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产险
  4. 正文

某保险公司、四川省眉山市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08月26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5)成民终字第06675号 保险纠纷 二审 民事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12-25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汇日央扩国际广场”7F。
负责人张玮,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龙伟,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凡,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眉山市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法定代表人杜宏。
委托代理人陈龙忠,四川道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眉山市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基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19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4日,宏基公司在某保险公司处为128名雇员购买了不记名雇主责任险,保险期间为2014年4月20日至2015年4月19日,每人赔偿限额60万元。合同特别约定,本保险为不记名承保,出险时,保险人按照出险当日及前三天的施工人数记录结合出险时前三个月的工资表为依据核定实际雇员数,若被保险人实际从事作业人数大于投保人数,保险人按照投保人数与被保险单位实际从事作业的人数比例进行赔偿。该雇主责任险保险条款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伤、残疾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014年4月28日下午14时许,卡基娃水电站水电八局砂石系统项目部料场开挖队挖掘机操作手郭召鸿因施工时其所操作的挖掘机突然侧滑翻落在3米多深坎下,其被挖掘机砸伤后送治途中死亡。2014年5月2日,宏基公司与郭召鸿之父郭继刚、之母何泽会签订赔偿协议,约定宏基公司一次性支付死亡赔偿金78.8万元,协议签订后即付70万元,剩余8.8万元待郭继刚、何泽会交付郭召鸿销户证明后即付。2014年5月3日,郭继刚、何泽会出具收条,载明收到宏基公司支付的死亡赔偿金70万元。2014年5月30日,郭继刚、何泽会再次出具收条,载明收到宏基公司支付的死亡赔偿金8.8万元。
另查明,(一)2010年4月23日,宏基公司第十项目部与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五分局签订《木里河卡基娃水电站人工骨料生产系统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施工分包协议书》,约定由宏基公司第十项目部承包木里河卡基娃水电站人工骨料生产系统工程的勘察设计、系统土建工程施工、设备采购及安装、系统调试及试运行、生产运行和维护管理、砂石料的生产机供应等。(二)2013年12月31日,宏基公司第十项目部与郭召鸿签订《劳务协议》,约定合同期限为2013年12月31日至2014年12月31日,郭召鸿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每月固定工资5500元。(三)雇主责任保险(境内版)投保单上“雇员工种”一栏填写“泥水工”,“雇员人数”一栏填写“128”人,“风险询问”一栏载明“雇员是否从事任何高空作业、海上作业、水下作业、坑道内作业□是□否;若是,请详细说明作业内容及作业人员”,均未勾选或填写。
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采信的证据有投保单、保险单、承保明细表、保险条款、事故证明、死亡证明、火化证明、赔偿协议、收条、亲属关系证明、施工分包协议书、汇款凭证、劳务协议、考勤表、工资发放明细表、理赔告知函、施工现场照片及当事人陈述等。
原审法院认为,宏基公司与某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雇员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即应当在保险限额内承担给付保险赔偿金的责任。本案中,宏基公司第十项目部与郭召鸿签订的《劳务协议》及郭召鸿签字确认的工资发放明细表,可证实郭召鸿为宏基公司提供劳动,领取固定工资,系宏基公司的员工。郭召鸿在宏基公司承包的工地上因其操作的挖掘机意外侧翻,导致砸伤身亡,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同时,保险合同未约定保险范围仅限于保险单上载明的雇员工种,亦未约定雇员实际从事的工种与投保单上载明的工种不符属于免赔范围。投保时宏基公司虽未向某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郭召鸿从事的工种,但事故发生后,某保险公司在宏基公司报险时已知晓该情况,却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宏基公司提出解除保险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保险人自知道之日起30日内未行使解除权的,解除权消灭,保险人不得再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赔。故某保险公司以郭召鸿非泥水工而拒赔的理由不成立。
庭审中,某保险公司出示的施工现场照片和风险情况填写为空白的投保单证明宏基公司承包的木里河卡基娃水电站人工骨料生产系统工程需要高空作业,具有危险性,且从未向宏基公司告知该风险,属于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对此原审法院认为,首先,宏基公司在投保前就承包了该工程,且事故也发生在该工程施工过程中,因此在合同有效期内,该工程的危险性一直存在,宏基公司在投保时未告知该情况,属于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而非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其次,宏基公司在投保时虽未主动告知某保险公司相关风险,但某保险公司在接到风险情况为空白的投保单时,就应当询问宏基公司并且要求其如实填写,却未有相应行为,且在未提出异议的情形下仍然承保。由此可以推知某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应当知道宏基公司未如实告知其施工作业的风险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的规定,某保险公司不得再以宏基公司未履行前述如实告知义务而拒赔。综上,某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应承担给付保险赔偿金的责任。经审查,事故发生当月的考勤表及事故发生前三个月的工资表显示宏基公司的实际雇员人数未超过被保险雇员总数,故某保险公司应支付死亡赔偿金60万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如下: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宏基公司保险金600000元。案件受理费9800元,因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900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宏基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宏基公司承担。其主要上诉理由为:1、宏基公司提供的证明郭召鸿系其员工的《劳务协议》及工资发放明细表系宏基公司为保险索赔而制造的证据。2、本案保险承保的是宏基公司投保的128名不记名“泥水工”,而郭召鸿是挖掘机操作员,某保险公司不应承担雇主责任险赔偿责任;3、宏基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向郭召鸿亲属支付赔偿款;4、案涉事故是宏基公司从事危险程度更高的水利水电工程而产生的,某保险公司不应就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事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宏基公司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宏基公司提供的《劳务协议》、《工资表》、《考勤表》足以证明郭召鸿与宏基公司的劳动关系是真实存在的,且木里藏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木里县安监局)出具的《证明》显示郭召鸿是宏基公司员工,木里县公安局茶布朗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亦显示郭召鸿是工亡;2、本案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赔偿与员工工种或职业类别没有关系,保险合同条款中并无职业类别不同可以拒赔的约定。3、《赔偿协议》及《收条》足以证明郭召鸿家属支付了工亡补偿金;4、宏基公司若无资质则不可能从事相应施工。宏基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即处于施工过程中,某保险公司对此是已知的。且某保险公司亦无证据证明挖掘机操作手的风险程度相对于泥水工显著增加。
