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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陈XX与段XX、牟X、甲保险公司、乙保险公司、梨树县其实运输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0月28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8)吉0302民初68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一审 民事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2018-05-24

原告李XX,男,汉族,现住四平市铁西区。
原告陈XX,女,汉族,现住四平市铁西区。
委托代理人于洋,吉林公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牟X,男,汉族,现住四平市铁西区。
被告段XX,女,汉族,现住四平市铁西区。
被告梨树县其实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龙,经理。
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太平支公司。
负责人吴显峰,经理。
被告乙保险公司。
负责人张立群,经理。
原告李XX、陈XX与被告段XX、牟X、甲保险公司、乙保险公司、梨树县其实运输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陈XX、代理人于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段XX、牟X、甲保险公司、乙保险公司、梨树县其实运输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XX、陈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房屋、物品及装修损失80048元,鉴定费80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24日30分,辽JXXX66号翻斗车在郭家店镇专用线附近施工时发生侧滑,将二原告共同所有的位于郭家店镇道下街西桥委的营业性房屋(梨房权证字第2015010561号)砸毁,陈XX经营的梨树县郭家店镇海云酒店停止经营,原告受到巨大经济损失,至今未得到赔偿。经查,辽JXXX66号翻斗车所有人段XX、行驶证车主牟X,车辆挂靠在梨树县其实运输有限公司名下,车辆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在乙保险公司投保商业险(限额50万),故列其为被告。原告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希望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甲保险公司、乙保险公司、梨树县其实运输有限公司、段XX、牟X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
在开庭审理时,李XX、陈XX提交证据如下:
郭家店派出所证明一份、照片一组,证明房屋受损情况。
房屋所有权证一份,证明房屋所有权人李XX、陈XX,房屋性质是营业性质。
饭店营业执照,证明受损房屋为营业性房屋。
保单两份,一个是交强险保单、一个是商业险保单。
受损物品清单一份。证明物品受损情况。
鉴定意见书一份,证明房屋及物品损失80048元。
鉴定费发票二张,证明鉴定费8000元。
上述证据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8月24日21时许牟X驾驶辽JXXX66翻斗车在行驶中发生侧滑将李XX、陈XX(夫妻关系)共有的位于四平市铁西区郭家店镇道下街营业性房屋(房产证号:梨房权证第2015010561号)和物品部份撞坏,经吉林省同济公估有限公司吉同保鉴(2018)财险第0110号评估鉴定意见,标的物损失为80048.00元,其中房屋修缮费75048.00元,物品损失费5000.00元。花鉴定费8000.00元,辽JXXX66车辆所有人为牟X,辽JXXX66车于2017年5月23日在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太平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被保险人为段XX,于2017年8月6日在乙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金额50万元,被保险人为梨树县其实运输有限公司,事故发生时均在保险有效期间内。
本院认为,牟X因驾驶车辆操作不当侧滑后将李XX、陈XX营业性房屋和室内物品撞坏,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车辆分别在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太平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在乙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金额50万元,给李XX、陈XX造成的财产损失应由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太平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李XX、陈XX财产损失2000.00元;乙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商业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李XX、陈XX财产损失及鉴定费86048.00元;梨树县其实运输有限公司、牟X、段XX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太平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范围内赔偿李XX、陈XX财产损失2000.00元;乙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李XX、陈XX财产损失及鉴定费86048.00元;梨树县其实运输有限公司、牟X、段XX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的规定,判决如下:
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太平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范围内赔偿李XX、陈XX财产损失2000.00元;
乙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机动车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李XX、陈XX财产损失及鉴定费86048.00元;
梨树县其实运输有限公司、牟X、段XX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2000.00元由牟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谢瑞桥
人民陪审员  孙红杰
人民陪审员  王 卓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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