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产险
  4. 正文

某保险公司、安徽润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1月26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皖08民终2353号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0-29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1509室。
负责人:钱X,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X,安徽中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润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徽润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家物业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2019)皖0802民初1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某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润家物业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对保险合同的条款理解错误、逻辑顺序错误。(一)双方当事人之间系合同关系,对理赔范围的约定属于合同的普通条款,并非免责条款。案涉保险合同第三条明确约定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原甘水琴死亡赔偿案件中一、二审生效判决书中已经认定被上诉人系“管理疏忽”,而一审将此“管理疏忽”认定为意外事故,显然是对意外事故的错误理解,亦是对事实的错误认定。公众责任保险不是针对被上诉人所有经营活动中的所有风险都要予以赔偿,双方应严格地按照合同约定的范围进行赔偿。润家物业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管理疏忽”并非导致第三人死亡的突发性事件。(二)一审对条款理解属前后逻辑顺序错误,是对条款的错误解读。该条款明确约定的是:(1)原告的经营业务先发生意外事故;(2)因意外事故才导致第三者死亡的情形。一审未分清事故的前后顺序,未审查清楚合同条款,即判决承担赔偿责任,显属错误。二、一审理解和适用法律错误。一审认为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但一审并未完整适用该条款,而是将该条款的前半部分不适用,直接适用了后半部分。并非双方当事人对保险条款的任何争议都必须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当双方当事人对保险条款的内容理解不一致时,应当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首先按照通常理解,结合条文词句的含义、逻辑关系以及保险交易惯例等进行合理解释,有专业解释的,应按照专业术语的理解来解释。只有当保险条款的含义含混不清或产生多种理解时,才应当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只有如此,才不至于滥用疑义利益解释原则,背离立法本意。综上,请求二审依法改判,支持某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
润家物业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润家物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某保险公司立即赔付润家物业公司支付的第三人甘水琴因人身伤亡造成的各项损失449022.61元;2.本案诉讼费由某保险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6月21日,润家物业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公众责任险,保险期限为2018年6月22日0时至2019年6月21日24时,保险范围为润家物业公司(被保险人)经营场所,包括安庆市迎江区皖江大道香水百合小区等7个经营场所,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5000000元,其中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5000000元、人身伤亡赔偿限额5000000元,每人赔偿限额为500000元,每次事故绝对免赔率为5%,并附加电梯责任、停车场责任、广告及装饰装置、火灾和爆炸、建筑物改变、盗窃或抢劫。2018年7月4日,甘水琴在安庆市第六人民医院处封闭治疗期间,自行从该院封闭病房走出,脱离医院监管,后进入润家物业公司管理的安庆市迎江区皖江大道香水百合小区,于2018年6月27日14时许从小区一高楼处坠亡。2018年8月13日,甘水琴的直系亲属叶志朋、叶宇倩、叶欣宇、甘远庆、金腊枝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安庆市第六人民法院、润家物业公司共同赔偿人民币共计1955599元。2018年10月25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皖0802民初17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润家物业公司给付原告叶志朋、叶宇倩、叶欣宇、甘远庆、金腊枝款项438623.75元,后安庆市第六人民法院、润家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19年3月28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皖08民终1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5月20日,润家物业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2019年6月3日,某保险公司向润家物业公司出具《拒赔通知书》,载明:2018年7月4日发生在润家物业50号楼有人死亡事故的索赔请求,经核查,根据保险条款规定,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特正式通知拒赔,死亡原因与死亡地点无法核实。后润家物业公司诉至法院。另查明,2018年11月21日,润家物业公司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879.36元;2019年5月28日,润家物业公司向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缴纳案款及一审案件受理费共计441143.25元。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公众责任保险单》,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保险合同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业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故原告对事发的安庆市迎江区皖江大道香水百合小区有一定的安全管理义务,对来访人员登记工作亦是物业公司对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的工作之一,是原告的其中一项经营业务。公众责任,是指致害人在公众活动场所的过错行为致使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依法应由致害人承担的对受害人的经济赔偿责任。《公众责任保险条款(2015)版》作为双方签订的《公众责任保险单》的组成部分,第四条规定: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故。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属于免赔范围。安庆市迎江区皖江大道香水百合小区作为居民小区,不可避免有来访人员出入,案外人甘水琴因原告公司安保人员管理疏忽,未予询问登记,导致甘水琴进入小区高楼,后甘水琴坠楼身亡。被告认为在《公众责任保险条款(2015)版》第三条载明“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应理解为原告经营业务先发生意外,意外导致第三者死亡才属于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但该合同系被告提供的格式合同,故应当依据有利解释原则,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且经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2018)皖0802民初1724号民事判决书、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8民终11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原告管理疏忽与甘水琴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该事故的发生原告并不能事先预知,亦非原告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导致,故应当综合认定为原告经营业务发生的意外事故。综上,甘水琴死亡发生在保险期内,原告已经向甘水琴亲属实际支付赔偿金438623.75元并缴纳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0398.86元,由于双方约定被保险人因事故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发生的仲裁费或诉讼费,保险人也负责赔偿,故被告应当在保险限额范围内向原告承当相应赔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安徽润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险赔偿款449022.61元。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35元,减半收取4017.50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原告安徽润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4017.5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某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甘水琴坠亡事件系润家物业公司不可预料的以及其无法控制的突发性事件,属于涉案保险条款第四条定义的意外事故范畴。甘水琴坠亡系在润家物业公司经营管理的公共活动场所,生效判决认定润家物业公司负有管理疏忽的责任并判令润家物业公司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该赔偿属于涉案保险条款第三条约定的责任范围,故一审判令某保险公司给付润家物业公司保险赔偿款449022.61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某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某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35元,由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董华敏
审 判 员 陈澜竟
审 判 员 王纯兵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江 远
书 记 员 刘 柯

阅读排行榜

  1. 1

    王**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吴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薛X、郭X等与某保险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张X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原告XX与被告某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6. 6

    张X1与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吴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物流有限公司与乙保险公司其他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原告息县通利黄麻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徐X与保定市浪味仙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10. 10

    比亚迪后又一科技巨头拿下财险牌照:车险市场群狼已至,真正的颠覆要开始了?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