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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0月30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8)京7101民初662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2018-08-08

原告:方XX,男,汉族,风尚美容工作室经营者,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北京市富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主要负责人: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乙,北京市亦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方XX与被告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XX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被告某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方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保险公司赔偿方XX保险金176375元(含车辆维修费175600元、医疗费775元);2.判令某保险公司赔偿方XX施救费495元;3.本案诉讼费由某保险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23日,方XX为×××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含车损险、驾驶员责任险等),保险期间自2017年3月30日起至2018年3月29日止。2017年12月11日18时,方XX驾驶该车沿潮白河左堤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后建村桥洞右转弯向南行驶时与树木相撞,造成方XX受伤及保险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某保险公司进行了现场勘查,并拒赔。
某保险公司辩称,×××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保险。2017年12月11日18时30分,某保险公司接到报险,后在理赔调查中发现疑点遂委托调查公司进行理赔调查。经勘查人员勘查发现,驾驶人的行驶轨迹与其所作询问笔录内容不符,涉案保险车辆属于二手车,在多家保险公司出险,且当时看到气囊爆出,可是电脑被人为地抹去数据无法核实,当时车上人数与驾驶人陈述也不相符。勘查人员还发现事故发生前该车辆曾经4次走同一条路。因此,调查公司出具报告认为,该起事故有故意碰撞之嫌,因此某保险公司拒赔。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某保险公司承保×××机动车辆综合商业保险,被保险人为方XX,保险期间为2017年3月30日起至2018年3月29日止,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限额为182650元,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责任限额为10000元。
方XX于2017年12月11日18时12分,拨打122报警电话(通话时长1分37秒)称其驾驶×××车辆发生单方交通事故;18时17分又一次拨打122报警电话(通话时长3分50秒);18时30分向某保险公司报险。当天,交警及某保险公司先后到达现场。2017年12月12日,香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2017年12月11日18时0分,方XX驾驶×××小轿车沿潮白河左堤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后建村桥洞右转弯向南行驶,由于采取措施不当,与树木相撞,造成方XX受伤,小轿车及树木损坏的交通事故,小轿车前部受损,此事故中,方XX驾车未确保安全行驶,负事故全部责任。
后某保险公司委托北京克罗格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克罗格公司)对该案件进行核查。克罗格公司接受委托后开展调查,于2017年12月30日出具核查报告,报告查勘经过部分记载:
2.2017年12月18日14时12分,查勘员去标的车修理厂(北京市园博园圳兴修理厂)进行查勘,发现标的车受损严重,前部呈V字形,应该是剧烈撞击形成的伤痕,没有发现倒件行为,标的车机器盖螺栓有拆卸痕迹,但痕迹陈旧,查勘员分析标的车之前应该有过出险记录,后经了解标的车2016年在人保有过一次报案记录。查勘员对标的车的驾驶位置进行查勘,发现驾驶员一侧安全带锁死,副驾安全带为正常状态,驾驶室和副驾气囊都已经弹出,查勘员用电脑进行检测,没有测出气囊引爆和故障时间。和修理厂老板沟通,老板说这个车主以前当过兵,但和他不太熟,查勘员分析标的车修理厂老板应该和方XX认识。
