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车险
  4. 正文

程X与某保险公司,张X,罗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20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陕0117民初336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一审 民事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2020-03-09

原告:程X,女,汉族,村民,住西安市高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甲,西安市高陵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X,女,汉族,村民。
被告:罗XX,男,汉族,村民。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负责人:李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乙,男,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横山区。
原告程X与被告张X、罗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甲、被告张X、罗XX、被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27000元、替代性交通工具费13500元、鉴定评估费3000元,共计43500元;2、判令被告张X、罗XX对于超出保险范围部分按责任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28日18时30分左右,程X驾驶陕AXXXXXXX区XX路由南XX环XX路十字时与XX环XX路由东向西被告张X驾驶的陕AXXXXX轻型普通货车普通货车发生碰撞,致陕AXXXXX小型轿车乘坐人王某某受伤,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2019年7月31日,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XXXXXXXXXXXXXX0303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因现有证据无法查清该起事故的基本事实,对事故中双方驾驶员的违法行为无法判断。经查被告张X所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有机动车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事故发生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理赔事项。但至今没有解决。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张X、罗XX辩称,被告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没有任何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驾驶的陕AXXXXX车辆由南XX环XX路十字时,十字路口视野开阔。原告不可能发现不了由东向西行驶的被告张X驾驶的车辆。但根据车辆事故鉴定报告,两车即将发生碰撞时,被告采取了紧急制动措施。相反,并没有证据证明原告采取了紧急制动措施。显然,原告在本次事故发生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更没有采取合理的减速、避让行为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此外,原告驾驶车辆时穿着高跟鞋。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对本次事故发生无异议。陕AXXXXX号事故车辆在被告公司投保交强险。在保险期间内属于保险责任。但因本次事故发生以后交警队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并未出具责任认定书,对双方责任未进行划分。故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其公司承保车辆在事故当时并无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无责。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项内承担财产损失100元。本案诉讼费、鉴定费保险公司不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28日18时30分左右,原告程X驾驶陕AXXXXXXX区XX路由南XX环XX路十字时与XX环XX路由东向西被告张X驾驶的陕AXXXXX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致陕AXXXXX小型轿车乘坐人王某某受伤,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2019年7月31日,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陕AXXXXX小型轿车驾XX区XX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南北方向为绿色信号灯其驾车正常通过十字路口。陕AXXXXX轻型普通货车驾驶员张X自XX环XX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发生地点时东西方向为绿色信号灯其驾车也是正常通过十字路口,后经民警对事故现场走访调查发现事故现场无视频监控能记录事故经过且事故现场无目击证人,故现有证据无法查清该事故的基本事实,对事故中双方驾驶员的违法行为无法判断。2019年9月10日,原告程X提出司法鉴定申请,申请对其驾驶的陕AXXXXX小型轿车在2019年6月28日30分交通事故中造成的车辆损失进行鉴定。后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陕西新兰特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出具资产评估报告载明:本次评估对象及评估范围为程X与张X、某保险公司一案涉及的车牌号为陕AXXXXX的雪佛兰车辆损失,评估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评估基准日为2019年11月19日。评估结果为截止评估基准日涉诉车辆损失为27000元。原告程X支付鉴定费3000元。2019年7月1日,原告程X与案外人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车辆出借合同》一份,约定程X在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借得X40车一辆,车牌号为陕AXXXXX,颜色白色的车辆一辆,车辆使用费为300元/天,折后150/天,期限3个月,预付金为13500元。2019年10月1日,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出具收款收据一份,载明:交款单位租金收款方式现金人民币壹万叁仟伍佰元收款事由2019.7.1-10.1租车。另,原告程X系陕AXXXXX车辆的所有人。被告罗XX系陕AXXXXX车辆所有人,被告张X系陕AXXXXX车辆驾驶人。陕AXXXXX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保险期限自2019年3月22日起至2020年3月21日止。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庭审笔录、行驶证、驾驶证、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资产评估报告书、车辆出借合同、收款收据、照片、通话录音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原告程X驾驶的车辆与被告张X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陕AXXXXX车辆乘坐人王某某受伤,车辆受损,有当事人的陈述及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可以认定。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为双方就事发时的情况各执一词,事故现场无视频监控能记录事故经过且事故现场无目击证人,致使无法查清事故事实,双方责任无法认定。本院认为,从事故的实际情况来说,确实可能存在一方责任小于一方的情况,但由于现场没有保留相应证据足以证明这一点,导致无法查清事故事实,从而证明一方存在过错。因此应以公平责任分配双方当事人的责任较为合理,即由原告程X与被告张X负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程X主张被告张X驾驶车辆超载且闯红灯,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但原告对此并无证据提交,故对原告该项主张依法不予支持。被告张X辩称原告在本次事故发生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没有采取合理的减速措施且驾驶车辆时穿高跟鞋,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不得有赤脚、穿拖鞋、穿跟高四厘米以上高跟鞋或者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被告张X所提交的照片虽能证明原告驾驶车辆时穿高跟鞋,但是否属于穿跟高四厘米以上高跟鞋的情况无法得到进一步证明,且原告驾驶时虽穿着高跟鞋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无证据证明该因素系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主要因素。此外,被告张X提交的通话录音、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亦无法有效证明原告应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故对被告张X的该项辩解意见称不予采信。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其公司承保的陕AXXXXX车辆在事故当中并无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无责。因被告某保险公司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其仅以事故事实无法查清为由,主张陕AXXXXX车辆在本次事故中无责,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对此辩称意见不予采信。被告罗XX系陕AXXXXX车辆的所有人,因无证据显示被告罗XX将车辆交给被告张X驾驶具有过错,故被告罗XX对原告程X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对于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责任比例赔偿。
原告主张车辆损失27000元。陕西新兰特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显示因本次事故造成原告车辆损失27000元,故原告该项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替代性交通工具费13500元。被告张X、罗XX辩称对该项主张不予认可。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该项损失不属于直接损失,且原告主张金额过高。根据法律规定,非经营性车辆因交通事故损害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告程X请求租车费用13500元,并提交租车合同及收款收据证明,依法应予支持。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原告主张金额过高,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被告某保险公司的该项辩解意见不予采信。原告主张评估费3000元,有评估费发票为凭,依法予以支持。故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车辆损失27000元、替代性交通工具费13500元、评估费3000元,共计43500元。对于车辆损失27000元及替代性交通工具费13500元,因被告张X所驾驶的陕AXXXXX号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故应由被告某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付原告2000元。超出的38500元,应由被告张X按照事故责任赔付原告19250元(38500元×50%),原告程X自行承担19250元(38500元×50%)。原告主张的评估费3000元,按照事故责任比例,由被告张X承担1500元,原告程X承担15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付原告程X人民币2000元;
二、被告张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程X车辆损失及替代性交通工具费人民币19250元,评估费人民币1500元,合计人民币20750元;
三、驳回原告程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支付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张X承担125元,原告程X承担125元(原告程X已预交500元,本院退付其250元,被告张X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程X1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贾红梅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雷 勃
书记员 张 森

阅读排行榜

  1. 1

    梁X与古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 2

    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汪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X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乘客非被保险人开车门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6. 6

    王X与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某集团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钟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9. 9

    姜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上诉人蔡X与被上诉人郭X、被上诉人高X、被上诉人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水业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10. 10

    比亚迪后又一科技巨头拿下财险牌照:车险市场群狼已至,真正的颠覆要开始了?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