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险公司、兰XX、德化县甲天下XX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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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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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26民初1500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一审 民事 德化县人民法院 2019-09-05
原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现代家居广场A馆101、201。
负责人:王XX,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该支公司员工。
被告:兰XX,男,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X,福建戴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化县甲天下XX,住,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div>
经营者:郭任家,男,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被告:浙江雅迪机车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慈溪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乙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该公司法务。
原告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财产保险泉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兰XX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后,于2019年6月18日通知德化县甲天下XX(以下简称:甲天下车行)、浙江雅迪机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迪机车公司)作为被告共同参加诉讼,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华财产保险泉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被告兰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X、被告甲天下车行的经营者郭任家、被告雅迪机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华财产保险泉州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兰XX偿还代为垫付款9333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10日,泉州市消防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称位于德化县旁有摩托车发生火灾,起火部位位于闽CXXXXX摩托车中下方,火灾烧毁5辆摩托车、3辆小型轿车。出险后,车主郑智奥要求先行赔付标的车辆闽CXXXXX损失8533元、施志得施救费800元,合计9333元。
兰XX辩称,1、关于本案火灾造成闽CXXXXX小型轿车的损失,具体由法院依法认定。2、根据《事故火灾认定书》,本案火灾系闽CXXXXX雅迪牌车辆电路故障造成,该车辆存在质量缺陷,应当由销售者即甲天下车行、生产者雅迪机车公司向中华财产保险泉州中心支公司支付垫付款。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雅迪机车公司辩称,1、雅迪机车公司不是适格主体,本案的案由为追偿权,是保险公司与兰XX之间的追偿权是否成立的法律关系。而雅迪机车公司与兰XX可能是买卖合同关系,也可能是产品质量关系,或可能根本不存在任何关系。这与追偿权完全是两个法律关系,在雅迪机车公司与兰XX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明确的前提下,和法律关系相当明确的追偿权案件放在一起审理,对中华财产保险泉州中心支公司和雅迪机车公司显然是不公平。所以,建议驳回兰XX追加被告的请求,裁定另案起诉。2、涉案火灾事故认定书并未对涉案火灾的原因作出确定性、结论性的认定,也不具有对涉案电动车质量问题的指向性,即没有认定涉案火灾系涉案电动车的质量缺陷所引起。火灾事故认定书载明的起火原因只是排除了多种引起火灾可能的其中几种,不能排除涉案电动车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而涉案电动车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并不是导致电动车电气线路故障的唯一原因,日常驾驶、不规范的维修保养及不及时更换老化、破损的电器、导线、灯具等均可能导致电动车电气线路发生故障。本案中,消防大队认定火灾的原因采取排除法,并未直接认定涉案火灾的原因是“电动车电气线路故障”,仅是认可不能排除电动车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这种可能性,不排除“电动车电气线路故障”并不等同于电动车电气线路故障。因此,应当排除涉案火灾事故认定书的适用和证明作用,不能简单依据该认定书就认定涉案火灾是由涉案电动车的质量缺陷所引起。兰XX应当另行举证证明涉案电动车是否存在质量缺陷,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从发票的时间来看,兰XX购买车辆时间是2016年,其是否进行维护保养,是否更换过零部件,都可能成为失火原因,而将所有的责任都单纯的归责给生产者,显然是有失公平的。
