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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舒得霸运输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0月30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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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3民终2142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0-30

上诉人(原审原告):莆田市舒得霸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3574721XXXX。
法定代表人:卓X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XX,福建思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福建思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E19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2784533XXXX。
法定代表人:林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XX,女,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上诉人莆田市舒得霸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舒得霸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8)闽0302民初25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舒得霸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舒得霸公司的诉讼请求;二、本案诉讼费由某保险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涉案车辆所发生的火灾事故,属车损险的“火灾”范畴,而非自燃险的“火灾”范畴,一审认定涉案车辆系自燃属事实认定错误。本案中闽B×××××号重型半挂车系因行驶过程中第三轴左侧半轴螺丝帽脱落致使第三轴左侧车轮制动器发生拖滞,导致该轮制动器过热高温引起车辆火灾事故,该起火原因属于螺帽脱落这一外因所致,并非车辆自身原因,不能认定为车辆自燃;且福建省公安厅交警大队三明高速公路支队一大队作出第35370132017007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也认定该事故为交通意外事故。2、某保险公司关于自燃的保险条款属格式条款,在未尽到充分的说明告知义务的情况下,应对“自燃”的定义作出狭义解释。根据某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自燃”的定义为:“由于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等被保险机动车自身原因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其中自燃的关键在于“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货物”的自身原因,该条款属于保险公司制作的格式条款,双方订立合同时保险公司并未作出明显提示并履行告知义务,因此对该条款中的“等”应做狭义解释,本案火灾事故不能认定为自燃。3、舒得霸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合法有据,应予支持。舒得霸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车辆损失与兼职鉴定书系由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依法出具,道路赔偿及施救费等发票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上述真实、合法、有效,故舒得霸公司因本案车连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127739元有充分证据证实,应当予以认定。本案车辆事故造成的道路损失,系因车辆事故引起的第三方损失,属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畴;车辆事故造成的施救费用,系因车辆事故引起的车辆自身损失,属车损险赔偿范畴,故一审驳回舒得霸公司第二项诉请请求应认定为不当。
某保险公司辩称,1、舒得霸公司对条款认识错误。根据条款释义,“自燃”的前提是在没有外界火源的情况下,由于本车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而“火灾”的前提是车辆本身以外的火源引起造成的灾害,因此根据沙县公安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中所认定的起火原因,涉案车辆火灾原因系自身原因造成,属于自燃;且车辆的螺帽也属于车辆组成配件,因螺帽原因造成的本次火灾事故,应认定为机动车自身原因。因舒得霸公司并未投保自燃险,根据“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责任免除部分约定,因自燃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辆的损失和费用,不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2、舒得霸公司投保时,某保险公司在投保单上的“投保人声明处”明确要求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和特别约定,舒得霸公司已加盖公章,并对条款内容并无异议后,才申请投保,应当具有法律效力。3、本案的车辆损失与价值鉴定书不应采信。该鉴定从委托到出具鉴定结论,仅用时3天,某保险公司对该份报告结果存在质疑。4、某保险公司并非本案侵权人,不应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综上,一审判决正确,应驳回舒得霸公司的上诉请求。
舒得霸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某保险公司立即赔偿给莆田市舒得霸公司因本案车辆事故造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27739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舒得霸公司作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闽B×××××牵引汽车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及其不计免赔率等险,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限额为5037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100万元,保险期限自2017年12月3日至2018年12月2日。
2017年12月4日21时10分,钟直方驾驶闽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B×××××号重型箱式半挂车,沿福银高速(闽)线由南平往三明方向行驶,车辆行驶至上述路段,车辆着火,造成车辆损坏及路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2018年1月3日,福建省公安厅交警大队三明高速公路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当事人钟直方无责任,该起事故为交通意外事故。沙县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为闽B×××××号重型半挂车第三轴左侧半轴螺帽脱落致使第三轴左侧车轮制动器发生拖滞,导致该轮制动器过热高温而引起本次火灾事故。
