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产险
  4. 正文

天津物产浩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甲保险公司、乙保险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0月28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8)津0118民初2867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一审 民事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2018-05-21

原告:天津物产浩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区。
负责人:李X甲,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XX,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XX,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甲保险公司,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负责人:王X,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暴XX,公司职员。
被告:乙保险公司,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负责人:李X乙,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X,公司职员。
被告:张XX,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克东县。
原告天津物产浩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甲保险公司、被告乙保险公司、被告张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闫志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津物产浩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XX、被告乙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X、被告张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甲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但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津物产浩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诉称,2017年5月26日13时20分许,张XX驾驶黑B×××××号小型轿车沿港静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天津市静海区港静公路19公里850米处时,与对行郝立峰驾驶的津A×××××、津A×××××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相撞,张XX车辆失控后又撞公路北侧树木,造成双方车辆及路边树木不同程度损坏,张XX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经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大屯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XX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郝立峰不承担事故责任。郝立峰驾驶的事故车辆登记所有人为原告天津物产浩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张XX驾驶的事故车辆在被告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被告乙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诉请赔偿车辆停运损失10957元、施救费1800元。以上损失,首先由被告甲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不足部分由被告乙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仍有不足部分由其他被告承担。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甲保险公司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辩称,1、黑B×××××号轿车我司只承保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2、原告起诉的内容无财产直接损失,而交强险合同约定中指出间接损失交强险不赔偿;3、原告提出所有损失,第一项施救费没有任何理由,原告车辆能行驶为何有施救,如是交警队的行为与我司无关。第二项停运损失无根据,没有规定;4、报案时驾驶员是韩涛与被告张XX到底是谁驾驶,我司对驾驶员不认可;5、张XX2017年6月13日用182××××6535拨打我司95××0电话,称无需赔偿。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第十八条及相关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放弃保险赔偿的,相应损失应由被保险人(张XX)承担;6、鉴定费、诉讼费我司不承担。
被告乙保险公司辩称,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500000元,并投保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我司当庭提交证据商业险投保单及商业险条款。对于停驶停运部分,根据我司商业险条款载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停驶停运等间接损失均不负责赔偿。对于原告1800元施救费,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故我司不予赔偿。诉讼费我司不承担。
被告张XX辩称,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安邦保险公司所说的投保情况属实。事故车辆还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时,黑B×××××号车辆由我驾驶,我是该车辆的登记所有人。事故发生后,我没有给原告垫付费用。两份证据上的签字是我签的。但具体条款我没看到。
关于停运损失,第二次开庭时原告指出,所提交的6月6日施救费发票500元是事故发生后产生的拖车费用,6月7日施救费1300元是事故发生后原告为挽回损失租用停车场的吊车设备转移我方事故车辆上的货物所出的必要费用,属于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侵权人应赔偿的车辆施救费的范畴,对被告太平洋的答辩意见不认可且上述施救费用合计1800元在交强险赔付范畴之内,故太平洋保险公司应依法赔付。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6日13时20分许,张XX驾驶黑B×××××号小型轿车沿港静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天津市静海区港静公路19公里850米处时,与对行郝立峰驾驶的津A×××××、津A×××××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相撞,张XX车辆失控后又撞公路北侧树木,造成双方车辆及路边树木不同程度损坏,张XX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经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大屯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XX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郝立峰不承担事故责任。
郝立峰驾驶的车辆登记所有人为天津物产浩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该事故车辆为营运车辆。原告提交的施救费票据共2张,2017年6月6日事故施救费票据金额500元,开票单位为天津好润联鑫车辆救援有限公司;2017年6月7日事故施救费票据金额1300元,开票单位为天津市静海县好润停车场。
另查,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二十六条责任免除部分第一款书写如下:(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投保人张XX于2016年12月13日本人签字的投保人声明书中在保险单、保险条款、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对应项上有勾选,并印制有“经核实,本人确认已收讫上述材料,保险合同所载信息准确、无误。本人郑重承诺并声明,保险人已经向本人提供了投保险种所适用的条款,并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包括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及本保险合同中付费约定和特别约定的内容向本人作了书面明确说明,本人已经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黑体字部分的条款,并对保险公司就保险条款内容的说明和提示完全理解,没有异议。上述所填写的内容均属实,本人愿意受该保险合同的约束,并依约履行义务”。声明下部有投保人张XX手写签名。在投保单另一处印制并同时有张XX手书并签名确认的如下内容“本人确认投保勾选险种,经保险人明确说明,本人已充分了解责任免除条款的内容”。
另查,被告张XX驾驶的事故车辆登记所有人为其本人,该事故车辆在被告甲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在被告乙保险公司投保5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并投保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原告车辆行驶证、驾驶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被告车辆行驶证、驾驶证、被告车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单,票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实。
本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受到损害应予赔偿。因张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驾驶的事故车辆在被告甲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在被告乙保险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并投保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保险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关于施救费,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已明确载明原告有车损,原告主张施救费于法有据,但就本案而言,施救费中1300元施救费票据开票单位为天津市静海县好润停车场,经查该停车场并无施救资质,故本院支持施救费500元。关于停运损失,被告乙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对于免责的停运损失充分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应确认该约定有效,故对被告乙保险公司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抗辩主张予以支持,原告停运损失由被告张XX承担。原告主张按每天1095.70元标准计算停运损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停运损失标准按天津市交通运输业在岗日平均工资每天253.62元计算,计算10天。原告损失依法认定如下:停运损失2536.20元,施救费5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甲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天津物产浩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施救费500元。
二、被告张XX赔偿原告天津物产浩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车辆停运损失2536.20元。
以上执行事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元,由被告张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闫志勇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茜

阅读排行榜

  1. 1

    王**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吴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薛X、郭X等与某保险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张X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原告XX与被告某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6. 6

    张X1与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吴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物流有限公司与乙保险公司其他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原告息县通利黄麻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徐X与保定市浪味仙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10. 10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