甲天下车行辩称,同意雅迪机车公司的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1、中华财产保险泉州中心支公司提交的证据:中华财产保险泉州中心支公司的《营业执照》;经兰XX、雅迪机车公司、甲天下车行质证,均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2、兰XX提交的证据:①闽CXXXXX机动车行驶证;②闽CXXXXX的注册登记信息;③雅迪摩托的《车辆一致性证书》。经中华财产保险泉州中心支公司、雅迪机车公司、甲天下车行质证,均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
1、中华财产保险泉州中心支公司提交的证据:①德化县公安消防大队德公消火认字[2019]第0002号《火灾事故认定书》,欲证明事故的经过及责任;②《机动车辆定损单》、车辆维修的《福建增值税普通发票》和《福建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支付凭证,欲证明中华财产保险泉州中心支公司代位赔偿了闽CXXXXX号车损失,并得到了向兰XX追偿的权利。经雅迪机车公司、甲天下车行质证,有异议,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关联性有异议,与雅迪机车公司、甲天下车行无关,《火灾事故认定书》不排除车辆电路故障的可能,只是一种推测,并没有作出肯定性结论,要求对事故认定重新鉴定。
2、兰XX提交的证据:《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欲证明涉案摩托车车主系兰XX、是向甲天下车行购买的、生产厂商是雅迪机车公司。经雅迪机车公司、甲天下车行质证,有异议,认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载明车辆购买时间是2016年,而火灾发生时间是2018年,事故发生时该车辆已过三包期。
3、雅迪机车公司提交的证据:车辆出厂的《检验报告》,欲证明雅迪机车公司生产的产品是合格的。经兰XX质证,有异议,认为:对该《检验报告》的关联性有异议,不足以证明涉案雅迪摩托车不存在质量缺陷,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有关部门对机动车进行抽检,并不是每一辆都进行检查,该份报告即便证明该批次的雅迪摩托车不存在质量问题,也不能证明涉案雅迪摩托车不存在质量缺陷。
本院对争议的证据认定如下:
1、中华财产保险泉州中心支公司提交的:证据①《火灾事故认定书》,兰XX、雅迪机车公司、甲天下车行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亦予以确认,至于与待证事实的证明力问题将结合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分析认证。证据②《机动车辆定损单》、车辆维修的《福建增值税普通发票》和《福建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支付凭证,兰XX对上述证据虽未确认其真实性,但也没有提出相反证据,而雅迪机车公司、甲天下车行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亦予以确认;《机动车辆定损单》能够证明涉案火灾事故车辆损坏的事实,《福建增值税普通发票》和《福建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能够证明闽CXXXXX轿车因涉案火灾事故而支出维修费用和施救费用9333元的事实,《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支付凭证能够证明能够证明中华财产保险泉州中心支公司支付郑智奥保险赔偿款9333元及取得本案追偿权利的事实,本院对上述证据的关联性也予以确认。
2、兰XX提交的证据:《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华财产保险泉州中心支公司、雅迪机车公司、甲天下车行对该证据虽均未确认其真实性,但也没有提出相反证据,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经甲天下车行盖章确认,能够证明兰XX于2016年12月29日向甲天下车行购买雅迪牌摩托车的事实,本院对该证据的关联性也予以确认。
3、雅迪机车公司提交的证据:车辆出厂的《检验报告》,中华财产保险泉州中心支公司、兰XX对该证据虽未确认其真实性,但也没有提出相反证据,而甲天下车行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该证据的关联性问题将结合本案相关情况进行分析认证。
根据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07年3月26日,中华财产保险泉州中心支公司经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从事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经营活动。2016年12月29日,兰XX向甲天下车行购买厂牌型号为YD70T-2B普通二轮摩托车1辆,甲天下车行向兰XX出具1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1份雅迪机车公司的雅迪摩托《车辆一致性证书》。2017年1月5日,兰XX以该车辆向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登记注册,取得号牌号码为闽CXXXXX,品牌型号为雅迪牌YD70T-2B的《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所有人为兰XX的闽CXXXXX注册登记信息。
