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产险
  4. 正文

某保险公司、温县龙兴运输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0月28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8)豫08民终1004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4-24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
负责人:范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县龙兴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
法定代表人:柴X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XX,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温县龙兴运输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2018)豫0825民初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改判上诉人减少赔偿责任30000元。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关于车辆损失,评估程序不合法,评估认定的车辆损坏程序过于严重,与实际情况不符;评估认定价格过高,与实际维修价格差距过大;定损照片与定损情况不能一一对应,不能确切证明车损情况;要求对事故车辆进行维修后复勘,以确保车辆维修费用与评估价格一致。鉴定费、诉讼费不属于保险赔偿项目,上诉人不应承担。
温县龙兴运输有限公司辩称,一审法院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是由保险公司到现场进行勘察,不存在鉴定结果过高的情况。诉讼费、鉴定费属于合理支出,均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温县龙兴运输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被告在车损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85843元,评估费2000元,施救费16000元,交通事故鉴定费22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投保车辆和车辆驾驶人情况
1、车辆号牌号码:豫H×××××/豫H×××××。
二、车辆行驶证车主:温县龙兴运输有限公司
1、投保时间:投保时间2017年9月19日。
2、承保险种:(1)机动车损失保险。
3、保险金额:(1)车损险限额主车173952元,挂车57798元,均不计免赔。
4、被保险人:温县龙兴运输有限公司
5、保险人:某保险公司。
6、保险期限:2017年9月19日起至2018年9月18日。
三、事故发生情况
1、事故发生时间:2017年9月26日23时50分许。
2、事故发生地点:G30线3402公里处神泉十字路口处。
3、驾驶人、驾驶证:李建忠,A2证
4、事故责任认定:在此上述时间地点,庞龙驾驶豫F×××××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乘坐人张小翠、佟海平)在上述时间、地点与李建忠驾驶的上述车辆(乘坐人任二彬、金二兵)发生碰撞,造成李建忠、任二彬、金二兵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庞龙、李建忠负此次事故同等责任。
5、发生的事故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属于。
四、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
1、车辆损失情况:经本院委托焦作市晶莹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车辆损失为主车71163元,挂车为14680元。
2、评估费,2000元。
3、支付施救费16000元,交通事故鉴定服务费22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双方均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被告应在原告投保车辆出险后及时合理地作出赔偿。被告辩称,车辆损失的鉴定过高,要求复勘,原告车辆在此次事故中的损失经双方委托机关进行鉴定,程序合法有效。故被告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被告按侵权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因原告是基于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而提起的诉讼请求,被告承担过赔偿责任后可向第三方追偿,故被告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施救费过高,施救费系原告实际支出的费用,被告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不应承担鉴定费、诉讼费。车辆的鉴定费,系双方当事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依法应由保险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根据诉讼费用缴纳管理办法规定,应当由败诉方予以承担,故被告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的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限被告某保险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车辆损失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温县龙兴运输有限公司车辆损失费85843元,评估费4200元,施救费16000元,合计106043元。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由被告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系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双方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事故造成被上诉人车辆损失85843元,系温县人民法院依法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确定的损失,且未超过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限额,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一审鉴定确有错误,其认为车辆损失的鉴定过高,要求复勘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评估费系确定保险损失的合理、必要费用,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因此,一审法院判决评估费和诉讼费由上诉人承担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某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裴永胜
审判员  王 辉
审判员  张前进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惠惠

阅读排行榜

  1. 1

    王**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吴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薛X、郭X等与某保险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张X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原告XX与被告某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6. 6

    张X1与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吴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物流有限公司与乙保险公司其他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原告息县通利黄麻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徐X与保定市浪味仙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10. 10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