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险公司、熊XX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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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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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6民终621号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4-25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负责人:廖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熊XX,男,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XX,平江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熊XX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2018)湘0626民初29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2018)湘0626民初2953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判决由被上诉人熊XX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事实与理由:1、被上诉人熊XX驾驶的车辆属于营运车辆,而被上诉人作为驾驶员并未取得货物运输的从业资格证。根据商业险的约定,上诉人在商业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2、被上诉人熊XX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中国移动湖南公司平江县分公司的线路损失为49000元。
一审判决对于该损失的认定缺乏事实依据。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予以改判。
熊XX辩称,1、被上诉人有车辆行驶证和驾驶证,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商业三者险合同中没有约定需要从业资格证,上诉人也没有尽告知义务。2、被上诉人提供了施工明细、中国移动湖南公司平江县分公司的收据等证据证明了损失49000元是有据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熊XX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某保险公司赔付熊XX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5587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某保险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熊XX于2017年2月15日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以及不计免赔险,生效时间为2017年3月4日至2018年3月3日止。2017年7月17日20时许,熊XX驾驶湘F×××××号中型自卸车在虹桥镇加油站加油后往虹桥镇洞口村方向行驶,行驶至虹桥镇向阳村路段处时,货箱与横穿道路的电线相挂,造成中国移动湖南公司平江县分公司、中国联通公司平江分公司电讯通讯设施、虹桥镇政府的公共设施(路灯)、虹桥镇搅拌站的电杆等设备损坏的交通事故。熊XX造成以上损失共计55870元,熊XX赔偿以上损失后,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到拒绝赔偿。湘F×××××号中型自卸货车所有人为熊XX,熊XX持B2驾驶证。事故发生后,熊XX向中国移动湖南公司岳阳市平江县分公司网络部赔付了线路损失费用49000元,向方伟赔付了油烟机、房屋瓦片的损失共计500元,向李积玉赔付了购买电杆费用400元、挖机栽树工资250元、装电线工资100元,以上费用共计50250元。熊XX主张其向中国联通虹桥宜员手机店赔付了挂断宽带主干线路的损失5620元,因其仅提供了损失明细,但未提供支付凭证,故不予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熊XX、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基于本案事实和保险合同以及法律规定,熊XX在本案中应当得到的赔偿为:1、已赔付给中国移动湖南公司岳阳市平江县分公司网络部的线路损失费用49000元;2、已赔付给方伟的油烟机、房屋瓦片的损失共计500元;3、已赔付给李积玉的用于购买电杆费用400元、挖机栽树工资250元、装电线工资100元,以上费用共计50250元。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结合本案熊XX所驾驶的湘F×××××号中型自卸车的投保情况和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的情况,应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熊XX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熊XX48250元,合计50250元。熊XX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依法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一、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熊XX50250元;二、驳回熊XX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金钱给付义务,限某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96元,减半收取598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案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供新的证据。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某保险公司是否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熊XX的损失;二、一审判决认定熊XX造成中国移动湖南公司岳阳市平江县分公司的线路损失49000元是否正确。
关于焦点一,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提供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8项并未明确约定驾驶员驾驶营运货车未取得从业资格证属于商业三者险免赔范围,且被上诉人熊XX有车辆行驶证和驾驶证,符合法律规定的驾驶条件,故某保险公司上诉称其在商业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焦点二,熊XX驾驶湘F×××××号中型自卸车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中国移动湖南公司岳阳市平江县分公司网络部的线路损失费用49000元,熊XX提供了平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证明、施工明细表、中国移动湖南公司岳阳市平江县分公司出具的赔偿损失款收据等证据,足以证明该线路损失为49000元,故某保险公司上诉称一审判决该线路损失为49000元缺乏事实依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某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96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闾开海
代理审判员 宋红燕
代理审判员 苏 洁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