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赵XX等与某保险公司、开原市房产物业管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0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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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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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铁民一终字第00668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二审 民事 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02-25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
负责人:王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XX,系辽宁泰庆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甲,男,1935年生,汉族,住开原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XX,女,1939年生,汉族,住址同上。
甲、赵XX委托代理人:乙,男,1969年生,汉族,住开原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原市房产物业管XX。
法定代表人:杨XX,系该单位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XX、闫X,系辽宁君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原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关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XX,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甲、赵XX、开原市房产局物业管理处(以下简称房产物业)、开原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自来水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开原市人民法院(2014)开民一初字第00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孟XX,被上诉人甲、赵XX委托代理人乙,被上诉人开原市房产物业管XX委托代理人孙XX、闫X,被上诉人开原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甲诉称:2014年3月23日晚19时许,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033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房产物业辩称:原告的损失,是自来水管线造成的,如果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就应由保险公司来理赔。物业公司参加了平安物业保险,保险费4万元,累计赔偿额10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额18万元,每次事故人身伤亡赔偿额3万元,其中财产损失15万元,免赔额500元,或者是10%,以高为准。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本案属于侵权责任纠纷,保险公司不属于侵权人,不是本案的被告。本案被告物业管理公司虽然存在保险合同,但是依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对业主自有物品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合同约定原告自诉是自来水管道损坏,造成的漏水及损失,应当由五楼侵权人赔偿责任,本案自来水管道爆裂,应当由自来水公司维修管护,不属于物业维修管护的范围,管道属于私人空间所有,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自来水公司辩称:根据铁岭市城市供水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原告爆裂的水管不属于我公司的管理范围,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甲、赵XX与案外人雷梦晗、杜有坤(雷梦晗、杜有坤均提起诉讼,于2014年6月24日撤回起诉)均为开原市新城街御花苑小区1号楼4单元业主,二原告为3楼,雷梦晗5楼,杜有坤为同单元居住4楼。2014年3月23日晚间19时许,5楼的案外人雷梦晗家自来水管线在厨房内爆裂,自来水漏水将案外人雷梦晗家,4楼杜有坤家,3楼二原告家分别冲刷。造成二原告木制地板等被泡裂,墙面脱落。2014年6月17日,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铁岭华诚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物品损失作评估。2014年8月18日,该所对原告家损失物品评估为6396元,评估费用2000元。另查,原告于2003年间居住该楼房,同一单元供水设施由建筑商施工建设。其自来水管线由第一层楼通过各住宅用户往楼层高住户排列送水。3月23日晚,居住5楼的雷梦晗家自来水主管线突发爆裂,漏出的自来水将上述三家部分财物冲坏引起本案。又查,被告房产物业公司于2013年3月29日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物业管理责任保险,保险期限12个月。保险合同第三款约定“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中列明的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工作中,因过失导致意外事故,造成下列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1、第三者人身伤亡;2、物业管理区域外的第三者财产损失;3、业主共有的物业财产损失;4、其它未在本条款中责任免除列明除外的财产损失”。该漏水事故发生在保险理赔期内。
原审法院认为:途经五楼雷梦晗家的居民用水管线爆裂,将雷梦晗、杜有坤及二原告家部分财物冲刷、浸泡,造成了原告甲家物品损失的事实清楚。又经鉴定部门评估损失程度为6396元,本院对评估结论予以确认。而从被告自来水公司提供的《铁岭市城市供水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关于供水设施维修界限划分看,该“管线”系被告自来水公司对该楼供水主管线分支出来对该单元6户居民供水的管线,应认定为单元供水主管线。但本楼的设计特点一楼至六楼送水管线从各用户穿行,被告自来水公司无法对管线维护或者预见侵害的发生,因此,被告自来水公司无责任。案外人雷梦晗家厨房内供水主管线爆裂,造成自家被水冲淹,虽撤回诉讼不再主张权利,其对于事件的发生亦没有可预见性,又无证据证明管线的破裂与其有关联,因此,案外人雷梦晗亦没有责任,不负赔偿义务。本案中的被告房产物业系该小区内的物业主管部门,负有对小区内的个体财物、公共设施及安全隐患等予以管理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而被告房产物业既然接管该小区内的物业管理,不单单是对“表面内”的空洞管理,对于责任不清,发生事件的因果关系不明,产权划分不明确的辖区内各类事件均负有义务去监督管理以及维护。本案中,“爆裂管线”是因质量原因还是人为因素爆裂并不清楚,原告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应由物业部门承担赔偿义务后,享有追偿的权利。故此,被告房产物业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义务。本案中,被告房产物业公司在被告平安公司投保了物业管理责任险种,该险种的保险约定由被告保险公司对被告物业公司管辖的、因意外导致意外事故,造成业主财产损失,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庭审中,被告平安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第五条、第十款约定的依法应由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承担维修、养护责任的相关管线和设备自身的损失及其导致的责任保险公司不承担理赔责任的免责条款拒绝理赔。本院认为,该条款未明确产权不明,维护、维修不明的责任承担。“爆裂管线”虽属通过个体住户的自来水主管道,但个体住户无法对该段落“公共管线”维护和修理。而负责供水的被告自来水公司根据铁岭市城市供水管理暂行办法对该管线不予以维护、维修。因此,“管线”的日常维护和修理只能由收取物业管理费用的物业主管部门承担。被告物业公司投保了物业管理责任险种,应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义务。故对被告平安保险公司辩解陈词不予以支持。本院为维护社会正常生活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
公司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甲、赵XX财产损失5756.40元(扣除6396元X10%的免赔率639.60元)。
二、由被告开原市房产物业管XX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甲、赵XX各种经济损失639元。
三、被告开原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司法鉴定费2000元,由被告中国平
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负担。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上诉人不是本案被告。对甲、赵XX的财产损失,上诉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甲、赵XX、开原市房产局物业管理处、开原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服从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因居民用水管线爆裂,造成被上诉人甲、赵XX家部分财物冲刷、浸泡。经鉴定部门评估损失程度为6396元,本院对被上诉人甲、赵XX家财产损失6396元予以确认。本案中的被上诉人房产物业系该小区内的物业主管部门,负有对小区内的个体财物、公共设施及安全隐患等予以管理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本案中,“爆裂管线”是因质量原因还是人为因素爆裂并不清楚,原告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应由物业部门承担赔偿义务后,享有追偿的权利。故此,被上诉人房产物业对被上诉人甲、赵XX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义务。因被上诉人房产物业公司在上诉人平安公司投保了物业管理责任险种,该险种的保险约定由被告保险公司对被告物业公司管辖的、因意外导致意外事故,造成业主财产损失,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原审判决上诉人保险公司承担赔偿义务并无不当。关于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提出其不是本案被告。对被上诉人甲、赵XX的财产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经查不能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姜 军
审判员 孙爱萍
审判员 张 杰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