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XX与陈XX、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20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浙0108民初410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一审 民事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01-08
原告:蔡XX,女,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寇X,浙江如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XX,男,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845319XXXX。
负责人:周XX。
原告蔡XX与被告陈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8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蔡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寇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XX、某保险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概况:2018年1月15日10时,陈XX驾驶其所有的号牌为浙C×××××的小型轿车在滨江区明德路口与蔡XX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蔡XX受伤的事故。
二、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滨江大队的责任认定情况:陈XX负事故全部责任。
三、涉案保险合同的主体、类型和内容:浙C×××××号小型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金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商业险,并附有不计免赔条款。
四、鉴定情况:蔡XX本次头部受伤后,至今存在以神经症样反应为主要表现,社会功能轻度受损,构成十级伤残。
蔡XX2018年1月15日因车祸致右颞枕部硬膜下血肿,外伤性蛛血,颈6棘突骨折,椎间盘外伤性突出,鼻骨骨折,上、下颌骨骨折,口腔挫裂伤。建议评定伤后休息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
五、原告的损失:
1、医疗费:根据票据结算为28344.76元,其中非医保费用4167.76元。
2、营养费:原告主张4500元,本院酌情确定为3000元。
3、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
4、护理费:16380.9元。
5、误工费:14214.24元。
6、交通费:原告主张1000元。结合原告的伤情及治疗的次数、地点等情况,本院酌情确定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交通费500元。
7、残疾赔偿金:66688.8元。
8、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9、鉴定费:3527元。该费用原告自行委托鉴定产生,由其自行承担,本院不予确认。
10、财产损失:原告未提供发票予以证明,本院酌情该项损失为500元。
六、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陈XX赔偿原告医药费28358.7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16380.9元、误工费14214.24元、残疾赔偿金66688.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3527元、交通费1000元、财产损失1000元,合计141569.7元;2、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裁决理由与结果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首先由交强险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122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范围内分项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由被告陈XX承担全部责任。事故车辆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故被告陈XX的责任应由商业险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商业保险不足部分以及不予理赔部分则由侵权人陈XX予以赔偿。
根据上述处理规则,本案各被告具体的赔偿项目及金额按照交强险分项赔付的原则,其中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32244.76元,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内予以赔偿。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合计102783.94元,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内予以赔偿。原告的财产损失500元,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由某保险公司赔偿。
由此,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应赔偿113283.94元,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22244.76元,共计135528.7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蔡XX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35528.7元;
二、驳回原告蔡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5元,由原告蔡XX负担60元,由被告陈XX负担1505元并于判决生效七日内缴纳至法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判员 沈一伟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代书记员 徐心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