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产险
  4. 正文

某保险公司、潘XX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1月28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川01民终981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3-15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号。
负责人:谢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李X,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XX,男,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X,女,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饶XX,四川思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潘XX、潘X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18)川0114民初56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李X,被上诉人潘XX、潘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思创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认定车辆川AXXXXX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行驶证未过检验期系事实认定错误;2、本案是商业保险合同纠纷,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依据《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说明书》之约定,被上诉人未按规定年审已经触发了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
潘XX、潘X答辩称,某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潘XX、潘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判令某保险公司向潘XX、潘X支付保险赔偿金256018.62元及迟延履行保险义务的其他损失暂定60000元,合计人民币316018.62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3月12日22时5分许,潘XX驾驶潘X所有的川AXXXXX号小型客车由高速路口内江站方向往四桥方向行驶,行驶至汉安大道西延线与甜城大道十字路口时,与同方向行驶由秦平驾驶川AXXXXX号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内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机动车驾驶人潘XX驾车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即: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认定:机动车驾驶人潘X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机动车驾驶人秦平不承担事故责任。”2017年8月27日,潘XX为川AXXXXX号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172040元,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500000元,保险期间为2017年8月28日0:00时起至2018年8月27日24:00止。同时某保险公司出具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载明:“……第八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川AXXXXX号车辆的登记车主为潘X,注册日期为2014年2月10日,事故发生时该车辆行驶证载明的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2月,事故发生后,潘X于2018年3月14日对该车辆进行年审盖章,载明的检验有效期至2020年2月。案涉车辆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中检验机构处记载为“无(免于安全技术检验)”字样。2018年8月10日,某保险公司与潘XX、潘X签订了《人保四川省分公司保险事故车辆整车残值询价理赔协议书(被保险车辆/第三者车辆)》,协议约定“……二、经平等友好协商一致,被保险人(及第三人)同意保险人将此车按照机动车整车询价处置流程进行保险理赔。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第三人)商定:(一)完好车辆出险时实际价值为人民币172040元(大写:壹拾柒万贰仟零肆拾元整)。(二)出险后车辆整车价值以平台成功询价价格或拍卖机构成功拍卖价格为准。(三)事故车辆实际损失为完好车辆出险时实际价值与出险后车辆整车价值之间的差额。三、被保险人(及第三人)同意将该事故车辆交与保险人全权处理,同意保险人在本公司询价平台进行市场询价确定残车价值,同意将成功询价的最高报价确定为该事故车辆的残车价值,用于冲减赔款。”2018年8月24日,某保险公司出具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确认川AXXXXX号车辆定损合计金额为172040元,残值作价金额81900元,扣残值后定损金额为90140元。其中残值金额81900元系潘X与北京博车网拍卖有限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协议》对案涉车辆进行拍卖得到的金额,潘X实际收到了70000元,余款10000余元待拍卖流程结束后由北京博车网拍卖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给潘X。一审另查明:一、川AXXXXX号车辆在本次事故中产生了背车费500元、两次拖车费分别为200元与1448元、停车费2500元、车租车位租金2400元,拆检费2000元;二、车牌号为川AXXXXX的第三者车辆产生背车费、吊车费共计1000元,拖车费1448元,停车费2500元;三、因案涉车辆受损,影响正常生活,故潘X、潘XX在新都区新都镇佳友汽车租赁行租车使用,新都区新都镇佳友汽车租赁行出具增值费发票,金额分别为10000元、10100元。上述事实有潘XX、潘X提交的机动车行驶证、合格证、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票、收据、《委托拍卖协议》、委托拍卖车辆交接清单、《人保四川省分公司保险事故车辆整车残值询价理赔协议书(被保险车辆/第三者车辆)》、《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某保险公司提交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卷予以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争议焦点为1.某保险公司是否能够根据保险条款免于赔偿责任及赔偿责任范围的问题;2.潘XX、潘X可否就第三者车辆的赔偿问题请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针对某保险公司可否就保险责任免赔的问题。某保险公司认为根据《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第八条约定“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不合格;”2018年3月12日事故发生时,川AXXXXX号车辆行驶证载明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2月,故该车辆的本次事故属于保险免赔的情形,并已经告知了潘XX该免赔事项。