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产险
  4. 正文

六盘水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08月25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5)黔钟民商初字第45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2015-04-15

原告六盘水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伦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益,系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六盘水分所律师。
被告某保险公司。
负责人杨先忠,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顺昌,系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六盘水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六盘水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娄成志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六盘水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益,被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顺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六盘水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诉称,我公司系从事交通客运的运输公司,在被告处投有交强险、车辆损失险、车辆险不计免赔条款、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等险种,并足额缴纳了保险费。保险期间从2013年4月21日至2014年4月20日止。2014年2月26日,史洪祥驾驶我公司的车辆由纳雍往水城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纳雍县雍熙镇和平五公里处,与对向行驶的贵BXXX26号车辆碰撞,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驾驶人史洪祥、乘车人杨安群等九名乘客受伤,我公司的车辆受到严重损失。交通事故发生后,我公司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把伤员送到纳雍县人民法院、纳雍新立医院救治,并垫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116237.40元。我公司受损车辆经纳雍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车辆损失为59440元。该次事故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根据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约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垫付的116237.40元。我公司还在被告处购买了车辆损失险,赔偿限额为99000元,且不计免赔,根据保险条款约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59440元。被告却拒绝赔偿上述费用,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支付我公司车辆损失费59440元、支付我垫付的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116237.40元、支付(2014)黔纳民初字第899号判决书判决由我公司承担的诉讼费77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六盘水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用于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身份;2、六盘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用于证明贵BXXX08号大型车辆所有人为六盘水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使用性质为公路客运,检验有效期至2014年4月30日;3、神行车保系列产品保险单(正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正本)、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副本),用于证明原告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辆损失险、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条款、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座位数为19座,每次事故每座人身赔偿限额为20万元,每次事故人身赔偿限额为380万元)等险种,保险期间从2013年3月21日至2014年4月21日止;4、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用于证明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碰撞造成保险车辆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旅客在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客运车辆的途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约定负责赔偿;5、纳雍县人民医院、纳雍县新立医院医疗发票一组23张,用于证明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垫付医疗费49083.75元;6、(2014)黔纳民初字第889号民事判决书及收条二张,用于证明(2014)黔纳民初第889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原告赔偿杨安群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共计67153.65元及承担案件受理费772元;7、纳雍县价格认证中心文件(纳价认鉴(2014)44号),用于证明原告车辆损坏部分价格鉴定为59440元;8、贵州省纳雍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纳公交认字(2014)第0316004号),用于证明2014年2月26日原告的车辆在纳雍县雍熙镇和平五公里处,与对向行驶的贵BXXX26号车辆碰撞,发生交通事故,本次事故导致该车上人员史洪祥、王才祥、杨安群、陈仕信、贺绍福、贺绍发、王虎、何峰、李廷梅、陈敏10人受伤。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从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方无责任,根据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十五条以及机动车第三责任保险条款第十六条明文规定,保险机动车一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保险人按100%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赔偿,保险机动车一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70%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赔偿,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50%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赔偿,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30%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赔偿,保险机动车一方无事故责任或无过错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原告方的主张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用于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及负责人身份;2、贵州省纳雍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纳公交认字(2014)第0316004号),用于证明在该次事故中原告方没有负事故任何责任,所以被告不应该负有赔偿责任;3、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用于证明保险车辆如不负有相应责任的时候被告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审理中,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有:原告提交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六盘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神行车保系列产品保险单(正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正本)、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副本)、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纳雍县人民医院、纳雍县新立医院医疗发票一组、(2014)黔纳民初字第889号民事判决书及收条二张、纳雍县价格认证中心文件(纳价认鉴(2014)44号)、贵州省纳雍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纳公交认字(2014)第0316004号),被告提交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贵州省纳雍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纳公交认字(2014)第0316004号)。