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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台亿达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0月28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8)吉0113民初626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2018-05-16

原告:九台亿达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长春市九台区。
法定代表人:赛X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吉林天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吉林市。
负责人:张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X,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九台亿达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亿达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人保吉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亿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赛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被告人保吉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梅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亿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赔偿款10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5月原告为其车辆吉A8x在被告处投保商业险,包括车上人员险。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车上人员险投保额度为10万元。2017年6月9日,原告临时雇佣的司机周利国在下车时不慎从车上坠落,受伤住院20天,经被告指定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为伤残十级。原告对伤者赔偿后,要求被告在投保限额内进行理赔,被告拒绝。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保险责任。
人保吉林分公司辩称,原告请求赔偿数额、项目、标准以及范围不符合法律规定,我公司认为原告请求赔偿的数额及范围均不是我公司保险责任,原告无法证明该损伤是从车上掉下来所致,综上,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9日,原告单位雇佣司机周利国从吉A8x号车辆下车时,不慎从车上摔落,周利国受伤后,入住九台区,入院诊断为右跟骨粉碎性骨折,住院28天,花费医疗费35650.13元,交通费281元。经吉林佳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利国右足损伤达十级伤残、误工期限160日、护理期限80日、后续治疗费1.1万元。周利国发生事故前系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事交通运输业,其误工费标准应按237.75元/天计算,误工期限应自受伤之日起算至定残前一日。周利国系城镇户口,其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标准计算。周利国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35650.13元、伤残赔偿金53060.84元(26530.42元x20年x10%)、后续治疗费1.1万元、误工费24720.8元(237.7元/天x104天)、护理费10052.8元(125.66元/天x80天)、交通费281元(110元+171元)、伙食补助费2800元(28天x100元/天)、鉴定费3300元,合计140865.57元。2017年9月21日,周利国向亿达公司出具收条一枚,载明收到亿达公司的赔偿款140865.57元。
本院认为,吉A8x号车辆在人保吉林分公司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承保险种包含车上人员责任险,责任限额为10万元。周利国在下车时受伤,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也属于保险合同内约定的承保范围,人保吉林分公司应在商业险10万元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人保吉林分公司辩称周利国所受伤害并非上下车造成,因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无法推翻原告方提供的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九台亿达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垫付的赔偿款10万元;
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如到期不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人保吉林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牛 慧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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