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产险
  4. 正文

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08月27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5)五民初字第606号 保险纠纷 一审 民事 五台县人民法院 2015-12-15

原告张云飞,男,汉族,住五台县。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五台支公司。地址:五台县。
负责人刘瑞卿,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宏刚,系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职工。
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云飞、被告某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宏刚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5月12日,原告驾驶晋HXXX79号小型轿车行至大石线172KM+800M处,由于操作不当将中心护栏撞坏并造成车辆损坏,经五台山风景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公交证字(2015)第026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由原告承担车辆及护栏修复费。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被告作为上述车辆的保险人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护栏修复费332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辩称:原告车辆出险日期为5月12日,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日期为5月11日,此前原告仅投有交强险,其起保日期为2014年7月3日,止保日期为2015年7月3日,在其一直投有交强险的情况下,突然增加了保额为2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在投保后第二天即出险,我方认为原告存在先出险后投保的情况,且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在投保过程是不需要保险公司对投保车辆进行验车,可以直接投保。故我方认为该起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诉讼费用也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2日,原告驾驶晋HXXX79号小型轿车行至大石线172KM+800M处,由于操作不当将中心护栏撞坏并造成车辆损坏,经五台山风景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公交证字(2015)第026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由原告承担车辆及护栏修复费。后原告与五台山风景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达成赔偿协议,由原告支付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护栏修复费33200元。
针对自己的主张原告张云飞提供了五台山风景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公交证字(2015)第026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五台山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护栏损坏明细、赔偿凭证予以佐证。
被告某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证明的真实性有异议,对该起事故发生的时间存在异议。被告提供了事故车辆的保单抄件2份,事故现场照片,酒精测试现场照片,保单出险抄件等证据材料,其中保单出险抄件出险经过一栏记载“标的晋HXXX79(行驶中)因碰撞与物体碰撞,标的车有损,三者物(护栏)有损,”出险时间一栏记载“出险时间为2015年05月12日16时22分”。被告方认为事故现场照片上显示事故发生当天温度较低,人们都穿着长袖外套及雨衣,而酒精测试现场照片中交警和司机都穿着半袖,故被告认为酒精测试现场照片与事故照片并非同一天拍摄,事故发生在投保商业第三者险之前。
原告则称,测酒精时是在房间,所以穿短袖。事故发生是因为其经营的饭店有人举报,其驾车载朋友前去处理,被前面车别了一下,而撞上的护栏。
另查明,原告所有的HU0879号小型轿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一份,及2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一份,保险期限分别为2014年7月4日至2015年7月3日,2015年5月12至2016年5月11日,事故均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原告所有的晋HXXX79号小型轿车被告处投保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该车发生道路交事故且事故均发生在保险期内,因事故发生后原告张云飞与五台山风景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了赔偿款,故被告忻州太平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对张云飞的损失进行赔偿。
关于被告辩称该起事故发生的时间存在异议,原告存在先出险后投保的情况,不属于其责任范围内,因其提供的保单出险抄件,其中出险经过一栏明确记载“标的晋HXXX79(行驶中)因碰撞与物体碰撞,标的车有损,三者物(护栏)有损,”出险时间一栏明确记载“出险时间为2015年05月12日16时22分”,是其公司对事故发生时间及现场的认可,结合五台山风景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公交证字(2015)第026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该事故的发生时间应为2015年5月12日,而原告的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时间2015年5月11日,故被告的抗辩不能成立。
关于原告的损失,事故发生后,原告依据五台山风景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护栏修理明细表,一次性支付五台山风景区公安局交警护栏修理费33200元,被告怠于履行赔偿义务,也怠于对该损失进行评估核损,且该费用较为合理,本院予以认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五台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张云飞支出的护栏修理费33200元。
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0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五台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高喜和
审 判 员  李少政
人民陪审员  韩圣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 康

阅读排行榜

  1. 1

    王**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吴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薛X、郭X等与某保险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张X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原告XX与被告某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6. 6

    张X1与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吴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物流有限公司与乙保险公司其他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原告息县通利黄麻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徐X与保定市浪味仙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10. 10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