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城县京晨物流有限公司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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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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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502民初470号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2020-02-28
原告:交城县京晨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2MAXXXH4L14。
代表人:巴燕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山东岐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东营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864751XXXX。
代表人:燕淑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山东九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交城县京晨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被告某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483400元、施救费19000元、鉴定费16000元,共计5184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对于原告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请求同意在保险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涉案事故中原告车辆驾驶人员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我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后有权向其他有责方追偿,本案的鉴定费、诉讼费不予承担。
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事故发生概况:2019年8月12日3时56分左右,在阳高县线(积大线)37KM+700m路段处,张志强驾驶晋B×××××号重型自卸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过程中与前方停在路南边的梁长玉驾驶的晋J×××××/晋J×××××号重型罐式半挂车(罐内装载甲醇)相撞,相撞后两车着火,造成张志强一人受伤,晋B×××××号重型自卸货车和晋J×××××/晋J×××××号重型罐式半挂车车内的甲醇烧毁,和阳高县吴家堡村委会的树木,乔娥、郭富金、姚万秀的玉米、乔振明的机井配套地埋线、电信公司的光缆烧坏及路面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山西省阳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勘验认定,张志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梁长玉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二、财产损失构成: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后,东营市天元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评估评估报告,晋J×××××/晋J×××××号重型罐式半挂车车辆损失483400元,原告支出鉴定费16000元。原告因涉案事故产生施救费19000元。
三、车辆保险情况:原告所有的晋J×××××/晋J×××××号重型罐式半挂车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特种车损失保险、车损险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等保险险种。保险金额主车为312200元、挂车为178400元,保险期间为2019年6月14日0时起至2020年6月13日24时止。
以上事项中,到庭当事人有争议的事项为第二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双方存在保险合同法律关系无异议,该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全面客观履行。原告投保的涉案车辆在保险责任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进而产生施救费,被告应当在保险金490600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鉴定费,系确定车辆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费用,被告应当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交城县京晨物流有限公司财产损失490600元、鉴定费16000元,共计506600元(被告将赔偿款及诉讼费直接支付至原告交城县京晨物流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城迎宾分理处04×××42账户内,行号103173300025)。
二、驳回原告交城县京晨物流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84元,减半收取4492元,由原告交城县京晨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02元,被告某保险公司负担43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桂荣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 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