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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松林XX(集团)有限公司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20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沪0117民初16876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2020-02-05

原告:上海松林XX(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上海松林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X,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陈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XX,上海申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上海申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松林XX(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X、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理赔款16,514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24日15:43分、19:25分,案外人王某1驾驶原告所有的号牌为沪AXXXXX8的车辆分别与案外人周某、案外人王某2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王某1在两起事故中均承担全部责任,原告车辆在事故中发生车损,为此花费了修理费69,000元。原告向被告索赔,但被告仅支付赔偿金52,406元,尚有16,594元未支付。本案审理过程中,经评估,车辆损失金额为68,920元,因此,被告还应支付理赔款16,514元。故原告起诉,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事故车辆确实在被告处投保,对于事故发生、责任认定均无异议,但被告就事故车辆的定损金额为52,406元,且已经全额赔付,被告已经履行完毕。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24日15时43分,案外人王某1驾驶车牌号为沪AXXXXX8的机动车与案外人周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王某1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同日19时25分,王某1驾驶上述车辆又与案外人王某2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王某1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牌号为沪AXXXXX8机动车的登记车主为原告。事发时,该车在被告处投保了商业险,被保险人为原告,机动车损失保险金额为860,627.80元。
经评估,牌号为沪AXXXXX8机动车在上述两起事故中造成的车辆损失分别为25,460元和43,460元,合计68,920元。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理赔款52,406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鉴定报告等,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原告理赔款。原、被告对于车辆损失的金额存在争议,经本院委托鉴定,确定车损为68,920元。被告对于鉴定意见不持异议,故应当按照该金额赔付原告。扣除被告已经赔付的款项,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理赔款16,514元。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松林XX(集团)有限公司保险理赔款16,514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元,减半收取107.50元,评估费2,500元,合计诉讼费2,607.50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审判员  蒋慧
二〇二〇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朱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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