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XX、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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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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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7民终1016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4-11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XX,男,汉族,太谷县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山西敦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地址:太谷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26812943XXXX。
负责人:胡X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男,汉族,住山西省祁县,系公司员工。
上诉人赵XX、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2018)晋0726民初15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上诉人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XX上诉请求:一、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再判决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7000元(事故造成榆次区什贴镇桥头村树木等损失)。二、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理由:本起事故造成榆次区什贴镇桥头村民委员会的树木、护坡损坏,上诉人赔偿了榆次区什贴镇桥头村民委员会7000元。有现场照片可证实树木、护坡损坏,有该村委会给上诉人的收据可证实上诉人赔偿了该村委会。上诉人会继续和该村委会沟通来证实这一事实的真实性。
某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上诉人减少赔偿责任19240元。2、本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理由:一、受损车辆的施救费用高达19000元,明显超出了合理范围,不应由上诉人全部承担。根据双方订立保险合同的约定,上诉人只承担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不予承担合理范围外的费用。本案中,该笔费用数额过高,明显超出了合理范围,且被上诉人仅提供了施救费的发票,没有提供包括施救里程及计算标准在内的其他证据,单凭施救费的发票并不能完全证明施救的实际花费。因此,上诉人不应全部承担该项费用。
赵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某保险公司赔偿赵XX施救费19000元、拖车费2000元,赔偿路产损失680元,赔偿桥头村民委员会苗木损失7000元,共计28680元;2、某保险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6月10日2时30分,王俊杰驾驶晋K×××××号华菱之星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北往南行驶至榆盂线75KM时驶入道路左侧,与由南向北许凯生驾驶的冀A×××××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带冀A×××××鑫宏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王俊杰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晋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责任认定,王俊杰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许凯生无责任。施救费19000元、拖车费2000元,赔偿路产损失680元。晋K×××××号华菱之星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在祁县安运捷汽车运输服务部名下。实际经营车主为赵XX。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限额为35.2万元的车损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一审法院认为,赵XX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保险事故发生后某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赔偿赵XX合理损失。赵XX请求已赔偿桥头村民委员会苗木7000元,某保险公司不认可此项损失。一审法院认为,赵XX仅提供村委会的收据一张不能充分证明其主张,对此项请求不予支持。某保险公司虽辩解施救费过高、鉴定费不属保险范围,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一审法院对该项辩解意见,不予采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四条之规定,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赵XX交通事故损失216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7元,减半收取258.5元,由被告负担240元,原告负担18.5元。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焦点一、赵XX主张因事故造成榆次区什贴镇桥头村树木等损失7000元由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承担的上诉请求能否支持。焦点二、施救费是否过高。针对以上焦点,本院评判如下:
焦点一、赵XX提供了事故现场照片及桥头村村委收据,据此请求因事故造成榆次区什贴镇桥头村树木等损失7000元由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承担。因该计算损失的依据仅有桥头村村委收据一份,对损失的计算依据不足,不能充分证明其主张,故一审法院对此项请求不予支持,其此项上诉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焦点二、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虽辩解施救费过高,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根据现场施救情况分析,结合施救费票据,该费用是实际发生的费用,应予支持。
综上,二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31元,由上诉人赵XX负担50元,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负担28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晓军
审判员 元晓鹏
审判员 杨姣瑞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亚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