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产险
  4. 正文

某保险公司、红果丽盛酒店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1月25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黔02民终1243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9-04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666985XXXX。
负责人:敖XX,系该公司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女,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系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红果丽盛酒店,经营场所:贵州省六盘水市红果经济开发区金秋路**,注册号:520223600104488(1-1)。
经营者:吴长法,系该酒店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系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610558488。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红果丽盛酒店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19)黔0222民初27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一审法院已认定事实:“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或其代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犯罪行为…(四)自然灾害…”。2014年6月4日16时25分,红果镇城区普降暴雨(一小时内降水42.6mm),道路积水蔓延,被上诉人的地下停车场雨水灌入,导致停放在停车场的贵B×××**号车、贵B×××**号车浸水受损…但是,一审法院在同一保险条款中,未查明释义第三十九条关于“自然灾害”定义为:指雷击、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沙尘暴、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火山爆发、地、地面突然塌陷、地震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现象。本案中,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可以明确本次事故的原因为暴雨,且保险人对自然灾害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未对自然灾害的定义进行查明,属于事实认定不清。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一审判决书载明:“贵B×××**号车、贵B×××**号车是自然因素、停车场特殊的地理位置、原告员工过失各种因素综合的结果,并非原告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也不属于自然灾害所致”。本案直接起因是暴雨,属于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范围,被上诉人作为酒店经营者,对经营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具有高度的注意义务,在暴雨(非常人理解的大雨)环境下,对经营范围内停车场地理位置有可能导致的后果应有预判,其员工的重大过失导致的后果应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的重大过失属于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范畴。综上,恳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红果丽盛酒店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红果丽盛酒店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立即一次性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支付原告因水损支出的赔偿款286000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红果丽盛酒店系上海格林豪泰酒店管理集团的加盟店,从事住宿及餐饮服务,并配有地下停车场。2014年4月18日,原告在被告某保险公司为其经营场所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保险期限自2014年4月19日0时起至2015年4月18日24时止,其中财产损失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30万元。公众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列明的场所范围内,在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自身业务过程中因过失导致意外事故发生,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并且受害方在保险期限内首次提出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第六条约定“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或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犯罪行为或重大过失;……(四)自然灾害……”。第十九条约定“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和所从事行业内有关的安全管理规定,防止事故发生。对有关管理部门或者保险人提出的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的要求和建议应认真付诸实施。被保险人为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合同;对因此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对因此而导致其赔偿责任扩大的,保险人有权对扩大的部分拒绝赔偿。”公众责任保险附加条款第一条约定“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包在被保险人营业场所内发生火灾、爆炸、烟熏、水损而造成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包括由其保管和占用的业主的装置、家具)或人员伤亡时,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主险条款与本附加条款相抵触支出,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2014年6月4日下午16时25分至17时25分,因红果镇城区普降暴雨(一小时内降水42.6mm),道路积水漫延,原告的地下停车场雨水灌入,导致停放在停车场的贵B×××**号车、贵B×××**号车浸水受损。2014年7月18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钟山支公司向贵B×××**号车的所有人戴学昌赔偿了损失10万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州支公司向贵B×××**号车的所有人赵红波赔偿了损失25万元,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钟山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州支公司取得向责任方追偿的权利。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钟山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州支公司分别向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红果丽盛酒店赔偿其损失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上述两案经盘州市人民法院一审(2015)黔盘民初字1482号、(2015)黔盘民初字1474号,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2015)黔六中民商终字第00082号、(2015)黔六中民商终字第00083号,分别判决红果丽盛酒店赔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钟山支公司代偿款10万元,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红果丽盛酒店赔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州支公司代偿款25万元,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25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64元。
2016年8月,原告向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某保险公司在公众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2016年11月10日,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222民初4012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在公众责任险保险限额内对原告红果丽盛酒店进行赔偿,因原告红果丽盛酒店仅向受损第三者赔偿14000元,故判决某保险公司向红果丽盛酒店支付赔偿款14000元。
另查明,(2015)黔六中民商终字第00082号、(2015)黔六中民商终字第00083号判决生效后,原告红果丽盛酒店分别于2018年11月8日、2019年3月18日将赔偿款剩余部分344725元予以履行。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红果丽盛酒店与被告某保险公司签订的公众责任保险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已依约向被告交纳了保险费,故被告应根据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保险义务。贵B×××**号车、贵B×××**号车驾驶人入住原告处,并将两车停放在原告的地下停车场,据此可以认定贵B×××**号车、贵B×××**号车是因原告的经营活动而停放在原告的地下停车场。两车停放在原告地下停车场过程中,红果地区普降暴雨,造成道路积水,导致红果丽盛酒店地下停车场浸水,由于红果丽盛酒店停车场属地下停车场,其高度远远低于道路路面,原告作为经营住宿业务的酒店,应当能够预见发生暴雨时会导致地下停车场浸水的状况,并采取有效防洪排洪措施,但原告并未及时采取有效的防水排水措施,也未在暴雨发生之初通知车辆的驾驶员将车辆驶出地下停车场,避免损害的发生。贵B×××**号车、贵B×××**号车的水损是自然因素、停车场特殊的地理位置及原告员工的过失各种因素综合的结果,并非原告的故意及重大过失引起,也不属于自然灾害所导致。故贵B×××**号车、贵B×××**号车因浸水导致的损失属被告的公众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不存在被告辩解的免责情形。综上,被告应在其公众责任保险30万元的保险限额内对原告进行赔偿。因(2016)黔0222民初4012号民事判决书已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向原告红果丽盛酒店支付赔偿款14000元,故原告诉请被告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支付赔偿款286000元,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红果丽盛酒店赔偿款286000元。案件受理费2795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基本一致,对一审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是否应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二审中提出一审判决未正确认定自然灾害以及被上诉人红果丽盛酒店存在重大过失的事实。经查,事发当天虽然降雨量较大,但降雨作为天气现象不可避免,对有可能发生暴雨是可以预见的,事发当天的降雨量也未达到引发灾害的程度,车辆最终被淹,除降雨量的原因外,还与事发停车场位于地下的地理环境、红果丽盛酒店未采取有效防水排水措施,未及时通知车主将车辆移出等原因有关,并不属于被上诉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也不属于自然灾害导致,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90元,由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蒙彩虹
审判员  周元军
审判员  徐 芳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徐严
书记员王岚

阅读排行榜

  1. 1

    王**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吴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薛X、郭X等与某保险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张X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原告XX与被告某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6. 6

    张X1与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吴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物流有限公司与乙保险公司其他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原告息县通利黄麻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徐X与保定市浪味仙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10. 10

    比亚迪后又一科技巨头拿下财险牌照:车险市场群狼已至,真正的颠覆要开始了?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