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产险
  4. 正文

刘X与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08月24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5)京铁民(商)初字第619号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2015-08-27

原告刘X,女,
委托代理人王莉,北京市永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908房间。
负责人刘宝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成瑞,男,
原告刘X与被告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法官张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5年7月8日,原告刘X委托代理人王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8月27日,原告刘X委托代理人王莉、被告某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杜成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X诉称:2013年10月28日,刘峰(原告之夫)驾驶原告所有的冀FXXXE2客车行驶至G2501(杭州绕城)高速公路杭州方向36公里+550米附近处,右侧车身前部及右侧倒车镜刮擦碰撞在高速公路上行走的夏菊香,致夏菊香受刮擦后摔倒,造成夏菊香受伤及冀FXXXE2客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杭州支队二大队对该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作出浙公高交杭二认(2013)第20656A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事故由夏菊香、刘峰两方当事人的过错所导致,夏菊香的过错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较大,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刘峰的过错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较小,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双方达成交通事故调解书:刘峰一次性赔偿给夏菊香人民币十七万五千元整(其中包括医疗费、家属精神损失费及各种其他费用)。后原告支付了上述赔偿费。夏菊香于2013年11月13日死亡。
原告于2013年10月26日为冀FXXXE2号客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22000元)。保险期间为一年。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该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告应当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付义务。发生交通事故后,原告及时通知了被告,并将相关的材料快递给被告。但被告至今未给原告任何赔付。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本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人民币120000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认可双方的保险合同关系。交通事故调解书、收据真实性不认可,调解协议是手写签订的,未提供交通队官方认可的过款凭证。我方认为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没有描述死者在本次交通事故中造成死亡,根据病历中的出院小结中写道是原告没有积极治疗,表示要出院,所以我方认为伤者死亡的原因可能是家属未积极治疗导致的。我方不同意按照死亡的标准来赔偿,结合伤者的伤情以及浙江当地农村的标准,我司同意按照十级标准赔偿伤残赔偿金。
经审理查明:一、2013年10月,原告刘X为车牌号为冀FXXXE2的轿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单号为×××)。某保险公司签发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正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正本)记载:1、被保险人为刘X;2、发动机号码为2TRXXX5831;识别代码(车架号为)×××;3、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4、保险期间为自2013年10月27日起至2014年10月26日止。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责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二、2013年10月28日16时23分,刘峰驾驶被保险车辆行驶至G2501(杭州绕城)高速公路杭州方向36公里+550米附近处,右侧车身前部及右侧倒车镜刮擦碰撞在高速公路上行走的夏菊香,致夏菊香受刮擦后摔倒,造成夏菊香受伤及冀FXXXE2客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杭州支队二大队出具浙公高交杭二认(2013)第20656A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事故由夏菊香、刘峰两方当事人的过错所导致,夏菊香的过错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较大,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刘峰的过错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较小,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三、发生交通事故后,夏菊香即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一七医院(杭州九里松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就诊,入院时间为2013年10月28日,出院日期为2013年11月13日,入院诊断为:1、脑挫裂伤;2、血气胸;3、多发性肋骨骨折(左侧第2-5肋,右侧第4-6肋);4、左侧锁骨骨折;5、右踝开发性骨折。出院诊断为:1、脑挫裂伤;2、血气胸;3、多发性肋骨骨折(左侧第2-5肋,右侧第4-6肋);4、左侧锁骨骨折;5、开放性踝骨折;6、皮肤裂伤伴坏死;7、多发性脑梗死。并在治疗经过中载明:考虑患者目前所患病种多、病情危重、免疫低下、血糖高,经积极治疗后效不佳,提示预后差,同家属仔细沟通患者病情后,患者家属考虑放弃积极治疗,要求出院,并愿承担一切风险,签字为证。洪明花(夏菊香之女)签字认可。住院期间共产生医疗费用51813.4元。
2013年11月13日,夏菊香死亡,于2013年11月16日在绍兴市殡仪馆火化。
四、2013年11月12日,刘峰与洪明花达成交通事故调解:经双方协商,甲方刘峰一次赔偿给乙方人民币十七万五千元(其中包括医疗费、家属精神损失费及各种其他费用)。当天,刘峰向洪明花通过银行转账支付160000元、现金支付15000元,洪明花亲笔手写了收据,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杭州支队二大队内勤陈浩出具道路交通事故陈述材料,证明该事实。
五、刘X与刘峰系夫妻关系。
上述事实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及保险条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门诊病历及住院病历、死亡证明、遗体火化证明、交通事故调解书、绍兴市柯桥区公安局杨汛桥派出所证明、转账凭证、账户明细、收据、道路交通事故陈述材料、结婚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所涉及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案的保险事故为被保险人刘X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刘峰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与行走中的行人夏菊香发生碰撞,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夏菊香因此次事故受伤,最终导致死亡,夏菊香负事故主要责任,刘峰负事故次要责任,故刘峰对于夏菊香的死亡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关于夏菊香死亡的原因可能是家属未积极治疗所导致的该主张,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对保险责任的约定,某保险公司对于该次保险事故负有赔偿义务。被保险人向夏菊香共计赔偿十七万五千元,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对保险责任的约定,其中十一万元属于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一万元属于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故某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项下赔偿原告保险金共计十二万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刘X保险金十二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五十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张博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经雯洁

阅读排行榜

  1. 1

    王**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吴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薛X、郭X等与某保险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张X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原告XX与被告某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6. 6

    张X1与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吴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物流有限公司与乙保险公司其他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原告息县通利黄麻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徐X与保定市浪味仙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10. 10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