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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21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豫0928民初8289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 濮阳县人民法院 2020-03-10

原告:肖XX,男,汉族,住濮阳县。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郑州郑东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79239XXXX(1—1)。
负责人:白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肖XX诉被告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XX、被告某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到庭参加诉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XX向本院提出讼请求,1、要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肖XX车损31160元;2、判令被告方承担本案诉讼费。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第1项增加一评评估费1700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11日21时,董继蕊驾驶豫J×××××号小型轿车沿濮阳县柳屯井下209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底下桥由于下雨积水车行驶至桥下熄火,车被水泡,当事人随即向保险公司报案,找来家人把车推出,保险公司出险后把车送到其指定的修理厂。豫J×××××号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有车损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被告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原告应当提供车辆行驶证、驾驶人员驾驶证,证明车辆信息以及驾驶人员的驾驶资格。我公司对交通事故发生的真实性有异议,发生交通事故后原告没有报警,交警部门没有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我公司拒赔。第一次评估是原告自己委托的,并且已经被第二次评估所推翻,因此第一次评估费用,我公司不予承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8月11日21时,董继蕊驾驶豫J×××××号轿车沿濮阳县柳屯井下209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桥下涵洞处,因遇暴雨天气,车辆被水淹,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告随后拨打了保险公司的报案电话。被告某保险公司在庭审时认可原告报险后,查勘人员到现场,未提供报案记录及现场照片。2019年11月27日,濮阳县气象台出具豫濮县气证[2019]112701号气象资料证明:兹证明濮阳县气象局资料,2019年8月11日9时到20时,濮阳县本站降水量14.5毫米。濮阳县气象台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驾驶人董继蕊持有B1驾证,且在有效期限内。豫J×××××号车辆登记车主为原告肖XX,行驶证在合法有效年检期内。该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发动机涉水险、不计免赔率险,车损险限额为129564元,保险期间自2019年1月11日0时0分至2020年1月11日0时分止,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事故发生后,原告对车损进行评估并提供加盖有濮阳正大资产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公章的评估费发票一张,金额1700元。后被告某保险公司申请对车损进行重新评估,本院依法委托濮阳市环球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豫J×××××号车车损进行评估。2019年10月21日该公司作出濮阳环球鉴[2019]损第10060号鉴定意见书,该车车损为31160元。被告某保险公司对事故事实提出异议,但认可事故时到现场。原告庭后提供现场照片、气象资料证明,被告某保险公司拒绝质证。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气象资料证明、车损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系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原告在被告处为豫J×××××号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等险种,被告向原告签发了保险单,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成立且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豫J×××××号车车辆损失,由双方协商、法院依法委托所做出的评估为准,根据作出的评估意见书,车损数额为31160元在本案机动车保险合同车辆损失保险约定的赔偿范围内,被告应予以理赔。原告肖XX请求被告某保险公司赔付车损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某保险公司对事故提出异议,但未提供证据支持其主张,本院对被告的辩解理由不予采信。原告要求一评评估费1700元,未提供一评评估报告,本院不予支持。案经调解无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肖XX车辆损失费311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2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负担579元,原告肖XX负担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后利珍
人民陪审员  李功玉
人民陪审员  罗秀芬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袁 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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