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天天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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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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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204民初3246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2019-10-20
原告:吉林市天天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张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吉林圣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16、17、27、28楼。
负责人:石XX,男,汉族,该公司总经理,住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X,吉林睿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林市天天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天天家政公司)与被告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天家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被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天家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某保险公司给付天天家政公司保险赔偿金221534元;2、本案诉讼费由某保险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天天家政公司为其雇员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其中包括第三者责任保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25万元,保险按日投保,保险期间2017年8月31日00时起至2017年8月31日止。2017年8月31日13时30分许,天天家政公司的雇员陶明旭驾驶摩托车在送美团外卖过程中,沿长春路行驶至长安街路口时,将行人杨连平撞倒受伤。涉案交通事故经船营交警大队认定,陶明旭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杨连平无责。杨连平就损害赔偿起诉至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法院一审判决天天家政公司赔偿杨连平损害赔偿金218590元,诉讼费2290元,天天家政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上诉费654元由天天家政公司负担。判决生效后,天天家政公司按照判决内容支付杨连平赔偿款220880元。天天家政公司赔付第三者后,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某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某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为维护天天家政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天天家政公司的诉讼请求。
某保险公司辩称:某保险公司根据天天家政公司的诉请,经核查该事故期限内有相对应的保单,根据保单的特别约定某保险公司只赔偿伤者合理的医疗费及伤残赔偿金,伤者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不在保险理赔范围内。同时应扣除交强险应承担医疗费、伤残项下赔偿项目。伤残赔偿金应该按照保险限额20万元与保险条款对应的伤残比例表的比例系数进行计算。医疗费应该核掉10%的非医保用药。其他赔偿项目属于除外责任不在保险理赔范围内。本案中所涉及的天天家政公司支出的诉讼费2290元及上诉费654元属于天天家政公司与杨连平之间未进行有效协商所产生,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应由某保险公司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31日,天天家政公司为其雇员陶明旭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保单号为10450043990006595191的雇主责任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2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25万元、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5万元,累计赔偿限额25万元;按日投保,保险期间为2017年8月31日00时起至2017年8月31日23时止。保险合同特别约定条款:“……2、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及其指定的雇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为“美团”、“美团外卖”提供配送服务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含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甲方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4)前述列明的“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用”以外的项目和费用为除外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如误工费、营养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整容费、美容费、修复手术费、牙齿整形费、牙齿修复费、镶牙费、护理费、交通费、食宿费、丧葬费、抚养费、精神损害赔偿、赡养费、超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费用、超出事故发生地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标准的任何费用等……。”特别约定同时还约定了其它事项。
2017年8月31日13时30分许,天天家政公司的雇员陶明旭驾驶摩托车在配送美团外卖过程中,沿长春路行驶至长安街路口时,将行人杨连平撞倒受伤。涉案交通事故经船营交警大队认定,陶明旭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杨连平无责。2018年11月26日,本院对杨连平与天天家政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2018)吉0204民初26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天天家政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杨连平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及鉴定检查费、复印费计218590.03元;二、陶明旭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杨连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25元,由天天家政公司负担2290元。天天家政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吉林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上诉费654元由天天家政公司承担。2019年1月21日,天天家政公司按判决内容向杨连平支付赔偿款计220880元。天天家政公司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损失221534元(其中赔偿款218590.03元、一审诉讼费2290元、上诉费654元)。
天天家政公司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某保险公司至今未予赔付,天天家政公司遂诉至法院。
以上事实有天天家政公司提供的某保险公司雇主责任险保单、保单详情截图、交通事故认定书、(2018)吉0204民初2606号民事判决书、(2019)吉02民终4号民事判决书、天天公司赔付杨连平交通事故付款证明、银行交易明细回单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一、某保险公司应当在雇主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限额承担给付天天家政公司保险金的保险责任。陶明旭受雇于天天家政公司,在履行职务行为即为“美团”提供配送服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受伤。天天家政公司在某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案涉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平安保险公司应对被保险人天天家政公司所受损失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二、关于保险金数额的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天天家政公司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损失221534元(其中赔偿款218590.03元、一审诉讼费2290元、上诉费654元已经法院生效民事判决确认,应当作为某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依据,且未超过赔偿限额,本院对天天家政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某保险公司关于根据保险单及保险条款的约定,伤者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律师代理费等费用不在理赔范围内的抗辩意见,因雇主责任保险保单中特别约定的免除责任条款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该免除责任条款没有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相反字体字号反而较小,该责任免除属于格式条款,平安保险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就上述条款向被保险人进行了提示和说明,故该条款不发生效力。因天天家政公司已实际履行了交通事故赔付义务,某保险公司应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结果为依据确定保险赔偿金数额。某保险公司关于案件受理费、上诉费是天天家政公司与伤者未协商一致导致的,非由某保险公司原因产生,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的抗辩与事实不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某保险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对诉讼费用另有约定,故应由其承担赔付义务。某保险公司关于应扣除交强险项下应承担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的主张,因其未能提出合同依据及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某保险公司关于伤残赔偿金应该按照保险限额20万元与保险条款对应的伤残比例表的比例系数进行计算、医疗费应该核掉10%的非医保用药的观点,因本院(2018)吉0204民初2606号民事判决在计算伤残赔偿金时已经按伤残等级确认的伤残赔偿金,并审核了医疗费,某保险公司对此抗辩观点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吉林市天天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保险赔偿金221534元。
如果某保险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1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侯利平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