事故发生后,舒得霸公司支付路产损失18480元、闽B×××××牵引车施救费12000元,闽B×××××半挂车的施救费1660元。2018年4月5日,舒得霸公司委托福建克胜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闽B×××××牵引车未拆解前的直观损失价格鉴定评估金额为178950元,闽B×××××半挂车损失价格鉴定为40200元。舒得霸公司支付闽B×××××牵引车鉴定费2237元,闽B×××××半挂车的鉴定费2792元。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舒得霸公司车辆因事故而造成损失,某保险公司有义务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赔偿金。对于本案是否属于自燃问题,某保险公司辩称根据条款释义,“自燃”是指在没有外界火源的情况下,由于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等被保险机动车自身原因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沙县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为闽B×××××号重型半挂车第三轴左侧半轴螺帽脱落致使第三轴左侧车轮制动器发生拖滞,导致该轮制动器过热高温而引起本次火灾事故。根据该起火原因的认定,起火原因为闽B×××××号重型半挂车的自身原因,故应认定为自燃。舒得霸公司并未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自燃险,故舒得霸公司主张某保险公司赔偿本案车辆事故造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27739元,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莆田市舒得霸公司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55元,减半收取1427.5元,由莆田市舒得霸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对于原审查明的事实,某保险公司与舒得霸公司均未持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根据对上诉事由、答辩情况及调查情况的归纳整理,经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本院确认本案争议焦点为:对于本案的损失某保险公司是否应负赔偿责任围绕本案争议焦点,本院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分析认定:
一、某保险公司对于责任免除条款是否已尽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本案中,保险条款及保险单均是本案涉讼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中,某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部分的字体均已加黑,应当认定某保险公司已对免责条款向舒得霸公司履行提示义务;《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投保单》中载明:“投保人声明内容:保险人已向本人详细介绍并交付了所投保险合同的条款,并对保险合同和特别约定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向本人做了明确说明,本人对保险人的说明完全理解、同意,特此确认。”舒得霸公司在保险人签名/签章处加盖单位公章予以确认,舒得霸公司以其行为表示,某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内容包括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已向其作出了明确的说明。故对于舒得霸公司认为某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未尽提示及说明义务的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二、对于本案的损失某保险公司是否应负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舒得霸公司已向某保险公司投保闽B×××××牵引汽车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及其不计免赔率,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对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争议,本院分析如下:
(一)关于机动车损失保险赔偿问题。如前所述,某保险公司已对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分履行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故本案保险合同包含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系当事人意思自治所作的特别约定,对保险合同的双方产生效力,案涉燃烧事故的性质认定应当以保险合同的约定为依据。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自燃”是指在没有外界火源的情况下,由于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等被保险机动车自身原因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火灾”是指被保险机动车本身以外的火源引起的、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即有热、有光、有火焰的剧烈氧化反应)所造成的灾害;“火灾”与“自燃”的区别,关键在于该燃烧事故是由被保险机动车本身以外的火源引起,还是由被保险机动车自身原因引起。本案中,沙县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车辆起火原因为闽B×××××号重型半挂车第三轴左侧半轴螺帽脱落致使第三轴左侧车轮制动器发生拖滞,导致该轮制动器过热高温而引起,系因被保险机动车自身原因引起,应认定为自燃。根据双方约定因自燃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属于机动车损失险中的责任免除部分,保险人在机动车损失险的范围内不负责赔偿,又因被保险车辆未投保自燃险,故对于舒得霸公司主张的闽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损50370元、闽B×××××号重型箱式半挂车车损40200元、施救费13660元、车辆损失鉴定费5029元,一审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二)关于路产损失赔偿问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应发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负责赔偿。”本案中,一审认定事故发生后,舒得霸公司支付路产损失18480元,对此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并有相应票据予以证明,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舒得霸公司已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中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为1000000元,且车辆自燃原因造成的第三者损失及费用不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免除部分。根据上述条款及双方约定,舒得霸公司因车辆自燃支付的路产损失18480元,某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向舒得霸公司给付保险金,即某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责任限额内支付2000元,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支付16480元。一审对该部分认定不当,应当予以纠正。
综上,一审认定基本事实清楚,但因未注意舒得霸公司不但投保机动车损失险,亦同时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的情况,对三种不同险种的理赔范围与免责事由,未作相应的识别、区分与判定。以致对于路产损失的赔偿问题法律适用不当,本院予以纠正。舒得霸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8)闽0302民初2551号民事判决;
二、某保险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分项限额内赔付莆田市舒得霸公司2000元,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给付莆田市舒得霸公司损失16480元,共计18480元;
三、驳回莆田市舒得霸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某保险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债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一审案件受理费2855元,减半收取1427.5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131元,由莆田市舒得霸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296.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855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262元,由莆田市舒得霸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59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苏建平
审 判 员 林天明
审 判 员 黄 征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陈 婷
书 记 员 吴雨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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