒车,倒车1米左右后就习惯挂上前进挡,而此时驾驶人却误认为倒档,误把油门当刹车直行导致第二次碰撞。正因为如此,视频才显示车轮在撞击过程中无拐弯的动作。2、一审判决以汽车驾驶人未及时报警推断事故的发生存在其他原因,也是主观臆断。上诉人公司董事长确实有紧急公务要去珠海,就把现场交给公司司机赵龙处理,况且事故现场还有监控视频,上诉人也向被上诉人提交了现场监控视频。3、上诉人公司董事长因公务紧急就委托公司司机赵龙报保险处理,被上诉人于2014年9月14日21时05分派查验员刘斌勘察现场,提出要报交警。南山区交警接警到现场认为是单方轻微事故,只是备案。二、被上诉人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推断上诉人公司董事长故意碰撞,迟延理赔,严重违约。1、上诉人于2014年9月14日报保险,被上诉人于2014年11月6日才送达理赔意见函,是借口故意碰撞拒赔,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20天。2、上诉人是2014年1月29日购买的劳斯莱斯古斯特新车,由公司董事长专用,他故意碰撞能带来什么好处3、被上诉人在机动车辆保险证上承诺机构遍布全国,随时提供服务,其承诺就是一句空话。综上,涉事车辆是上诉人公司董事长因注意力不集中,误把油门当刹车导致车辆受损,是疏忽大意的单方事故。一审判决偏听偏信被上诉人的一面之词,主观臆断,错误认定事实,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实,改判被上诉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答辩称:涉案事故是驾驶员的故意碰撞行为造成的,况且驾驶员有遗弃车辆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被上诉人对涉案车辆的损失不负责赔偿。对上诉人提出的其他赔偿请求,被上诉人亦不应承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二审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帝文娜公司与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之间存在保险关系,双方均受保险法律法规的调整和保护。本案争议的焦点:某保险公司应否对涉案的保险车辆2014年9月13日的交通事故损失进行理赔。本院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评析:
一、涉案车辆的事故损失可能系驾驶人赵XX的故意行为所造成,也不排除其他可能。帝文娜公司认为其公司董事长赵XX在此次事件中并非故意撞车,事件的发生是由于赵XX注意力不集中,误将油门当成刹车所导致的。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从事故的现场视频内容来看,驾驶人驾驶保险车辆在停车场拐弯处未有车轮拐弯的动作,第一次撞击墙面系停车后直行往前进行撞击,撞击后倒车再直行往前进行第二次撞击,与帝文娜公司诉状所述的错把油门当刹车的失误行为存在重大矛盾。从目前的证据材料来分析,驾驶人故意驾驶保险车辆撞击墙面的有一定的可能性,但亦不能排除本案存在驾驶员酒后驾驶、疏忽大意等其他可能性。帝文娜公司主张是赵XX注意力不集中,操作失误导致事故的发生,但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以佐证其主张。原审法院认定保险车辆的损失系驾驶人赵XX故意驾驶保险车辆撞击墙面所造成,证据尚不充分,不能因此得出保险人无须理赔的结论。
二、涉案车辆的被保险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保险人或报警,致使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本案中,保险车辆的驾驶人在事故发生后自行离去,未立即通知交警部门处理,导致交警部门未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从而无法查明确定事故发生的真实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的规定,虽然帝文娜公司称因驾驶人赵XX确实有紧急公务要处理,赵XX已通知公司的司机赵龙进行善后处理,但赵龙并未立即报警及报保险公司,导致交警部门未能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影响了本案的调查及理赔工作。因此,帝文娜公司因自身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难以确定,人保公司对涉案保险事故,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帝文娜公司要求某保险公司予以理赔,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另外,帝文娜公司主张某保险公司违反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限造成其产生交通费等损失,双方《保险合同》中未对此进行约定,故该请求范围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本院对该部分请求不予支持。帝文娜公司关于律师费和诉讼费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上诉人帝文娜公司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548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帝文娜公馆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利鹏
审 判 员  蔡劲峰
代理审判员  刘 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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