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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21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鲁0285民初6549号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 莱西市人民法院 2020-03-02

原告:姜XX,女,汉族,住山东省莱西市翡翠城东区。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童X,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江苏天豪(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姜XX与被告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XX、被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姜XX的具体诉讼请求为:1.判令某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294000元,其中车损280000元、鉴定费14000元;2.诉讼费由某保险公司负担。
某保险公司辩称,姜XX在其处投保车损险340000元(含不计免赔),未投保发动机涉水险,请求在评估数额中扣除发动机清理费用4000元,申请对车辆部件是否更换做因果关系鉴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对案件要素事实确定如下:
事故经过:2019年2月15日9时50分许,孙道林驾驶鲁B×××××号小型越野客车,沿莱西市河头店镇小河源村村前道路由东向西行驶时,因雪天路滑驶入路右侧河内,致车辆受损。该事故经莱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孙道林负事故全部责任。
二、车辆投保情况:2018年11月30日,姜XX在某保险公司为鲁B×××××号车辆投有车损险,责任限额为340000元(含不计免赔),双方订立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约定“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第十条第八项规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三、车损情况:诉讼过程中,姜XX申请对鲁B×××××号车辆损失进行评估,经本院依法委托青岛中商保险公估有限公司,2019年12月9日,该公司出具鉴定评估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鲁B×××××号车辆损失参考价值为280000元(含发动机清洗4000元)”,姜XX支付鉴定费14000元。
本院认为,姜XX与某保险公司订立的车损险保险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保险合同成立后,姜XX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内,在被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时,造成车辆受损时,某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姜XX的被保险车辆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
经审查,青岛中商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是具有评估资格的机构,该机构的评估人员也具备相应资质。该公司通过现场勘查、拍照,按照《事故汽车修复技术规范》等规定,依法定程序制作的中商车鉴字[2019]ZSfy-10230408号《车辆损失价值鉴定意见书》在形式、过程、依据、内容、意见等方面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存在缺陷,可以作为本案定案证据,故对某保险公司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双方约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的损失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某保险公司主张扣除发动机清理费用4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故人保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应依法赔付姜XX各项损失290000元(280000元-4000元+14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保险公司向姜XX支付保险金29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55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涛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陈硕
书记员逄淑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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