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与孟X乙、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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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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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甘1024民初1202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一审 民事 合水县人民法院 2018-08-24
原告:甲,汉族,农民,住合水县。
被告:孟X甲,汉族,农民,住合水县。
被告:某保险公司
住所:庆阳市西峰区安华东路豪庭春天3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公司职工。
原告甲与被告孟X甲、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由二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551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28日17时30分,孟X甲驾驶×××号小轿车沿西合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42KM+800M处时操作不当驶出路面,车辆冲入原告栽植的苗木地中,将原告苗木190株栾树损坏,原告的苗木每棵价值290元,共计损失55100元。合水县警察大队认定孟X甲为全部责任,其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故起诉请求二被告予以赔偿。
被告孟X甲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认为应由某保险公司予以赔偿。
某保险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其同意在车辆强制险与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范围内进行赔偿,但认为每棵苗木的价格太高,每棵赔偿25-30元。
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28日17时30分,孟X甲驾驶×××号小轿车沿西合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合水县师家庄地界,西合公路42KM+500M处,因操作不当驶出路面,冲入甲定植的栾树苗木地中,将190株栾树苗木损坏,其车辆也受到了损失。合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第622824420180000162号事故认定书认定孟X甲负事故全部责任。该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强制保险,并购买了第三者责任保险30万元。原告甲向法庭提交了其与他人的苗木订购意向协议,以证明所损害栾树每棵价值为290元。被告某保险公司提交了"庆阳市世缘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证明,以证明所损规格的苗木价格为每棵25元。本院对所损苗木进行了实地勘验,并依法向合水县林业局调取了"2018年度营林生产项目预算价格指导目录",经勘验所损栾树苗木平均直径为3cm,确定价格为每棵51.7元,并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本院认为,侵害他人财产造成财产损失的,应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予以赔偿。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为所损伤苗木的价格的确定。双方提供的证据效力小于本院依职权调取的合水县林业局的行业指导价格,应以本院调取的证据确定价格。某保险公司为事故车辆的保险人,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某保险公司赔偿甲财产损失9823元。
以上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8元,减半收取计589元,由孟X甲负担200元,甲负担3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石小伟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何伊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