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产险
  4. 正文

周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08月24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5)惠中法民二终字第563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12-23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
委托代理人廖志华,系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X。
委托代理人王华平,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5)惠城法民二初字第7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国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陈金升、代理审判员江玮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廖志华、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华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诉辩意见
原告周X诉称:2012年05月30日11时许,原告准许的驾驶员刘某驾驶粵L号重型专项作业车在惠阳经济幵发区全坑小学门前操作车辆吊装铁斗箱时,由于吊装铁斗箱的挂钩脱落致铁斗箱重心失衡滑落,铁斗箱砸到地上工作的刘某,事故致刘某当场死亡。2012年5月31日,在惠阳区经济开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就本次事故致使受害人刘某死亡赔偿一事,与受害人父母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原告分期支付455000元赔偿金给受害人刘某的父母。2013年6月3日,原告将最后一期赔偿金支付给了刘某父母,本次事故的赔偿责任全部履行完毕。原告管理、所有的粤L×××××号重型专项作业车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强制保险,保险期限为2011年09月09日零时起至2012年09月08日二十四时止,另投保了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赔偿限额50万元及三责险不计免赔条款等险种,保险期限为2011年12月31日零时起至2012年12月30日二十四时止,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原告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向惠阳区分局三和派出所报案并及时通知了被告的员工,原告履行完赔偿义务后,按条款向被告提交了理赔资料提出索赔请求,被告一直不予答复。本次事故属于保险责任,应当由被告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保险赔偿金455000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至赔偿之日的利息。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一、本次事故发生时间为2012年5月30日,距立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本次事故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属于意外事故,故我司交强险不承担赔偿责任。三、我司商业险不承担赔偿责任。四、本次事故即使属于商业险赔偿范围,但是不应由保险人承担全责,经我司调查核实,事故过程中刘某存在操作和逃避方式不当导致事故发生,故建议按照同等责任计算赔偿,同时受害人在被保险人处工作不满一年,经我司核实,受害人仅在被保险人处工作一个月,故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农村标准计算,另外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商业险赔偿范围。五、诉讼费属于保险责任免除情形,答辩人不承担支付义务。
一审查明的事实
原审查明:2012年05月30日,原告的丈夫刘某驾驶粵LLLxxxx号重型专项作业车在惠阳经济幵发区全坑小学门前操作车辆吊装铁斗箱时,由于吊装铁斗箱的挂钩脱落,砸到地上工作的刘某,造成刘某当场死亡。2012年5月31日,在惠州惠阳经济开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原告的丈夫刘某代表“惠州市盛荣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刘某的父母、案外人刘某杰签订了一份《人民调解协议书》,约定:一、刘某杰向刘某的父母赔偿10万元;二、惠州市盛荣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刘某的父母赔偿45万元整;三、刘某的丧葬事宜及费用由刘某的父母自行处理。随后,原告的丈夫刘某赔偿了45.5万元给刘某的父母(双方自行增加了5000元赔偿金)。惠州市盛荣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系原告与其丈夫刘某共同创办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刘某、周X,法定代表人为刘某。
另查明,粤L×××××号车由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50万元)。庭审时,原告进一步明确其第一项诉讼请求为:死亡赔偿金537949.6元,丧葬费27842元,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合计2万元,由于与死者家属达成调解,所以请求45.5万元。
再查明,被告辩称已向原告履行了免责条款告知义务,经原审法院释明及询问,被告逾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辩称内容。
一审裁判结果和理由
原审认为:原告已经向被告支付了保险费,原、被告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财产保险合同关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神行车保系列产品保险单》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合法有效财产保险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各自的义务。在事故发生当天,原告已经向被告报案主张权利,被告亦派员到场察看,故应认定原告的诉求未超过诉讼时效,对被告的辩称不予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虽然被告辩称已向原告履行了免责条款告知义务,但经释明及询问,被告逾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辩称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故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该合同的免责条款对原告不产生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目前,原告已就本次事故支付案外人刘某的父母45.5万元赔偿款,故被告应当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原审认定死者刘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应参照法院辩论终结前上一年度(即广东省2014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为651974元(32598.7元/年*20年)、丧葬费为29672元(59345元/年÷12个月×6个月)。由于死者刘某的父母在惠阳区生活,故原告自行赔偿2万元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给刘某的父母,该数额过高,原审酌情支持交通费500元、住宿费1700元(340元/天*5天),合同对误工费的赔偿没有约定,故不予支持。以上款项合计683846元(651974元+29672元+500元+1700元),对于超出原告诉求45.5万元的部分,由于原告未实际赔付给刘某的父母,且原告亦未提出相关诉求,故仅支持被告承担45.5万元保险赔偿金的责任。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六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某保险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周X支付保险赔偿金45.5万元。
本案受理费8126元,减半收取即4063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负担。
二审诉辩意见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事实和理由如下:1、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农村标准计算。被上诉人属于农村户口,并未提供合法有效地证据证明事故发生前在城镇居住满一年以上并且连续工作一年且有固定收入,原审法院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与事实和法律的规定不符,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并且按照农村标准计算。
