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险公司、山东盛世鑫源物流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23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20)鲁16民终523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3-02
上诉人(原审被告):甲保险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X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X,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盛世鑫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无棣县。
法定代表人:吴X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X,无棣富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乙保险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主要负责人:王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职工。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山东盛世鑫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鑫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9)鲁1623民初30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甲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驳回一审民事判决;2.一、二审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张新作为涉案车辆驾驶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根据商业险责任免除规定,我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盛世鑫源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我方车辆驾驶人员具有从业资格证。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讼人乙保险公司辩称:1.涉案车辆鲁M×××××号牌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一份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2.请求法院对盛世鑫源公司请求的赔偿项目及数额由法院依法认定,核实涉案车辆的行驶证的年检情况、驾驶人的驾驶资格以及山东盛世鑫源物流有限公司的诉讼主体是否适格。如不存在拒赔免赔的情况且有诉讼主体资格,我公司同意在交强险财产限额2000元以内承担赔偿责任。
盛世鑫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路产损失费、施救费等共计4495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盛世鑫源公司为鲁M×××××/鲁M×××××号车辆在被告乙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在被告甲保险公司处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险等险种,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为191800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1000000元,保险期间为自2018年7月21日0时起至2019年7月20日24时止。2019年1月30日,张新驾驶车牌号为鲁M×××××/鲁M×××××重型半挂牵引车沿京港澳高速由南向北行驶至736公里处时,因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使所驾的车辆与护栏相撞,造成车辆及护栏受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许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新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盛世鑫源公司因本次事故赔付路产损失13950元,支付车辆维修费用22000元,并支出施救费10020元。
一审法院认为,盛世鑫源公司与乙保险公司、甲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原告盛世鑫源公司系涉案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对涉案车辆具有保险利益。原告盛世鑫源公司出具维修费发票一张,证实涉案车辆的损失为22000元,未超出保险金额,且涉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原告盛世鑫源公司诉求被告乙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车辆损失2000元,诉求被告甲保险公司赔付车辆损失20000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原告盛世鑫源公司因本次事故赔付路产损失13950元,被告甲保险公司应予赔付。原告盛世鑫源公司支出施救费10020元,被告甲保险公司认可4100元,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本案中原告提交的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系复印件,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的驾驶人员具备涉案车辆的合法驾驶资格,其从业资格证的有无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无证据证明其从业资格证存在瑕疵的情况显著增加了涉案车辆行驶过程中的危险性。故保险合同中关于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是否合法有效不构成保险合同免责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五款、第六款、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一、被告乙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山东盛世鑫源物流有限公司保险金2000元;二、被告甲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山东盛世鑫源物流有限公司保险金38050元;三、驳回原告山东盛世鑫源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4元,减半收取计462元,由原告山东盛世鑫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61元,被告乙保险公司负担25元、被告甲保险公司负担376元。
本院二审中,上诉人甲保险公司提交:1.与张新聊天记录的截图一份;2.聊天语音一份,拟证实:张新没有从业资格证书。被上诉人盛世鑫源公司质证称,不能确定聊天记录相对方为我方司机张新,即使是张新本人,其亦未承认证件系假证。
被上诉人盛世鑫源公司向本院提交:驾驶人张新从业资格证原件一份,拟证实事故发生时,张新具有合法的从业资格。上诉人质证称,对该证据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该证据符合证据有效要件形式,本院予以采信。本院二审查明张新具有从业资格,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涉事车辆驾驶员张新向一、二审法院已提交其合法的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能够证实盛世鑫源公司对涉案车辆享有保险利益。甲保险公司虽主张张新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上诉人应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盛世鑫源公司承担相应的理赔责任。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做为败诉方,应根据其败诉的具体情形决定其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24元,由上诉人甲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郑乃群
审判员 张发荣
审判员 刘超元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张红娟
书记员孙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