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产险
  4. 正文

某保险公司与赤峰路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08月26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5)赤商终字第78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06-09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负责人梁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静勋,男,蒙古族,职员,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赤峰路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刘贵山,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伟,赤峰市红山区桥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赤峰路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5)松商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静勋,被上诉人赤峰路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赤峰路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0月31日委托李艳朋为其所有的蒙D5139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蒙DXXX1挂)在被告处投保了车辆货物责任险,保险金额50000元,约定不计免赔,保险期间2013年11月1日0时起至2014年10月31日24时止。2014年9月30日7时许,吕文明驾驶蒙D5139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蒙DXXX1挂)运载赤峰力强预制构件有限公司的24M双T板材,沿红山区工业园区赤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赤峰制药厂工地倒车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发生侧翻,发生致蒙D5139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蒙DXXX1挂)及车上货物受损的交通事故。此次交通事故,造成车上货物损失57010.00元,原告已向货主赤峰力强预制件有限公司赔偿了该损失。经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吕文明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在其投保的货物损失险内进行赔偿,被告以原告违法运载为由拒绝赔偿。现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货物损失5000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赤峰路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双方对此均无异议。原告在其投保的保险期间内发生事故,被告作为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在车上货物责任险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货物损失。因原告系委托李艳朋代其投保,李艳朋出庭证实蒙D5139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蒙DXXX1挂)的所有人系原告,原告系本案的适格主体,故被告称原告非本案适格主体的辩称主张不能成立。被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其对保险条款中有关免责部分的内容已对原告履行了告知义务,故法院对被告关于免责的辩称主张不予支持。被告的其他辩称主张,因其未举证证明,法院不予认定。因原告已向货主赔偿了货物损失57010.00元,且被告对此无异议。故原告要求被告在原告投保的车辆货物责任险限额内承担给付义务的请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车上货物责任险限额内赔偿赤峰路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货物损失50000.00元。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被上诉人的代理人在投保单上签字确认,应视为被上诉人已经了解保险条款的内容。被上诉人改变了车辆的牵引方式,被上诉人投保的主车与挂车之间用钢丝绳连接增加挂车的长度,增加了车辆事故风险系数,属于严重违法运载。根据保险合同条款,上诉人应免赔。即使上诉人赔偿损失,因被上诉人没有投货物损失险不计免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上诉人应免赔20%。请求二审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赤峰路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答辩服判。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直接予以确认。
另查明,被上诉人持有的“机动车辆保险单”中无货物险免赔率的内容。上诉人主张应免赔20%的依据是制式“车上货物责任保险条款”中关于赔偿处理的相关免赔率内容,被上诉人否认收到该保险条款,一审庭审时,法庭询问上诉人在投保时是否向投保人明示免责内容时,上诉人称“已经明示,但没有书面的证据”。上述事实有被上诉人提供的“机动车辆保险单”、上诉人提供的“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及上诉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上诉人称被上诉人投保的车上货物责任险中责任免除条款第二条约定,“违法载运或因包装、紧固不善,装载、遮盖不当”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因被上诉人改变了车辆的牵引方式,严重违法运载,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上诉人不应赔偿被上诉人货物损失。但交警部门对此次交通事故的认定是,吕文明驾驶投保车辆倒车时,因操作不当而导致车辆发生侧翻,致货物受损,并没认定被上诉人存在违法运载的情形,且上诉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存在违法运载的情况,故上诉人的免赔理由因缺乏证据证明而不能成立。另外,上诉人称因被上诉人没有投保货物损失险不计免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上诉人在给付保险金的范围内免赔20%。对此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上诉人依据的免赔率条款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上诉人作为保险人在被上诉人投保时,就免赔率条款内容亦应履行向被上诉人进行明确提示及说明义务。被上诉人称上诉人就免责条款的内容并未向其明确说明。上诉人称被上诉人已经收到保险单证明其知道保险条款的内容,但被上诉人提供的保险单上并没有关于货物险免赔率条款的内容,上诉人亦未提供其已将“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送达给被上诉人的证据,由此,不能证明被上诉人已了解保险条款中关于免赔率的内容,亦不能证明上诉人就免赔率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故上诉人依据货物险免赔率条款主张20%免赔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00元,由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负担;邮寄送达费40.00元,由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被上诉人赤峰路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各负担2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田丽丽
审判员其其格
审判员韩尚达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刘月

阅读排行榜

  1. 1

    王**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吴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薛X、郭X等与某保险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张X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原告XX与被告某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6. 6

    张X1与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吴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物流有限公司与乙保险公司其他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原告息县通利黄麻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徐X与保定市浪味仙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10. 10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