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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保险公司与深圳市鑫鸿畅通物流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18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沪0107民初22296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一审 民事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2020-02-01

原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89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5楼502单元、3楼301B单元和301C单元。
负责人:邵XX,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XX,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鑫鸿畅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闵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XX,上海申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鑫鸿畅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鸿物流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被告鑫鸿物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姜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保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鑫鸿物流公司赔偿某保险公司损失179,002.35元(币种为人民币,以下同)。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20日,鑫鸿物流公司承运49箱服装及配件(货物托运单号:194488),从广东省深圳市运至上海市普陀区固川路XXX号,收货人为案外人上海润锦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锦公司)及案外人上海润欣时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欣公司)。前述货物在鑫鸿物流公司运输过程中发生短少。2018年1月24日,润锦公司、润欣公司、鑫鸿物流公司、案外人上海德理诚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及案外人深圳市一正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在运输目的地(上海市普陀区固川路XXX号)仓库对前述货物进行了联合查勘及清点。经现场查勘、清点,共计15箱服装在运输途中发生短少,其中5箱CalvinKlein服装的货主系润锦公司,10箱LiuJo服装的货主系润欣公司。前述5箱CalvinKlein服装的零售价共计701,970元,已由某保险公司承保,故某保险公司于2018年6月依据保险合同对润锦公司的前述损失进行了赔付,赔付金额为179,002.35元。某保险公司认为,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某保险公司自向润锦公司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已依法取得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鑫鸿物流公司作为本案所涉货物的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与鑫鸿物流公司协商不成,故某保险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鑫鸿物流公司承认某保险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但因为鑫鸿物流公司自身也向保险公司投保了物流责任保险,鑫鸿物流公司希望本案一并解决,由鑫鸿物流公司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赔偿。故鑫鸿物流公司在审理中申请追加案外人众某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鑫鸿物流公司承认某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关于鑫鸿物流公司要求追加案外人众某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原告某保险公司明确表示不予同意,且该案外人并非本案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故本院对鑫鸿物流公司追加案外人为被告并要求该案外人承担责任的申请不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鑫鸿畅通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某保险公司179,002.3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80元,减半收取计1,940元,由被告深圳市鑫鸿畅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审判员 何 伟
二〇二〇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董丽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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