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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保险公司与崔XX、姚XX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08月25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5)商中民二终字第00056号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09-01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商南县。
负责人方堃,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涛,陕西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XX,男,生于1992年1月7日,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XX,女,汉族,系崔XX之妻。
委托代理人崔XX,身份信息见上,系姚XX之夫。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族良,陕西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与被上诉人崔XX、姚XX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商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商南民初字第00143号民事判决后,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涛,被上诉人姚XX及其委托代理人崔XX、陈族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姚XX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崔XX在一审中已经原审法院准许,撤回了起诉,在本案中不再具有被上诉人身份,仅作为姚XX的代理人参与诉讼。被上诉人姚XX是原审原告,其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侵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2015)商南民初字第0014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姚XX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557元,减半收取1278.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24元,减半收取1262元,共计2540.5元,由被上诉人姚XX负担。
审判长王礼武
代理审判员王倩
代理审判员文改云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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