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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乐意帮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与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18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粤0303民初31184号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20-02-28

原告:福建省乐意帮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572996XXXX。
法定代表人:康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甲,福建贤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505201010772199。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福建贤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律师。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3027XXXX。
负责人:叶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210071638。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乙,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811074893。
上述原告与被告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甲、吴XX,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刘X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赔付原告理赔款3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支付理赔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2.本案案件受理费等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1.死者张某在投保的时已62周岁,已超过法定退休年年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以及最高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三第7条的规定,死者与原告的法律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本保险涉及的雇员应是与原告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故我方不承担保险责任。2.在法庭询问既然被告认为张某已超出法定退休年龄,不能与原告成立劳动关系,为何还承保时,被告又改口称退休年龄不是认定劳动关系的必要条件。3.原告与死者之间的赔偿责任未经司法行政部门予以确定,也不属于工伤赔偿责任,因此本案的理赔条件没有成就,保险责任不成立。原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来证明其对死者承担的是何种责任,多大的责任根据保险法第22条的规定对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证据由原告举证,但是原告不能够提供证据来证明其所承担的是工伤赔偿责任,而保险条款第3条保险责任部分所约定的9种情形全部属于工伤赔偿责任,但是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应向死者承担工伤赔偿做人,没有劳动保障部门等机构来认定是工伤责任。4.涉案保险通过保险师APP平台投保,投保时系统是自动核保,核保的内容主要是投保人信息、被保险人信息、投保人员信息、投保人数、保险限额等,属于形式审查。即使投保当时核保出可能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超出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已达退休年龄是否真正存在劳动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尚存在争议,网上自动核保就更不能识别和判断了。网上投保比线下投保更加便捷,同时保费也比线下便宜。保险师APP平台有多家保险公司的多种保险可供选择,投保人自行选择了我方的雇主责任险,是否符合我方投保需求应由投保人自行判断,尤其是保险师平台在投保时已经提示投保人注意查看保险条款等信息,投保人在阅读相关条款和信息后继续投保,则默认其上传的投保名单人员是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与雇主存在具有劳动关系的雇员。但本案原告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张某与其成立的是劳动合同关系,也没有举证证明其承担的责任是工伤责任。有关涉案保险合同的内容我方已经向原告尽到了提示和说明义务,条款内容合法有效,对原告予以适用,因此我方不应承担保险责任。
案件相关事实
原告成立于2011年5月3日,经营范围包括家政服务、家政咨询、保洁服务、搬家服务、清洗保洁、园林绿化施工、货物运输、物业管理、养老陪护等项目。2019年1月1日,原告与张某(身份证号码)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试用期后工资每月2350元,支付方式为转账。原告提交了转账支付张某工资的部分银行凭证。
2019年5月24日,原告向被告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并交纳了保险费,保单号码为HKXXX125571900000468,投保单载明保险期间自2019年5月27日至2020年5月27日止,承保人数为82人(其中包括张某种为保姆),每人死亡伤残责任限额300000元。保险条款载明:1.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2.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因从事保险单载明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导致负伤、残疾或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3.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2
2018年12月21日,原告与石狮市城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石狮市凤凰城小区保洁绿化服务采购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该小区的物业保洁绿化服务,服务期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原告提交的盖有石狮市城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印章的考勤表显示了2019年1-5月期间张某的打卡记录,其中2019年5月30日的打卡时间为6:07。石狮市公安局凤里派出所的报警回执显示,其于2019年5月30日11时许接到卢女士的报警电话,称员工张某于当日7点30分许在石狮市凤里凤凰城9栋物业晕倒在地,后送往市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石狮市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及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张某于2019年5月30日7:56入院,因脑出血并脑疝于当日死亡。2019年6月5日,原告与张某的配偶及二子签订了《调解协议书》,由原告赔偿30万元;当日原告支付了15万元。之后张某于2019年6月6日火化。
原告向被告提起索赔30万元,2019年6月27日,被告以事故发生时张某已62岁,超出退休年龄,且非意外身亡,不符合工伤认定标准,原告对张某的身故不负有雇主责任为由,拒绝赔付。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系责任保险合同纠纷。原告向被告为其员工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原告属于该险种的适格主体;其员工张某系在工作岗位进行保洁工作时晕倒,送至石狮市医院因救治无效于当日死亡,符合保险条款中保险责任的约定;原告在投保时已如实告知张某的年龄,不存在故意隐瞒的情形,故被告应予赔付。张某的直系亲属已从原告处获赔15万元,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理赔款15万元。至于资金占有使用费,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因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故本院自起诉之日即2019年9月4日起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予以支持。
被告抗辩因张某已过退休年龄,原告与张某之间属于劳务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社保部门未出具工伤证明,故本次事故不属于雇主责任险的承保范围,本院不予采信,理由如下:
首先,被告雇主责任保条款中的用语是“被保险人的雇员”,而非“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雇员”;被保险人指的是“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现实生活中,上述用工主体的用工方式多样,其与雇员之间并不仅仅限于被告所称的劳动合同关系,常见的还有行政、事业、职工及劳务关系等。保险合同作为格式合同,被告并未明确或告知被保险人的雇员与单位之间需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其次,根据被告提交的证据,原告系通过保险师APP网络平台向被告投保,投保过程显示保险对象年龄为16-65周岁,即从被告的年龄设置上来讲,张某符合保险条件。因一般情况下我国男性的正常退休年龄为60岁,本院询问被告为何将保险对象年龄上限设置为65周岁,被告庭后书面回复称有两方面原因,一是因部分符合条件的高级专家,符合条件的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符合条件的女干部可自愿延迟退休至65-70周岁,二是仍有一部分已达退休年龄的员工未办理退休手续继续在原单位工作的,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为劳动关系。本案中,张某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时已超过60周岁,原告在投保时亦如实告知了张某的年龄,张某的工种为保姆,显然不符合可延迟退休的条件。如果如被告所抗辩的超过退休年龄不能作为该险种的保险对象,为何在原告投保的82名员工中有多人已超正常退休年龄的情况下被告仍予承保网上投保、核保不是被告免除其审核义务的理由。最后,张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当日去世,符合被告保险条款关于保险责任的条款。庭审中被告称有社保部门认定的工伤才能理赔,该主张既没有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合同中也没有约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省乐意帮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理赔款150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15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9月4日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福建省乐意帮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由原告承担2800元,被告承担3000元,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付,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耿哲娇
人民陪审员  李伟超
人民陪审员  张秀容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曾庆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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