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大田县汉德物流有限公司与某保险公司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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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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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322民初5889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8-10-19
原告:福建大田县汉德物流有限公司,**明市大田县均溪镇宝山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5084309XXXX。
法定代表人:刘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甲,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乙,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保险公司,**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幢**层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660363XXXX。
主要负责人:魏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XX,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福建大田县汉德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德物流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9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汉德物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保险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汉德物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保险公司支付鉴定费及施救费1435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27日凌晨,朱建查无驾驶证驾驶未开启前照灯的无号牌电动二轮轻便摩托车承载章春娇沿东大路自仙游县第一中学往仙游县北一环路方向行驶,6时19分许,行经肇事设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路段,驾车闯红灯左转弯驶入北一环路往仙游县大济镇方向行驶,与姚光泽驾驶的左前雾灯不亮的闽GX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GXXXXX号重型专项作业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朱建查、章春娇二人当场死亡及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朱建查承担本事故主要责任,姚光泽承担次要责任,章春娇不承担责任。现汉德物流公司的各项经济损失为:1.章春娇死亡原因鉴定费2000元;2.章春娇乙醇检测费300元;3.朱建查死亡原因鉴定费2000元;4.朱建查乙醇检测费300元;5.姚光泽乙醇检测费300元;6.朱建查车辆技术性能及参数鉴定费750元;7.朱建查车辆速度鉴定费2300元;8.姚光泽车辆速度鉴定费2300元;9.姚光泽车辆技术性能鉴定费1500元;10.朱建查车辆驾驶人鉴定费1800元;11.现场清理费800元。合计14350元。因闽GXXXXX号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故保险公司应支付鉴定费13550元及现场清理费800元。
保险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称,1.根据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规定,相关的鉴定费用应当由交警部门承担;2.现场清理费为手写收据,非正式票据,真实性有异议,保险公司不予认可,同时也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属于间接损失;3.闽GXXXXX号车辆驾驶员姚光泽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即使需要赔付,也应按次要责任比例30%赔付。
汉德物流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驾驶证、交通事故认定书、交强险保险单、商业险保险单、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收据,本院将这些证据材料以及诉状、传票等法律文书依法送达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答辩状中仅对收据提出异议,对其他证据未提出异议,可视为对其他证据予以认可,且鉴定意见书和鉴定费发票为汉德物流公司持有,说明汉德物流公司实际支出这些费用,故本院对这些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现场清理费800元的收据为手写,汉德物流公司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该收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不予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5月3日,汉德物流公司就其所有的闽GXXXXX号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机动车损失保险(含不计免赔险)、第三者责任险(含不计免赔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险种,保险期间自2017年5月4日起至2018年5月3日止,其中机动车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92200元,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100万元。2018年1月27日凌晨,朱建查无驾驶证驾驶未开启前照灯的无号牌电动二轮轻便摩托车承载章春娇沿东大路自仙游县第一中学往仙游县北一环路方向行驶,6时19分许,行经肇事设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路段,遇左转弯交通信号灯为红灯时,未能在停止线以外等候,反而驾车闯红灯左转弯驶入北一环路往仙游县大济镇方向行驶,适遇姚光泽驾驶左前雾灯不亮的闽GX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GXXXXX号重型专项作业半挂车沿北一环路自仙港大道往仙游县大济镇方向通过交叉路口至肇事处,致闽GX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前部与无号牌电动二轮轻便摩托车尾部在北一环路自仙港大道往仙游县大济镇方向路右第二机动车道内发生碰撞,造成朱建查、章春娇二人当场死亡及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仙游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朱建查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姚光泽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章春娇无责任。汉德物流公司因本次事故支出以下费用:章春娇死亡原因鉴定费2000元、乙醇检测费300元;朱建查死亡原因鉴定费2000元、乙醇检测费300元;朱建查的车辆技术性能及参数鉴定费750元、车辆速度鉴定费2300元;朱建查的车辆驾驶人鉴定费1800元;姚光泽乙醇检测费300元;闽GX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GXXXXX号重型专项作业半挂车速度鉴定费2300元、技术性能鉴定费1500元。因保险公司未能合理理赔,故汉德物流公司于2018年8月9日诉至本院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根据双方的诉辩情况,归纳本案争议焦点如下: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若应赔偿,则赔偿金额是多少
围绕上述争议焦点,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一、关于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1.本案所涉的保险合同,当事人缔约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无违反法律法规之规定,合法有效。汉德物流公司依约交付了各投保险种的保险费,保险公司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涉案这些鉴定费、检测费属于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2.虽然《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规定“检验、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自行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除外”,但该规定属于部门规章,效力不及于法律,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应适用法律作为裁判依据,而不能适用部门规章。而且在实践中,这些费用确实也是由当事人交纳的。
综上,保险公司应对涉案鉴定费、检测费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赔偿金额的问题。
1.根据上述第一点的分析,汉德物流公司为本车和驾驶员姚光泽支出的乙醇检测费300元、车辆速度鉴定费2300元、技术性能鉴定费1500元,合计4100元属于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应由保险公司理赔。本次事故造成第三者朱建查、章春娇死亡,仙游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朱建查承担本事故主要责任,姚光泽承担次要责任,章春娇无责任,故朱建查、章春娇的鉴定费、检测费合计9450元(章春娇死亡原因鉴定费2000元+乙醇检测费300元+朱建查死亡原因鉴定费2000元+乙醇检测费300元+朱建查的车辆技术性能及参数鉴定费750元+车辆速度鉴定费2300元+朱建查的车辆驾驶人鉴定费1800元)应由保险公司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30%,即9450元X30%=2835元由保险公司赔偿,其余的70%应由朱建查家属自行承担,不应由保险公司赔付。
2.现场清理费800元的收据本院不予认定,故对该费用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应赔偿的金额为4100元+2835元=6935元。汉德物流公司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依法予以驳回。保险公司答辩意见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保险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某保险公司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福建大田县汉德物流有限公司保险金6935元。
二、驳回福建大田县汉德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元,减半收取计79.5元,由福建大田县汉德物流有限公司负担41.5元,由某保险公司公司负担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颜 洁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锌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