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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X、田XX等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22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鄂1126民初4963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 蕲春县人民法院 2020-01-13

原告:田X,男,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原告:田XX,男,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法定代理人:田X,系其父亲。
原告:李XX,男,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原告:陈XX,女,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毛XX,湖北东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林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田X、田XX、李XX、陈XX与被告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2019年1月27日的《声明》;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350000元赔付款;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17日,原告之妻李云通过第三方平台微保保险与某保险公司签订《护身福意外险电子保险单》(保险单号:ASXXX01E0219PAXXXYMV),为其(被保险人,即死者李云)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险,并于同日交纳了保险费192元人民币,没有指定受益人。保险期限:2019年1月18日00:00时至2020年1月17日23:59:59时止。保障内容:意外事故1000000元意外伤残保险金额100000元;猝死身故100000元意外全残补助金额100000元。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李云于2019年1月21日黄冈市宏达花园黄商超市对面家中因电击死亡。因保险合同没有指定受益人,根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电子保险单》第四条约定: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法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所以,原告为法定受益人,被告应依约向原告支付被保险人李云意外身故保险金1000000元人民币。2019年1月27日,被告在原告极度无助和危困的情况下,利用保险的强势地位和原告缺乏专业的判断能力,诱使原告签订了极不公平的《声明》,赔付原告650000元,剩余350000元一直没有赔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被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原告亲属在死亡安葬后才向保险公司报案,没有进行尸检,死亡原因不明,所以原告亲属与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显示公平、胁迫情形。原告系成年人,具备民事权利行为能力,其对保险赔偿金具备处分权,该处分权受法律保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李XX与李云系父女关系,陈XX与李云系母女关系,田X与李云系夫妻关系,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了田XX。
2019年1月17日,李云作为投保人,通过第三方平台微保保险与某保险公司签订《护身福意外险电子保险单》(保险单号:ASXXX01E0219PAXXXYMV),为其(被保险人,即死者李云)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险,并于同日交纳了保险费192元人民币,没有指定受益人。保险期限:2019年1月18日00:00时至2020年1月17日23:59:59时止。保障内容:意外事故1000000元意外伤残保险金额100000元;猝死身故100000元意外全残补助金额100000元。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李云于2019年1月21日在黄冈市宏达花园黄商超市对面家中电击身亡。原告安葬死者后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认为原告未及时报案,未查明死因。双方在协商下,签订一份《声明》,保险公司按约定赔付了650000元。四原告认为《声明》显失公平,并且存在乘人之危、胁迫情形,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声明》,并由保险公司赔付350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双方签订的《声明》是否显失公平,是否存在乘人之危、胁迫情形。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签订《声明》时具有乘人之危、胁迫情形。本案中所涉的《声明》的签订,当事人双方不存在极不对等、经济利益上极不平衡的情形,亦未违反公平合理原则。综上,本案中,双方处于真实意思表示达成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原告放弃了部分赔偿款,法律应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合同关系中,公平可以理解为当事人自愿作出利益上的选择。当事人自愿接受也是一种公平和对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田X、田XX、李XX、陈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董 桦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曹琦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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