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产险
  4. 正文

某保险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湘越物流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0月29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8)湘03民终466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6-04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5楼。
法定代表人:欧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XX,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X,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湘越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109。
法定代表人:陈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湘越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越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7)湘0304民初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X,被上诉人湘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陈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17)湘0304民初437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存在严重错误,概括而言:一、一审判决置本案物流责任保险合同系责任保险的性质于不顾,认定湘越公司系基于货物损失,而非承运人应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向其责任保险人索赔,故湘越公司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第三者”,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认定湘越公司作为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无需对外承担责任即有权向保险人索赔的观点,损害了责任保险保障的受害人利益。二、一审判决错误认定湘越公司作为承运人无权依据其签发的运单享受赔偿责任限制,进而错误地认定某保险公司依据被保险人签发的运单限制赔偿责任“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三、湘越公司在举证期限届满后申请司法鉴定,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一审法院同意湘越公司进行司法鉴定的行为违法,应予以纠正。四、一审法院采信定损标的范围存在明显错误的《价格评估报告》作为认定本案事故损失的依据,是错误的。《价格评估报告》将本不应属于湘越公司赔偿责任范围的损失认定为物流责任保险合同的赔偿范围,比如货物权利人可以从政府税务部门抵扣的增值税以及间接利润损失。
被上诉人湘越公司辩称,一、财产保险被保险人具有索赔权,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二、上诉人是假定第三者会重复索赔,但实际没有第三者提出索赔,上诉人也没有向第三人进行赔偿。法院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上诉人依法可以终结该事故的保险赔偿责任。三、被上诉人的运单上的格式条款不能限制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不可能按三倍运费赔偿损失。上诉人没有事实依据可以证明被上诉人按运费三倍赔偿了第三者。这个假定没有事实依据。四、一审中双方对事故造成的损失有争议,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货物损失进行鉴定并无不妥。五、一审法院选定的价格评估机构具有相应资质,评估程序合法,鉴定结果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六、没有任何法律规定,要在赔偿责任范围内将扣除增值税,被上诉人在向第三人赔偿的时候也不可能扣除增值税。七、没有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间接利益损失不属于赔偿责任范围。在上诉人向第三人实际赔偿中包含了所有损失。
被上诉人湘越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保险公司赔偿湘越公司损失合计140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8月16日,湘越公司与某保险公司签订《物流责任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期间为2016年8月18日零时起至2017年8月17日二十四时止,赔偿限额为每次事故限额150万元,每辆车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200万元,保单累计总的赔偿限额人民币300万元,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人民币10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两者取高者为准。
2016年8月23日00时05分许,陈伍林驾驶湘越公司货运车辆湘A×××××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湘A×××××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沿广乐高速公路由南往北行驶至210KM+500M路段时,与前方遇交通堵塞正在等待通行的由王康驾驶的粤E×××××号小型轿车等车辆发生连环碰撞,造成七车不同程度损坏,无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此为第一部分事故)。随后,陈潮飞驾驶赣C×××××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C×××××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广乐高速公路由南往北行驶,当车辆行驶至上述事故路段时,与前方遇交通事故正在等待通行的由杨明江驾驶的粤R×××××号小型普通客车等车辆发生连环碰撞,造成9车连环起火燃烧(包括湘越公司车辆湘A×××××重型半挂牵引车及挂车与运载货物)的交通事故(此为第二部分事故)。经清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五大队出具的清公交认字[2016]第00024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陈伍林负第一部分事故全部责任,陈潮飞负第二部分事故全部责任。该次事故造成湘A×××××重型半挂牵引车及挂车与运载货物全部烧毁。2017年6月27日,某保险公司委托深圳市联合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火灾现场查勘、损失鉴定及理算。2017年8月23日深圳市联合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火灾现场进行查勘后,作出《佛山市顺德区湘越物流有限公司2016-08-23火灾致损案公估报告》,定损金为:1083660.54元,理算金额为:974250.49元。上述《公估报告》对保险责任进行了分析;1、本次受损货物为保险合同范围内的普通货物;2、出险时间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内;3、本批货物出险地点在自广东省佛山市至湖南省湘潭市的运输中,运输起止在保单约定的运输范围内;4、本次事故受损的货物为百货,属于保单约定的保险标的;5、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签订运输保险合同,已按约定缴纳保费;6、本次事故原因为货物运输途中发生火灾,属于保单约定的责任范围之内;7、出险时保单“除外责任”条款不适用本次事故;8、没有其他情况显示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综上认定结果为:本次事故保单责任成立。本案审理过程中,湘越公司申请对火灾损失进行价值鉴定。本院依法委托湘潭市锦宏价格评估事务所对湘越公司的货物损失进行价值评估。