2、本次事故不应由侵权人承担全部责任,受害人应承担不少于30%的责任。本次事故驾驶员刘某驾驶粤L×××××作业车时因操作不当致使吊装铁斗箱的挂钩脱落,砸在地上工作的受害人,造成受害人刘某当场死亡。刘某作为吊车的作业人员,应充分注意安全,做好各项安全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但是刘某在操作过程中,因未充分注意安全,造成本案事故的发生,对于本案事故的发生,刘某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或者同等责任。受害人刘某在作业过程中未能充分保障自身安全,致使事故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结合本案的实际,受害人刘某应自负不少于30%的责任。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予以改判;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周X口头答辩称:l、被上诉人在一审期间已经向法院提交死者刘某在惠州市盛荣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工作并居住在其公司宿舍的证明。2、死者发生事故死亡时未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按照人之常情,死者随其父母在城镇居住工作,是一般的常识,被上诉人一审提供的笔录均有提到死者的父母事发前在惠州市惠阳区居住、工作,所以死者事发之前也是生活在惠州市惠阳区。3、被上诉人在惠阳经济开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下,也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赔偿金给死者家属。死者作为被上诉人的员工,被上诉人很清楚死者在事发前在城镇居住,有固定收入满一年以上,同意按照城镇标准赔偿,也是基于该客观事实。恳请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二审查明的事实
本院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受害人刘某的工友周某某在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三和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中,陈述了受害人刘某死亡事故的经过,并称受害人刘某是其在惠州市盛荣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工友,受害人刘某的父母在惠阳淡水工作。
二审期间,被上诉人周X提交了如下证据:1、惠阳区中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环雅居物业管理处于2015年12月9日出具的《证明》;2、惠阳区中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企业公示信息;3、刘某成与房东马某某签订的《租房合同》;4、马某某租赁给刘某成的房屋的房地产权证。证明刘某成和李燕夫妻及其儿子刘某(本案受害人)一家三口在2010年10月至2012年6月期间租住在惠阳环雅居E栋某房,并在淡水务工。
上诉人的质证意见为:首先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已经超过举证期限,而且该组证据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新证据,上诉人对该组证据的三性均不予认可。被上诉人未提供相应的居住证或者居委会及公安派出所的相应证明,物业管理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力明显不足。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工作证明,死者刘某在其公司工作并包食宿,可见其居住情况是明显相互矛盾的,对该组证据应不予采信。即使二审法院要采信被上诉人该组新证据,也应对被上诉人作出相应的处罚。
二审裁判结果和理由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周X为其粤L×××××号车向上诉人投保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50万元),上诉人同意承保并与被上诉人签订了保险合同,被上诉人支付了保险费,故应认定保险合同有效。被上诉人周X允许的驾驶人刘某在驾驶粤L×××××号车并操作车辆吊装铁斗箱时,由于铁斗箱脱落,砸到地上工作的刘某,造成刘某当场死亡。对此事故,车主周X应对受害人刘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而该车在上诉人处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故上诉人应在第三者责任险上对第三者刘某的死亡承担保险责任。被上诉人已赔付了受害人刘某的亲属45.5万元,故被上诉人有权向上诉人主张赔偿保险金。
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在于:第三者刘某的赔偿标准,应否按城镇居民赔偿标准对待。经查,第三者刘某的户口在农村属实,但刘某自2010年10月随其父母到惠阳淡水镇居住生活,2011年3月至2012年5月31日本事故发生前夕在惠州市盛荣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务工,该事实有惠阳区中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环雅居物业管理处出具的居住证明、刘某成与房东马某某签订的《租房合同》、租赁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惠州市盛荣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出具的工作证明、受害人刘某的工友周某某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应予认定。受害人刘某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条“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的规定,受害人刘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赔偿项目应当按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对待。上诉人主张受害人刘某的死亡赔偿金按农村居民赔偿标准计算,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另,上诉人上诉主张受害人刘某在作业过程中未能充分保障自身安全,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不少于30%的民事责任,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本案一审开庭时间是2015年7月31日,故受害人刘某的死亡赔偿金应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即2014年度广东省一般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598.7元为标准,计算20年,为651974元;其丧葬费以2014年度广东省一般地区职工平均工资59345元/年为标准,计算6个月,为29672元。以上两项赔偿金合计681646元。被上诉人请求上诉人赔偿保险金45.5万元,未超出受害人刘某依法应得的赔偿数额,原审给予支持是正确的。
综上,上诉人请求对原判予以改判,理据不足,不予支持。原审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和实体处理正确,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063元,由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徐国华
审 判 员  陈金升
代理审判员  江 玮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徐静华

阅读排行榜

  1. 1

    王**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吴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薛X、郭X等与某保险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张X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原告XX与被告某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6. 6

    张X1与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吴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物流有限公司与乙保险公司其他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原告息县通利黄麻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徐X与保定市浪味仙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10. 10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