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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17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豫0105民初33643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2020-01-08

原告:杨XX,男,汉族,住郑州市。
委托代理人:詹XX,河南睿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郝XX,河南睿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16层及东配楼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67243XXXX。
负责人:贾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XX,女,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该公司员工。
原告杨XX诉被告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唐胜松到庭,被告委托代理人朱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由原告垫付的医疗费45690元;2、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23日4时,原告杨XX驾驶豫A×××××号小轿车沿河南省郑州市文化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博颂路口南200米处时,撞到由西向东横过文化路的原告胡桂香,致使胡桂香受伤,经认定杨XX全责,事故发生后,杨XX将胡桂香送往河南省煤炭总医院治疗,原告杨XX垫付医药费共计45690元。原告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500000元,后原告向被告主张原告所垫付的45690元的医疗费应当由被告承担,被告拒不支付,原告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故向法院提起诉讼,望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一、关于原告所主张损失,我司不承担赔偿责任。1、原告醉酒驾驶属于保险免赔情形。酒驾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依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以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责任免除事由,仅需尽到一般性提示义务后,该责任免除条款就对双方均有合同效力,在保单上,我司已使用加黑加粗字体进行重要提示,已尽到提示义务。故我司保险范围内免赔。2、从基本保险公司立法理念来讲,交强险在醉酒驾驶情形下尚且有法律依据明确规定免除保险人赔偿责任,而作为交强险的补充保险责任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更不应当进行赔偿。且本案受害人的权利已受到赔偿,我司对原告还享有追偿的权利,若本次再判决我司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则有悖于保险的立法理念,且将指引错误的价值方向和肯定犯罪的正面评价,危害公共秩序,导致人人知法犯法,严重违背了基本法治理念。二、关于原告所主张医疗费也应扣除除非医保用药部分。三、本案诉讼费我司不承担。诉讼费系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根据已生效的(2019)豫0105民初998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如下:2018年6月23日04时00分,被告杨XX驾驶豫A×××××号小型轿车沿河南省郑州市文化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博颂路口南200米处时,撞到由西向东横过文化路的原告胡桂香,致使原告胡桂香受伤,车辆损坏,造成交通事故。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五大队认定:杨XX负事故全部责任,胡桂香不负事故责任。被告杨XX驾驶豫A×××××号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限额第三者责任险,并购买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河南省煤炭总医院进行救治,主要诊断为创伤性休克,住院47天,共花费医疗费75259.62元,此外,原告认可被告杨XX垫付医疗费45690元、被告保险公司垫付10000元。
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出具的41010812018000029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此事故系杨XX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的”。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当履行。本案中,被告仅提供了《中国保险行业协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的证据,该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办理涉案保险时就《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内容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故被告主张不应在商业三责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成立。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其垫付的医疗费,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杨XX支付保险金4569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7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李世达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刘 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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