湘潭市锦宏价格评估事务所于2017年10月26日出具了锦宏价评[2017]第141号价格评估报告,结论为:评估标的在评估基准日的公开市场价值为1201271.6元,湘越公司为此花去评估费145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湘越公司与某保险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签订的物流保险责任单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发生于2016年8月23日00时05分的火灾事故属于物流责任险条款责任,某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保险理赔的义务。现某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理赔义务,是一种违约行为,湘越公司要求某保险公司赔偿货物损失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予以支持,但理赔数额应根据最终鉴定的结果予以认定。湘越公司此次火灾的实际损失为1201271.6元,根据双方签订的物流保险单的约定,认定某保险公司应该赔付湘越公司货物损失为1095644.4元(1201271.6元—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损失金额的10%+14500元评估费)。某保险公司辩称本案索赔权人应该是收货人享有,发货人没有索赔权,没有看到湘越公司实际赔付,湘越公司无权向某保险公司索赔,湘越公司与某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及《物流责任保险单》中约定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上述条款内容系《保险法》第六十五条内容,该条款是对第三者造成损害时进行理赔的依据,而本案是湘越公司对物流货物(车上货物)的损失进行索赔,不属于上述条款规定的情形,湘越公司在其保险利益范围内,依据保险单向某保险公司主张保险赔偿,符合我国合同法和保险法的立法目的,并且某保险公司提交的《公估报告》中关于保险责任的分析结论为本次事故保单责任成立,故对某保险公司的上述辩解意见不予采信。某保险公司辩称湘越公司索赔140万不合理,根据本院委托的评估事务所的评估结论,湘越公司的索赔140万确实过高,故对某保险公司的上述辩解意见予以采信;某保险公司辩称本案依据托运单索赔的每票货物均未保价,湘越公司的赔偿限额应以运费3倍为限以及司法鉴定已无事实基础,湘越公司申请司法鉴定于法不符,本案损失金额应以保监会许可的保险公估人鉴定的结果为准的辩解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对上述辩解意见不予采信。判决:一、某保险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湘越公司损失1095644.4元;二、驳回湘越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00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
二审中,上诉人某保险公司与被上诉人湘越公司均未提交新证据。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被上诉人是否需要先行赔付后才能向上诉人索赔;二、被上诉人与物流委托人关于保价与否的约定是否影响上诉人的赔付范围;三、一审法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的程序是否违法;四、理赔金额中是否应扣除增值税及间接利润损失,以及本案应以哪份价格评估报告作为定案依据。
关于焦点一,本案中,被上诉人湘越公司要求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承担的不是对车辆以外的第三人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赔付责任,而是根据《物流责任保险单》对车上货物损失的赔付责任。本案中的物流委托人并非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所规定的“第三者”,不适用“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规定。上诉人称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称双方在《物流责任保险条款》第二十九条约定,被保险人给物流委托人造成损失,被保险人未向该物流委托人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免除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且上诉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尽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提示说明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故上诉人主张根据《物流责任保险条款》第二十九条,在被上诉人未赔偿物流委托人的情况下,上诉人不得赔付被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焦点二,本案保险合同的主体为上诉人及被上诉人,被上诉人与物流委托人之间是否保价的约定并不当然及于上诉人,且物流委托人亦未认可该赔偿标准,上诉人以此主张限制其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焦点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本案中,上诉人单方委托深圳市联合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损失进行鉴定,被上诉人对该鉴定结论不予认可,并对鉴定程序及内容提出异议,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一审法院予以准许并无不妥。
关于焦点四,深圳市联合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受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单方委托作出《佛山市顺德区湘越物流有限公司2016-08-23火灾致损案公估报告》,被上诉人湘越公司对此不予认可,申请对火灾损失重新鉴定。湘潭市锦宏价格评估事务所受一审法院委托对本案火灾损失进行评估,程序合法,该评估报告应作为认定损失的依据。湘潭市锦宏价格评估事务所就货物数量认定及增值税等问题已向本院作出说明,货物认定的数量与托运单的数量是一致的,《湘A×××××重型半挂车、湘A×××××车交通事故燃烧前所运输货物估价明细表》中序号为6、8、10、13、14燃烧前所运输货物金额均含销项税(一般购买商品是含销项税)。本次鉴定的货物受条件限制,发货单位是一般规模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区分困难,故受委托鉴定的货物价值含销项税。湘潭市锦宏价格评估事务所在现有条件下,依据相关法律及规定作出评估,该结论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综上所述,某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600元,由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戴忠华
审 判 员  贺振中
审 判 员  周智湘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  胡 骞

阅读排行榜

  1. 1

    王**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吴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薛X、郭X等与某保险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张X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原告XX与被告某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6. 6

    张X1与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吴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物流有限公司与乙保险公司其他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原告息县通利黄麻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徐X与保定市浪味仙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10. 10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