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产险
  4. 正文

某保险公司、李XX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1月25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津01民终6418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9-10-25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
负责人:王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X,天津盈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XX,天津盈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男,汉族,居民,住天津市武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XX,天津张盈(武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XX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4民初2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争议金额30000元;2.案件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第一,涉案车辆车损数额过高,同时一审法院未扣除无责车辆的100元交强险无责赔付部分。第二,评估费系间接损失,不同意赔偿。第三,施救费明显过高,不予认可。
李XX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同意一审判决,请求维持原判。事实和理由:车辆损失系经法院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数额合法合理;关于100元无责赔付,上诉人应自行追偿;评估费、施救费系查明事故,减少损失必要合理支出。
李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某保险公司支付其车损10000元;2、诉讼费由某保险公司承担。李XX变更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判令某保险公司给付其车损119990元、拖车费14000元、鉴定费5999.5元,以上共计139989.5元;2、诉讼费由某保险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李XX所有的挂靠在沧县瑞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冀J×××××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并不计免赔等,商业保险的保险期间为2018年7月26日0时至2019年7月25日24时。2019年1月21日19时许,案外人石永利驾驶车牌号为冀J×××××重型半挂牵引车沿110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出事地点时,与顺行张佃斌驾驶冀J×××××半挂车首尾相撞,造成李XX车辆受损,李XX支付了拖车费14000元。本次事故经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石永利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某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另查明,李XX申请对事故车辆损失进行评估,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天津市赢道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评估:冀J×××××车辆扣除残值后的车辆损失为119990元,李XX支付了鉴定评估费5999.5元。
一审法院认为,李XX、某保险公司签订的商业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李XX投保车辆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因其已投保不计免赔率,某保险公司应在李XX投保金额范围内赔付。一审法院委托的评估机构所作出的车辆损失评估金额119990元,即是事故车辆的实际损失,李XX依此要求某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119990元,证据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李XX主张拖车费14000元,某保险公司辩称该费用过高,依法采信,参照天津市车辆救援拖运服务标准,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酌定为9000元为宜;李XX主张评估费5999.5元,此费用系为查明事故损失程度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依法亦予以支持。综上,某保险公司赔偿李XX车辆损失费119990元、拖车费9000元、评估费5999.5元,共计134989.5元。案经调解未果,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李XX各项费用共计134989.5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某保险公司担负。
本院二审期间,被上诉人提交了车辆维修费发票,用以证明被上诉人的车辆已实际维修,被上诉人实际支付车辆维修费119990元。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上诉人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维修费金额过高,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被上诉人在二审期间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有效,足以证明涉案车辆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一审查明事实无误,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涉案机动车车损数额的问题。涉案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投保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上诉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经一审法院委托天津市赢道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车辆损失金额进行评估,被上诉人在二审期间提交了车辆维修费发票佐证评估报告,用以证明车辆实际损失金额,本院予以采信。上诉人主张车辆损失金额过高,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所提应扣除无责方交强险100元的抗辩意见,因本案系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而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故上诉人的抗辩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二是施救费、评估费的认定问题。施救费、评估费是为了减少标的车辆损失、查明和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被上诉人亦提交了相应票据以证实其实际支出数额,上诉人应予以赔付。上诉人认为施救费数额过高,但是其并未提交充分依据以证实被上诉人支付施救费的不合理性,故上诉人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某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炳正
审 判 员 张 璇
审 判 员 史军锋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赵 珍
书 记 员 张 晨

阅读排行榜

  1. 1

    王**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吴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薛X、郭X等与某保险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张X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原告XX与被告某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6. 6

    张X1与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吴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物流有限公司与乙保险公司其他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原告息县通利黄麻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徐X与保定市浪味仙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10. 10

    比亚迪后又一科技巨头拿下财险牌照:车险市场群狼已至,真正的颠覆要开始了?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