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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和县亿博运输有限公司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0月28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8)皖1222民初222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 太和县人民法院 2018-04-26

原告:太和县亿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和县。
法定代表人:史X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
法定代表人:于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太和县亿博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博运输公司)与被告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亿博运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李XX,被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亿博运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各项理赔款205873.32元,(车损162602元、已赔付陈某某25271.32元、施救费9000元、评估费9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30日1时30分,陈某某驾驶皖K×××××重型半挂牵引车(皖K×××××)沿S256由东向西行驶至S202线交叉口时,追尾至王某某驾驶的豫E×××××重型半挂牵引车,造成陈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安徽省阜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3412252017000930号)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员陈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驾驶员王某某承担次要责任。此次事故造成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77551.32元。由于皖K×××××重型半挂牵引车(皖K×××××)在被告处投保有机动车损失保险,车上司机责任险,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主车)保险金额为252280元,车上司机责任险保险金额为50000元,并投保有不计免赔,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后原告为理赔事宜未果,特提起诉讼。
阜阳分公司辩称:1、对事故的事实不持异议,但其诉请的数额部分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核减。2、本起事故对方车辆承担次要责任,应证据证明原告方未向对方主张权利或在我司赔付后将此权利转移给我司。事故认定书认定对方车辆承担本起事故次要责任,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30%以上的责任,我司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70%。3、评估报告应以法院委托评估为准。4、住院病历、费用清单、收费票据真实性无异议,但驾驶员擅自转院对第二次住院费用我司不承担,协议书、赔偿清单、收条三性均有异议,无法确定其真实性。5、鉴定费和诉讼费我司不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亿博运输公司、某保险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签订了神行车保机动车保险单,其中亿博运输公司所有的陈瑞林驾驶的皖K×××××重型半挂牵引车(皖K×××××)机动车损失保险252280元,车上司机责任险50000元,且不计免赔,保险期限:2017年5月10日0时--2018年5月9日24时。该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2017年9月30日1时30分,陈某某驾驶皖K×××××重型半挂牵引车(皖K×××××)沿S256由东向西行驶至S202线交叉口时,追尾至王某某驾驶的豫E×××××重型半挂牵引车,造成陈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安徽省阜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3412252017000930号)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员陈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驾驶员王某某承担次要责任。事后亿博运输公司委托,经安徽天正国际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评估报告认定,皖K×××××重型半挂牵引车车损242253.74元,花费评估费9000元、施救费9000元。因陈某某在该事故受伤,即日在太和县第五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17年11月15日,计46天,花医疗费12989.75元。亿博运输公司、陈某某自愿达成协议,亿博运输公司一次性赔偿陈瑞林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25271.32元。后亿博运输公司为理赔事宜未果,诉至法院。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某保险公司于2018年1月28日以不服安徽天正国际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评估报告为由,申请重新评估。双方选择鉴定机构为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皖K×××××重型半挂牵引车车损162602元。
本院认为,亿博运输公司与某保险公司签订的神行车保机动车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等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双方选择的鉴定机构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皖K×××××重型半挂牵引车车损162602元,本院予以认定。某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损失保险(主车)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陈某某是农村居民,应以农村标准计算。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某保险公司应当在车上司机责任险保险限额内赔偿亿博运输公司已垫付的陈某某的医疗费(4286.43+8703.32)12989.75元、误工费(86×46)3956元、护理费(116×46)5336元、交通费(5×46)230元、营养费(30×46)13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46)1380元,合计25271.75元。因其仅请求25271.32元,未请求部分不予支持。双方为维护各自的权益,各自所花评估费以各自承担为宜。故亿博运输公司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某保险公司辩称,未采信部分,属理由不足。
综上,阜阳分公司应赔偿亿博运输公司的各项损失是皖K×××××重型半挂牵引车车损162602元,亿博运输公司已赔偿陈某某的25271.32元,施救费9000元,合计196873.3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七、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赔付原告太和县亿博运输有限公司各项损失196873.3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太和县亿博运输有限公司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88元,减半收取2194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负担2119元,原告太和县亿博运输有限公司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仲文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薇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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