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产险
  4. 正文

某保险公司与李X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08月24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5)巴民二终字第3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02-03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负责人杨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伟,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刘伟,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上诉人为与被上诉人李X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14)临商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张利平担任审判长,法官邬忠良、乌力吉仗嘎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某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侯伟,被上诉人李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2日,李X的小型轿车(蒙LXXX54号)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限额224800元)及相关险种,保险期限为2013年10月23日零时起至2014年10月22日二十四时止。2014年1月04日17时05分许李X驾驶蒙LXXX54号小型轿车沿银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五一街交叉路口时,与沿五一街由东向西行驶李雨露驾驶的蒙LXXX58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双方车辆损失的交通事故。李X应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李雨露应付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车辆损失66665元加鉴定费2500元,然后减去强险2000元,之后按70%承担即47015.5元。因车损有争议,投保人未赔偿。李X要求判令某保险公司依法赔偿李X车辆损失费以及鉴定费共计47015.5元。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李X的小型轿车(蒙LXXX54号)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限额224800元)及相关险种,该车发生事故后,对该投保车辆自身造成的损失,应先由对方事故车辆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先行赔偿财产损失2000元后,其余车辆损失应由某保险公司在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由此所产生的鉴定费也一并予以赔偿。李X请求按除对方车辆交强险赔偿财产损失数额2000元后,其余损失按70%比例给付,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某保险公司应在该车车损以及其他损失在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综上,对李X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某保险公司在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李X47015.5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5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487元,其余488元不再缴纳。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不服上述判决,上诉称,一审法院作出判决的证据是李X提供的单方委托的物价鉴定,该鉴定结论委托程序违法,并未通知上诉人参加且鉴定结论内容严重失实,各项配件价格超出行业最高水平。上诉人获得新的证据可以充分证明原审法院据以作出判决的证据内容不合理,判决显失公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改判驳回李X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李X答辩称,原判事实清楚,应予维持。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李X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限额224800元)及相关险种,所签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签订后,李X投保的车辆发生事故,某保险公司应依法予以赔偿。上诉人某保险公司称,一审委托鉴定未通知上诉人参加,且鉴定结论委托程序违法,结论内容严重失实。经查,本案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临河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委托具有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的巴彦淖尔市价格认证中心对交通事故车辆损失额进行了价格鉴定,并出具了车物损失价格鉴证结论报告。对此,一审中,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并未提出异议。二审中,其虽提出该价格鉴定比同行业价格高,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综上,上诉人某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75元,由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利 平
代理审判员 邬 忠 良
代理审判员 乌力吉仗嘎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 全 普

阅读排行榜

  1. 1

    王**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吴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薛X、郭X等与某保险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张X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原告XX与被告某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6. 6

    张X1与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吴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物流有限公司与乙保险公司其他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原告息县通利黄麻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徐X与保定市浪味仙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10. 10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