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保险公司与被上诉人唐XX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0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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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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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中民终字第527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08-28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
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
负责人毛坚庆,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杰臣,四川远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XX,男,住四川省宣汉县。
委托代理人于昌安,达州市达川区法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于婧铭,达州市达川区法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通川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XX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2015)通川民初字第1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人保财险通川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杰臣,被上诉人唐XX的委托代理人于昌安、于婧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审理查明,原告系川SXXX66号车实际车主。原告于2013年11月29日在被告处分别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简称“交强险”,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22000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简称“三责险”,责任限额为人民币500000元,不计免赔率)、车上人员责任险、机动车损失保险(简称“车损险”,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88600元,不计免赔率),并支付相关保险费。该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为一年,即从2013年11月30日0时至2014年11月29日24时止。2014年10月26日2时30分许,原告所有的川SXXX66小型轿车驾驶员吴柯毅驾驶该车从通川区荷叶街经红塔路往西外方向行驶至通川区红塔路红旗大桥入口路段时与冉平驾驶搭乘蒲正秀的川SP490O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相撞,致蒲正秀受伤,川SXXX66、川SXXX00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事故当事人立即向交通管理部门和保险公司报案。经达州市公安局交警一大队经现场调查、勘验后,就此次交通事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川SXXX66号小型轿车的驾驶员吴柯毅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对川SXXX66号小型轿车所受损失核定为13426.00元。该车在达州市正通车业有限责任公司维修服务中心维修,用去维修费13426.00元。之后,被告对原告支付蒲正秀各项赔偿费用4500元予以理赔,但对川SXXX66号车损维修费未予赔付。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确认。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其损失在保险限额范围内,且与被告核定的损失一致。被告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付;被告以车主醉酒驾驶,伪造证据为由拒赔,但未提供有效证据,且达州市公安局交警一大队在事故现场调查、勘验后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未确认酒驾。因此,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通川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次日向原告唐XX支付保险理赔金1342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在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届满次日起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元,减半收取68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通川支公司负担。
宣判后,人保财险通川支公司不服,上诉称:驾驶员酒驾后,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上诉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不予赔付。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仅凭一面之词认为是酒驾和毁灭证据,其拒赔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审中,上诉人主张驾驶员酒驾和毁灭证据是依据交警部门对事故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但交警的责任认定书未作认定,且该证人亦未到庭作证。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唐XX与上诉人人保财险通川支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后,在保险期限内,投保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公安局交警部门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未认定车主醉酒驾驶,伪造证据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八条规定“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规定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火灾事故认定书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能够推翻的除外。”本案上诉人人保财险通川支公司依据公安交警部门调查事故的笔录,未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据,不能推翻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6元。由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杜 谨
审判员 郭 力
审判员 刘全明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廖玉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