本院认为,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第11条规定“试行非营运轿车等车辆6年内免检……对注册登记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每2年需要定期检验时,机动车所有人提供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征证明后,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检验标志,无须到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保险条款中要求保险车辆按规定检验是为了保证机动车行使的安全性,川AXXXXX号车辆登记注册日期为2014年2月10日,系六年内免检车辆,未按时领取检验合格标志并不代表该车辆不符合检验标准,故本案不属于免赔的情形,某保险公司不能依据上述保险条款免除其保险赔偿责任。因潘XX系案涉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潘X为案涉车辆所有人,现案涉车辆扣残值后定损金额为90140元,故一审法院支持某保险公司向潘XX、潘X支付保险赔偿金90140元。关于潘XX、潘X要求某保险公司支付迟延履行保险义务的其他损失暂定60000元的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计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计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计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根据上述规定,首先,背车费、拖车费、拆检费是事故发生后,潘XX、潘X产生的合理损失,故本院支持某保险公司向潘XX支付背车费、拖车费、拆检费共计4148元;其次,因某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川AXXXXX号车辆未及时得到处理而产生了相应的停车费用,一审法院对潘XX、潘X主张的停车费中有增值税发票证明的2500元予以认可,对无有效票据证明的2000元不予支持;再次,川AXXXXX号车辆为非经营性车辆,因事故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应当认定为该事故给潘XX、潘X造成的损失,虽潘XX、潘X向一审法院提交了20100元的租车费发票,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租车作为替代交通工具的必要性,且庭审中某保险公司认为该费用过高,故一审法院酌情认定某保险公司向潘XX、潘X支付租车费2000元。针对潘XX、潘X主张就第三者所有川AXXXXX号车辆的损失在本案中一并处理的问题。某保险公司认为上述损失应由第三者车辆所有人另行向某保险公司及潘XX、潘X主张,不宜在本案中一并处理。一审法院认为,事故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失应由第三者向潘X、潘XX及某保险公司主张,或由潘X、潘XX实际赔偿后再向某保险公司主张,虽潘XX、潘X向第三者支付了拖车费、停车费,但上述费用并非本次事故给第三者造成的全部损失,追偿该笔费用宜在另案处理第三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时主张,故一审法院对潘XX、潘X的上述主张在本案中不作处理。据此,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某保险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支付潘XX、潘X保险赔偿金90140元,并支付背车费、拖车费、拆检费共计4148元、停车费2500元、租车费2000元,上述费用共计98788元;二、驳回潘XX、潘X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020元(已减半收取),由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主要争议焦点问题有二,一是某保险公司主张的免责事由能否成立;二是潘XX、潘X主张的背车费、拖车费、检费、停车费、租车费是否属于保险赔偿范围。本院分别评判如下:
关于某保险公司主张的免责事由能否成立的问题。首先,案涉车辆注册日期为2014年2月10日,事故发生时,该案涉车辆已过检验有效期,但该车尚处于免检期内,虽需申领检验标志,但无需上线查验机动车,只需按照《四川省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将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并提交相应证照、材料等即可完成申领手续。事故发生后,潘X对案涉车辆进行了补检,现车辆已检验合格;其次,从条款本身载明的内容看,保险条款虽约定保险事故发生时,“未按规定检验”属于某保险公司可免责的情形,但该约定并不明确,未将“6年内免检车辆”是否适用于该情形明确地写在免责范围中,不符合保险法关于保险人应对免责条款向被保险人进行明确说明的要求。故潘X虽未按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检验标志,但该情形不属于案涉免责条款约定的“未按规定检验”免责情形;最后,潘XX驾驶的机动车未按期检验并非系案涉保险事故的近因,保险事故的发生与其行驶证已过检验有效期之间并无因果关系。
关于潘XX、潘X主张的背车费、拖车费、拆检费、停车费、租车费是否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之规定,案涉保险事故发生后,因事故所产生的背车费、拖车费明显属于为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某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而拆检费、租车费系投保人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一审结合现有证据及必要性审查而作出部分支持潘XX、潘X请求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某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040元,由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任文磊
审判员  周寓先
审判员  刘一颖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 希

阅读排行榜

  1. 1

    王**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吴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薛X、郭X等与某保险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张X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原告XX与被告某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6. 6

    张X1与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吴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物流有限公司与乙保险公司其他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原告息县通利黄麻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徐X与保定市浪味仙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10. 10

    比亚迪后又一科技巨头拿下财险牌照:车险市场群狼已至,真正的颠覆要开始了?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