2018年12月10日3时2分,泉州市消防支队作战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称位于德化县旁边有摩托车发生火灾,火灾烧毁5辆摩托车、烧损3辆小刑轿车,过火面积约25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82795元。2019年2月19日,德化县公安消防大队作出德公消火认字[2019]第0002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时间为2018年12月10日2时33分左右,起火部位位于闽CXXXXX雅迪牌摩托车中部下方,起火原因可以排除放火嫌疑、雷击、飞火、吸烟等引发火灾的可能,不能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
2018年12月25日,中华财产保险泉州中心支公司对涉案火灾烧损被保险人郑智奥所有的闽CXXXXX2015长安福特翼虎1.5T手自一体舒适型(CAF6450A54)进行定损:更换零部件12项,费用6753元;施救费目1项,费用800元。合计维修费总金额为9333元。2018年12月29日,该涉案火灾事故车辆被泉州吉诺明欣车辆道路救援有限公司拖至福建丰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维修,支付维修费用8533元、施救费用800元,福建丰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出具1张《福建增值税普通发票》,款额8533元,泉州吉诺明欣车辆道路救援有限公司出具1张《福建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款额800元。2019年2月26日,郑智奥向中华财产保险泉州中心支公司出具《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该《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裁明:你公司承保的车辆翼虎CAF6450A54多用途乘用车(厂牌型号)、闽CXXXXX(号牌号码),于2018年12月10日发生事故;立书人已收到你公司赔款金9333元正;立书人同意将已经取得赔款的全部向责任对方追偿的权利(包括根据保险法第65条的规定直接向责任对方保险公司请求赔偿的权利)转让给你公司,并授权你公司得以立书人名义或你公司名义向责任对方兰XX闽CXXXXX追偿;立书人保证随时为你公司行使上述权利提供充分协助。2019年3月18日,中华财产保险泉州中心支公司向郑智奥支付先行赔付9333元。
当事人争议的焦点:甲天下车行、雅迪机车公司是否本案适格被告
中华财产保险泉州中心支公司认为,本案我公司已经支付了垫付款,应当予以先行处理,合并审理没有依据。
兰XX认为,案涉雅迪摩托车经过德化消防部门作出认定,火灾确实是因为车辆电气线路的问题造成,产品存在质量缺陷,甲天下车行、雅迪机车公司是本案相应责任的最终承担者,故两被告的主体是适格的,也应承担垫付款。
雅迪机车公司、甲天下车行认为,追偿权成立的关系是产品责任纠纷必须成立,非要在一个案件中审理应当终止追偿权,或者另案起诉。如果在另案中审理,认定书并没有确定直接原因是产品质量缺陷,要求对产品重新鉴定。
本院认为,本案系保险人即中华财产保险泉州中心支公司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即郑智奥向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第三方即兰XX请求赔偿权利的诉讼,而兰XX又以雅迪摩托车产品质量缺陷与涉案火灾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为由,申请追加销售者、生产者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基于保险代位权与产品侵权责任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且火灾事故涉及的5辆摩托车和3辆轿车车主及保险公司属于不同当事人,不便于合并审理。故兰XX关于应由甲天下车行、雅迪机车公司承担支付垫付款的主张,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中华财产保险泉州中心支公司向郑智奥先行赔偿因第三者对承保的闽CXXXXX号翼虎CAF6450A54多用途乘用车损害的经济损失9333元,有中华财产保险泉州中心支公司提供的《机动车辆定损单》、《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福建增值税普通发票》、《福建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保险理赔款支付凭证为据,事实清楚,可以确认。故中华财产保险泉州中心支公司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根据《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造成涉案保险标的闽CXXXXX号翼虎CAF6450A54多用途乘用车火灾损害的第三者,系兰XX所有的闽CXXXXX雅迪牌摩托车,由于该摩托车起火而引起火灾事故造成涉案车辆的损失,故中华财产保险泉州中心支公司要求兰XX支付先行垫付保险赔款9333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兰XX关于雅迪摩托车产品质量缺陷应由销售者、生产者承担支付垫付款的抗辩意见,因涉及不同法律关系且当事人的范围不同,不予支持,应另行起诉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兰XX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某保险公司垫付保险赔款933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兰XX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曾金赞
人民陪审员 肖文金
人民陪审员 徐志刚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