3.2017年12月20日下午4点多,方XX带查勘员从北京出发,全程核实了行驶路线,一路上查勘员发现方XX对河北香河的道路非常熟悉,尤其对事故现场附近路非常熟悉,很偏僻的道路都知道。到香河后,查勘员要求方XX把事发当天的行驶轨迹走一遍,方XX先带查勘员去了一个工厂附近,之后到了一个饭店,说当天中午在这吃饭,查勘员立即进入饭店调取监控,但监控已过期。后方XX带去另外一个院子,说吃完饭就来到这找库房,查勘员下车让其指认了停车位置,但由于天色已晚,工厂没人,无法调取监控。方XX又带查勘员来到一条无名小路上,说来这个地方找库房,但没进去,看了墙上贴的小广告的电话159XX****XX,就打电话问库房的事,查勘员对小广告拍照取证,经现场核实方XX通话记录,确有这个电话的通话记录。随后,查勘员在方XX的带领下指认了现场,但方XX走的路线明显不对,方说他当时已经离开香河准备回家的路上,走到一个红灯时接到朋友刘女士189XXXX****电话让他别走回去吃饭,但直接掉头堵车,就右转绕河对岸准备回去,查勘员问为什么走对面,比直接掉头远多了,而且你在北京工作怎么知道对面有条小路,方说以前修路时走过对面这条路,所以认识。查勘员实地勘查路线,发现右转路线非常偏僻,没有路灯,有好几条小路,不是当地人根本找不到事故现场这条路,而且右转比直接掉头远10公里左右。查勘员分析方XX事发前来过这条路踩点。
4.2017年12月20日17时12分,查勘员对现场环境仔细观察,现场是一条河边道路,当地人称为大堤路,非常偏僻,且现场是弯道,后方是涵洞,一般人到这里肯定会减速,但从现场碰撞痕迹分析标的车是直接加速撞击上去的。查勘员要求方XX乘坐查勘车模拟事发时状态,还原事发情况,查勘员以方XX说的速度角度驾驶查勘车,但能轻易控制查勘车,根本不会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
查勘完现场后,查勘员在事故现场给方XX做了详细的询问笔录。方XX自述:事发当天上午我从家里出发,和朋友刘女士(电话189XX****XX)一起前往香河看库房,走的是京哈高速,到西集收费站出来,之后走辅路。刘女士在香河有一个工厂,我们准备先去工厂看看,到工厂附近快十二点了,就去市区美食街吃的饭,之后回工厂休息了一会,下午我和刘总、他女婿一起去的家具城附近一工厂看的库房,到库房后下车看了一会就走了。之后又去了另外一个地方看的库房,从路边看的电话,打电话问了问没进院。后来就回工厂了。在工厂呆到下午快天黑了就准备回北京,走到半路接到刘总电话让我回来吃饭,我就掉头回来的路上出的事,出事是因为前面有一个人,我躲他,先向左打了一把又向右打了一把轮就撞上了,出事后就给刘总打电话,也报警了,刘总他们来了三个人把我送医院了。做完笔录天已经很晚了,查勘员决定第二天再来取证。
5.2017年12月21日13时12分,查勘员再次来到香河,勘查标的车起点,经排查,起点也就是刘总女婿工厂路口有一个监控能拍到起点画面,查勘员经多处协调后调取了起点监控,由于监控过大,拷贝监控一直拷到晚上九点半,完成后查勘员只得返回北京。
6.2017年12月22日9时0分,查勘员上班后立即对监控资料进行仔细分析,发现标的车于2017年12月11日12时58分进入工厂,13时40分出工厂,进出都是一个人,与笔录所述三个人不一致。14时35分又回到工厂,查勘员分析这个时间段应该出去找现场去了。后经调取事发路段监控核实标的车这个时间段应该是去现场踩点。17时35分标的车最后一次出工厂,之后过了半个小时出的事故。查勘员又调取了王杰车的出入记录,发现王杰车频繁出入,但未发现有价值信息。在掌握标的车出入时间后,查勘员决定去事故现场查找监控。
7.2017年12月22日11时0分,查勘员来到现场附近,经详细勘查,发现现场后方一百米处有一路口,路口内有一洗车房监控能看到标的车从此路过。查勘员和洗车房老板协调,老板说监控是房东的,不让看,查勘员反复沟通后,洗车房老板同意查勘员调取监控,看了一半房东回来了,直接报警了,不让查勘员看监控。查勘员接到110电话,让去派出所一趟,查勘员开车来到现场辖区派出所香河蒋幸屯派出所,经和民警协调两个小时后,民警同意查勘员调监控,但必须开介绍信。查勘员立即联系平安协调老师,但由于当天开年会,无法开介绍信,查勘员只得离开,去了另外一个地方,就是方XX说的看库房的位置,经协调勘查监控,但已过有效期。查勘员只得返回北京。
8.2017年12月23日10时49分,查勘员上班后立即联系拿到了介绍信,开车前往香河蒋幸屯派出所,民警核实后查勘员调取了监控。首先调取了事发时段监控,但由于天黑看不清,查勘员又调取了当天下午的监控,发现当天下午14时13分有疑似标的车经过画面。调取监控后,查勘员回公司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同时联系贵司调取了标的车驾驶员方XX在所有保险公司的出险记录,此前方XX不承认有出险记录。在掌握了现有材料后查勘员联系方XX,约于2017年12月29日在五方桥定损中心见面。
9.2017年12月29日9时49分,查勘员见到了方XX,就本案调查出来与笔录不对的地方进行核实,首先问方XX有没有历史出险记录,方晓飞不承认有出险记录,查勘员出示了证据后,方XX只承认有一帕萨特出险的事他知道,另外在人保出险的事他知道,其他的事故均与他无关。查勘员又问既然事故与你无关,为什么系统显示有你本人的证件和合影,方XX依然说不知道事故怎么回事。查勘员又问车主你认方吗,方XX不正面回答。之后方XX无论怎么问,都在胡编乱造。查勘员又问你笔录上说是三个人一起从工厂走去看的库房,为什么监控只有你自己,方XX不正面回答。还有笔录说你在第二个库房现场给房东打的电话,但从监控和通话记录分析,你是回去之后才打的电话,方XX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查勘员又问为什么事发前你去过现场,方XX拒不承认。而且标的车驾驶室安全带状态显示事发时驾驶员没有系安全带,但方XX笔录说系了,其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协商无果,查勘员只得离开。