二审另查明:2014年4月30日,木里县安监局出具《证明》一份,载明“兹有四川省眉山市宏基建设有限公司员工郭召鸿,……于2014年4月28日在卡基娃砂石料场因反铲意外倒翻,重伤不治身亡……”。
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的其余事实与原审一致,对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某保险公司提交了宏基公司工商年检档案,拟证明挖掘机不属于宏基公司所有,某保险公司质证认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亦不能达到某保险公司的证明目的。本院认为,某保险公司提供的该项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针对某保险公司的上诉,本案有如下争议焦点:1、郭召鸿是否系宏基公司的雇员;2、某保险公司承保的系128名不记名“泥水工”,郭召鸿作为挖掘机操作员,某保险公司是否应就其死亡承担雇主责任险赔偿责任;3、宏基公司是否向郭召鸿亲属实际支付赔偿金;4、本案是否存在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某保险公司是否可以以此拒赔。针对上述争议焦点,本院现作如下评述:
关于郭召鸿的身份问题,宏基公司为证明其与郭召鸿之间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提交了《劳务协议》、考勤表、工资发放明细表为证,上述证据能够证明郭召鸿与宏基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在该公司从事工作并领取工资。且该组证据能够与木里县安监局出具的《证明》中载明的郭召鸿系宏基公司“员工”相互印证。现上诉人宏基公司否认郭召鸿系宏基公司的雇员,但却未就其抗辩主张提供证据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之规定,某保险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因无证据证明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某保险公司应否就挖掘机操作手郭召鸿的死亡承担雇主责任险赔偿责任的问题。宏基公司签章的《雇主责任保险(境内版)投保单》上载明“雇员工种”为“泥水工”,雇员人数为128人,而郭召鸿的身份系挖掘机操作手,现某保险公司认为其不应就挖掘机操作手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本院认为,一方面,宏基公司承保的雇主责任险系被保险人的雇员因发生伤亡,保险公司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而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郭召鸿系宏基公司的雇员,且其在工作过程中意外身亡,故某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虽然投保单上载明的“雇员工种”为“水泥工”,但无论是宏基公司亦或是某保险公司均应当知晓,宏基公司的雇员不可能仅有“泥水工”一种工种。通常情况,投保人亦不可能仅为“泥水工”投保,而不为其他工种的雇员投保。且某保险公司亦未提出在投保过程中确实存在投保人为不同工种的雇员分别出具投保单、签订保险合同的抗辩;最后,保险合同条款中并无职业类别不同,保险公司即可拒赔的相关约定。故某保险公司应当为郭召鸿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某保险公司关于郭召鸿系挖掘机操作手,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宏基公司是否向郭召鸿的亲属实际支付了赔偿款的问题。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可见,宏基公司与郭召鸿的父母达成了《赔偿协议》,2014年5月3日,郭召鸿的父母向郭召鸿出具了金额为70万元的《收条》,2014年5月30日,郭召鸿的父母再次出具金额为8.8万元的《收条》。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否认宏基公司实际支付了案涉款项,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其该项上诉理由因无证据证明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本案是否存在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某保险公司能否拒赔的问题。一方面,2010年4月23日,宏基公司即承包了案涉工程项目,而宏基公司投保的时间为2014年4月14日,即在签订保险合同时直至事故发生,宏基公司一直在从事同一工程的施工,案涉工程并不存在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某保险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投保时的危险程度显著低于事故发生时的危险程度。另一方面,宏基公司在《雇主责任保险(境内版)投保单》上的“风险询问”栏中未作选择,某保险公司在其自行制作的投保单上载明了“风险问询”内容,其应当对相关风险内容进行询问了解,但在宏基公司未作任何陈述的情况下,某保险公司亦未提出任何异议,并自愿承保。故应当认定某保险公司知晓案涉工程的危险程度或自愿放弃了向投保人充分了解案涉工程危险程度的权利,其法律后果亦应由其自行承担。故某保险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审判程序合法,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方式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周继锋
审判员魏云霞
代理审判员李婧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朱希

阅读排行榜

  1. 1

    王**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吴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薛X、郭X等与某保险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张X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原告XX与被告某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6. 6

    张X1与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吴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物流有限公司与乙保险公司其他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原告息县通利黄麻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徐X与保定市浪味仙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10. 10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