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并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对双方有异议的证据的分析及认定:对被告提交的《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在本案中原告未在被告处购买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故本院不予认定;对原告提交的贵州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收费专用票据(NO:185217342、NO:185205801、NO:185217343),该证据系纳雍县人民医院出具给柏嫦的,原告无证据证明柏嫦系此次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故本院不予确认。
通过以上对证据的分析及认定,本案认定事实如下:贵BXXX08号宇通牌中型普通客车(车辆型号:ZKXXX8DR,发动机号:F30FKXXX477)系原告六盘水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所有,2013年4月16日原告六盘水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以其为被保险人向被告某保险公司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辆损失险、玻璃单独破碎险(国产)、第三者责任不计免赔条款、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车损险不计免赔条款、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从2013年4月21日00起至2014年4月20日24时止,其中车辆损失险的赔偿限额为99000元,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投保座位数为19,每次事故每座人身赔偿限额为20万元,每次事故人身赔偿限额为380万元。在保险条款中约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在保险期间内,旅客在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客运车辆的途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赔偿。旅客是指持有效运输凭证乘坐客运汽车的人员、按照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免费乘坐客运车辆的儿童以及按照承运人规定享受免费待遇的人员。财产损失是指旅客托运行李及随身携带物品的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告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损失;……”。2014年2月26日案外人徐汉林驾驶贵BXXX26号车从水城往纳雍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纳雍县雍熙镇和平五公里路段时,由于车辆失控,致使撞上对向行使来的史洪祥驾驶的贵BXXX08号车,导致该车上人员史洪祥、王才祥、杨安群、陈仕信、贺绍福、贺绍发、王虎、何峰、李廷梅、陈敏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2014年3月25日贵州省纳雍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纳公交认字(2014)第031600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史洪祥、王才祥、杨安群、陈仕信、贺绍福、贺绍发、王虎、何峰、李廷梅、陈敏在该事故中没有过错行为,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为此,原告为史洪祥垫付医疗费4467.20元;为贺绍发、陈敏、何峰、杨安群、陈仕信、李廷梅、王虎垫付医疗费44291.50元;因杨安群向贵州纳雍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4年10月31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纳民初字第8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六盘水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杨安群伤残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67153.65元,并支付诉讼费用772元,2015年1月6日、1月7日原告向杨安群支付了67925.65元。2014年5月22日纳雍县价格认证中心纳价认鉴(2014)44号关于对贵BXXX08号车受损价格鉴定结论书,认定贵BXXX08号车损坏部件参考价为59440元。因原告与被告未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故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六盘水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购买了车辆损失险、车损险不计免赔条款、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等险种,被告应根据合同的约定,对原告的贵BXXX08号车在交通事故中造成的该车部件损坏进行理赔,该损坏部件经纳雍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得出参考价格为59440元,双方当事人无异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车辆损失费5944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同理,被告还应根据合同的约定,对原告为贺绍发、陈敏、何峰、杨安群、陈仕信、李廷梅、王虎垫付医疗费44291.50元以及一次性赔偿杨安群伤残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67153.65元和诉讼费用772元进行理赔,但原告为史洪祥垫付医疗费4467.20元除外,因史洪祥系原告事故车辆的驾驶员,根据合同约定,被告不负责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可见,本案中原告既可向第三者即造成此事故的责任人要求赔偿,又可向被告要求理赔,故被告主张贵BXXX08号车的驾驶员史洪祥在此次事故中没有过错行为,被告不承担理赔责任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被告应当向原告的理赔的费用为车辆损失费59440元、垫付的医疗费44291.50元、赔偿杨安群的各项费用67153.65元、诉讼费用772元,合计171657.1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六盘水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车辆损失费59440元、垫付的医疗费44291.50元、赔偿杨安群的各项费用67153.65元、诉讼费用772元,合计171657.15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2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914元,由原告六盘水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4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负担180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1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以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娄成志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梅

阅读排行榜

  1. 1

    王**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吴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薛X、郭X等与某保险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张X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原告XX与被告某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6. 6

    张X1与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吴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物流有限公司与乙保险公司其他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原告息县通利黄麻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徐X与保定市浪味仙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10. 10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