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财产保险股份XX与崔X、刘X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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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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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1421民初5646号 追偿权纠纷 一审 民事 绥中县人民法院 2020-03-02
原告:某财产保险股份XX,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
负责人:肖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系河北秦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X,男,住辽宁省绥中县。
被告:刘X,女,住辽宁省绥中县。
原告某财产保险股份XX诉被告崔X、刘X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财产保险股份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被告崔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X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财产保险股份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崔X向原告赔偿损失合计120000元,并支付利息;二、判令被告刘X对被告崔X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18日,被告崔X违法驾驶被告刘X所有的辽PXXXXX号车辆与龙景山驾驶的蓄力车及时宝城驾驶的挂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崔X承担全部责任,被告刘X所有的车辆已在原告处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经绥中县人民法院判决原告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20000元,原告赔偿后有权向二被告追偿,判决书生效后,原告支付了120000元赔偿款,因此,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现向贵院起诉,请依法判决。
被告崔X辩称,同意原告追偿12万元。
被告刘X未作答辩。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二被告系夫妻,辽PXXXXX号车辆登记在被告刘X名下,2018年1月8日15:30许,被告崔X驾驶该车沿102线由西向东行驶,当行至事故地点时因操作不当,与前方龙景山的畜力车碰撞,之后又与相对方向行驶的时宝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碰撞,造成龙井景山时宝城、何乃辉及牲畜受伤,三方车辆及货物与树木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绥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18年2月8日作出的绥公交认字【2018】054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崔X负事故全部责任。之后受害人分别将原被告诉至本院,经本院判决原告在交强险限额按比例对被害人给予赔偿,合计赔付12万元。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判决书等在卷为凭,这些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崔X无证驾驶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操作不当,造成人员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在交强险范围内已对伤者进行赔付,依法律规定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权利追偿赔付款。该车辆虽然登记在刘X名下。但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故应当共同承担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崔X、刘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人民币12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由二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恩旭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高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