报告结论部分记载:经核实,标的车为老旧高端过户二手车,且有高保行为;查勘员查勘现场,现场非常偏僻无监控;调取起点监控,标的车出发时只有驾驶员一人,与笔录不符;调取事故现场附近监控,在事发前三个小时标的车在此出现过(疑似踩点);核查行驶路线,明显不合常理;调取标的车历史出险记录,标的车驾驶员在各个保险公司有多次出险记录(标的车驾驶员说他从来没有出险记录);核实标的车驾驶员伤情,未发现其身上有明显伤痕;勘查标的车,驾驶员安全带为锁死状态,与方XX所述不符;本案存在故意碰撞行为,建议拒赔处理。
后某保险公司向方XX出具了《机动车辆保险拒赔通知书》,拒赔理由为:由于虚假报案,依据《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2014)版》第一章第八条第一款及第二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拒赔。
本案诉讼中,方XX提供香河县中医医院影像检查报告单、河北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拟证明其因事故受伤花费医疗费用775元;提供车辆照片,拟证明车辆受损情况;提供救援费发票、过桥费发票,拟证明其因事故产生施救费495元;提供北京朝阳宏志汽车维修中心开具的汽车维修施工单(代结算单)、维修费发票,拟证明因本次事故产生汽车维修费175600元;提供刘金雁书面证言,拟证明方XX事发当天的行程,证言内容为:2017年12月11日,与方XX相约去香河找房库,上午10点左右从北京出发,方XX开车拉着我去的。11点多到香河,我们去县城吃的饭。而后去位于万辛村我的厂房大院,到厂房大院后我安排我的姑爷带我们看,但当时他在忙,我们就在办公室喝茶聊天。下午去看了两处地方,由方XX开车,我和我姑爷带着一起去的,看后,小方留了电话,我们就回了万辛村厂房大院。回来后在办公室喝茶聊天,后来厂房事情多,我就去忙了,后来小方说回去,我这边忙走不了,就留他吃完晚饭再走,我又去忙了,他可能怕麻烦我,天黑时就开车往回走了。出去后给我打电话说我这忙,他就回去了。但我这边已经订了饭店,要他吃了饭再走。这样他在开车往回走的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某保险公司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证言提到下午去看了两处地方,由方XX开车,她和她姑爷带着一起去的,方XX也说是三个人一起坐车去的,但视频资料显示13时41分车出来的时候,车上只有方XX一个人。经询,方XX称其未收到过保险条款,车辆维修费系以现金方式支付。
某保险公司提交的视频资料显示,克罗格公司的调查经过属实。方XX的通话详单显示:方XX拨打广告电话时间是12月11日14时55分;12月11日朋友电话189XX****XX打入时间是18时16分(58秒)、18时21分(通话时长15秒),该电话被叫时间是17时39分(通话时长1分7秒)、18时22分(通话时长1分30秒)。
方XX对某保险公司提交的核查报告、视频资料、询问笔录、通话详单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对部分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本次事故并非故意造成。
另查,×××车辆型号为梅赛德斯-奔驰牌BJXXX1V轿车,注册日期为2011年2月18日,该车于2016年8月17日转移登记至杨震名下,又于2016年10月19日转移登记至方XX名下。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照片、保险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施救费发票、过桥费发票、医院影像检查报告单、河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汽车维修施工单、维修费发票、拒赔通知书、书面证言,被告提交的克罗格公司核查报告、调查笔录、视频资料、通话详单,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拒赔是否成立。被告提供的证据显示,被告委托的调查公司根据原告所述对事故的原因和性质仔细进行了调查核实,通过调取相关监控录像、通话记录、查勘现场和车辆,发现方XX所述事实经过与调取的客观证据之间有多处不符,方XX并未作出合理解释。本院对于被告提交的证据的客观真实性予以确认,亦认为原告所述存在不实或不符合常理之处,本院对于原告主张的事故是否属于保险事故难以确认。因此,原告请求被告承担保险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方XX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19元,由原告方XX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丁晓云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赵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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