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产险
  4. 正文

某保险公司、申XX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08月27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5)石民四终字第01352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10-16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号南商务中心*楼。
代表人:李洪,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XX,男,蒙古族,该支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申XX,男,汉族,藁城区人,住原籍。
上诉人为与被上诉人申XX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2015)藁民初字第008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赵勇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于英、陈丽娜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书记员王浩担任本案记录。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李XX和被上诉人申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申XX系冀A×××××号营运货车车主,2011年5月5日,申XX为冀A×××××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期间自2011年5月6日至2012年5月5日,其中商业险中的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金额为50000元/座。2011年7月3日17时30分许,崔云飞驾驶冀A×××××中型普通货车沿307线由东向西行驶到彭家庄桥道口处由南左转弯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申新发驾驶的冀A×××××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后冀A×××××又与同向行驶焦生民驾驶的冀A×××××号大客相撞,造成以上三辆车辆损坏、崔云飞、申新发、申晓冲、宋佳音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藁城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崔云飞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申新发负此事故次要责任,焦生民、申晓冲、宋佳音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申新发将冀A×××××号大客车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藁城支公司及冀A×××××车投保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诉至该院,该院于2012年6月25日作出(2012)藁民初字第009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申新发的误工费为34208元/365天×50=4686.3元,并判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藁城支公司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赔偿申新发含以上误工费的各项经济损失。后申新发又诉至该院要求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赔偿自出院后至评残之日止的误工费15463.8元,经调解,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申新发误工损失10500元,即申新发出院至评残前一日止之误工费的70%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支付。另查明,申新发出院后至评残前一日的误工费为34208元/365天×163天=15273.1元,2014年10月26日申XX支付申新发误工费4963元。
原审法院认为:申XX与某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某保险公司应在其承保的车上人员险保险金额范围内赔付申XX已垫付给车上人员申新发的误工损失,赔偿的金额应扣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已支付部分后的误工损失,即15273.1-10500=4773.1元。某保险公司辩称的司机申新发的损失已经由太平洋保险公司全额赔偿,申XX要求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属重复主张,故该公司不承担该赔偿责任。因申新发与中国太平洋财险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达成的调解协议系双方按事故责任比例对误工费进行的赔偿,剩余中国太平洋财险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未能赔付的部分,某保险公司应按与申XX签订的保险合同中车上人员险的约定赔偿申XX,故某保险公司之辩,该院不予采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该院判决为: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申XX4773.1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某保险公司对申XX提供的收据真实性有异议,某保险公司认为申新发的误工费损失已得到全部赔偿,申XX再向某保险公司主张申新发误工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某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答辩称: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误,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未提供新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某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申XX车上人员责任险项下保险金4773.1元。申XX为其所有的冀A×××××营运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包括驾驶人和乘客,保险金额为每人5万元,涉案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申新发作为申XX雇佣的驾驶人在驾驶保险车辆时发生保险事故,事故造成申新发受伤住院,申新发因保险事故所遭受的误工费损失共计19959.4元。申新发通过两次诉讼从事故相对方投保的保险公司共计获得误工费损失赔偿15186.3元,剩余误工费损失4773.1元由其雇主申XX予以赔偿。为证明该事实,申XX提供了原审法院(2012)藁民初字第00969号民事判决书和(2013)藁民初字第00027号民事调解书以及申新发2014年10月26日向申XX出具的收到误工费4963元的收条,申XX就争议事实已经完成举证。某保险公司虽然对申XX所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可,但未提供任何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据此,本院对于某保险公司关于申新发因保险事故所遭受的误工费损失已得到全部赔偿以及申XX赔偿申新发误工费损失缺乏事实依据的主张,依法不予采信。申XX作为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被保险人,其向保险车辆驾驶人申新发赔偿误工费后有权依据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条款的约定向某保险公司申请赔偿相应的保险金,某保险公司拒绝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抗辩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赵 勇
审  判  员  于 英
审  判  员  陈丽娜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王 浩

阅读排行榜

  1. 1

    王**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吴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薛X、郭X等与某保险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张X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原告XX与被告某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6. 6

    张X1与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吴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物流有限公司与乙保险公司其他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原告息县通利黄麻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徐X与保定市浪味仙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10. 10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