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产险
  4. 正文

某保险公司与上海凯诗贸易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1月24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沪74民终500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上海金融法院 2019-07-15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主要负责人:王XX,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XX,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凯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上海驷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为与被上诉人上海凯诗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诗贸易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6民初29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于2019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凯诗贸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保险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凯诗贸易公司的原审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1.凯诗贸易公司的驾驶员向某保险公司提供的《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资格证系伪造,且至今仍无法提供真实有效证件。依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责任免除部分第八条第二项第六款之规定,该情形属于责任免赔事项;2.凯诗贸易公司系贸易公司,经营范围涵盖普通货运(除危险化学品),凯诗贸易公司应当对驾驶员做好管理工作,确认其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等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某保险公司在一审中已经提供证据证明寄送投保告知单、保单等材料并经凯诗贸易公司确认,一审法院以某保险公司寄送材料未列明内容为依据进行裁判系加重某保险公司的责任;3.凯诗贸易公司未起诉前,将伪造的从业资格证交至某保险公司处,系已明确知晓从事货运车辆出险时,应当提供驾驶人员的从业资格证,该行为不需某保险公司的特别告知,提供从业资格证系行业标准、行业常识。
凯诗贸易公司辩称:保险条款中关于驾驶员驾驶营运性机动车不予理赔的规定属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具有明示的义务。但某保险公司寄送的快递面单并未列明材料名单,且通过手机发送的告知单中也没有对免责条款进行说明,以上证据无法证明某保险公司对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已经明示告知。另,凯诗贸易公司从未伪造过从业资格证,系理赔时某保险公司要求提供后方才提交。故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凯诗贸易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某保险公司支付凯诗贸易公司保险赔偿金人民币62,960元(以下币种同)。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凯诗贸易公司就其所有的号牌号码为沪DEXX**的重型厢式货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险,保险期间自2018年3月17日至2019年3月16日。2018年8月30日,凯诗贸易公司驾驶员陈某驾驶涉案保险车辆,在川南奉公路进海霞路南约200米处,与案外人吴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致使车辆受损。经交警认定,陈某负全部责任。经某保险公司定损,凯诗贸易公司车辆维修费为59,000元。凯诗贸易公司对其车辆予以维修并支付维修费用,凯诗贸易公司另支付施救费3,960元。因某保险公司拒绝支付保险金,故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另查明:《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规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碰撞”以及“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驾驶人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涉案被保险车辆系重型厢式货车,据保单记载,其使用性质为营业货运。
一审审理中,凯诗贸易公司驾驶员陈紫红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发证机关湖南省永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函告我院,称该处未对陈紫红核发过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一审法院认为:凯诗贸易公司、某保险公司间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理应恪守。凯诗贸易公司确认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涉案驾驶员并无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某保险公司能否以凯诗贸易公司驾驶员无合法的从业许可证书予以拒赔。一审法院认为,保险条款中关于驾驶人驾驶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保险人不予理赔的约定系免责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具有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某保险公司提供微信截屏、投保告知单、付费通知单、快递样本照片、快递面单及查询结果、客户签署情况照片等证据证明凯诗贸易公司收到保险条款、知悉保险条款内容。凯诗贸易公司认可通过快递收到某保险公司寄送的保险单,通过微信收到过投保告知单、付费通知单,但并未收到某保险公司寄送的保险条款。某保险公司认为,按照业务流程,向投保人寄送的材料必定包含保险单、保险条款等材料。一审法院认为,某保险公司向凯诗贸易公司寄送的快递面单并未列明寄送材料名称,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将保险条款交付凯诗贸易公司。某保险公司发送的投保告知单、付费通知单中亦无对免责条款的提示、明确说明。故一审法院无法认定在订立合同时某保险公司就系争条款向凯诗贸易公司作出过提示及明确说明。因此,按照上述法律之规定,该系争条款不产生效力。某保险公司以未产生效力的免责条款作为拒赔理由,难以支持。某保险公司认可保险车辆损失维修金额59,000元,应当予以赔付。关于施救费,现场清理系施救作业内容,该项费用不应从施救费用中扣除,某保险公司应赔付凯诗贸易公司施救费3,960元。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某保险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凯诗贸易公司保险金62,960元。原审案件受理费1,374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系争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对凯诗贸易公司是否产生效力,对凯诗贸易公司驾驶员未持有效从业资格证从事营运性运输期间所发生的事故损失,某保险公司是否有权依据相关责任免除条款拒绝理赔。
本案讼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八条第(二)项约定“驾驶人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某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但上述免责条款在本案中的适用应当以某保险公司履行了己方法定义务,使该免责条款对凯诗贸易公司产生法律约束力为前提。现凯诗贸易公司在一、二审过程中均否认某保险公司向其交付了本案讼争保险条款,鉴于交付保险格式条款不仅是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也是保险人继续履行提示、说明尤其是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的前提与基础,故是否交付了保险条款对于认定保险人是否履行了提示阅读和明确说明义务具有重要影响。本案中,某保险公司提出,凯诗贸易公司已于一审中确认收到某保险公司的EMS邮件,其中应包含保单、保险条款及缴费通知,并提供快递样本予以佐证。本院认为,EMS邮件面单中并未载明寄送材料名称,且快递样本并不能证明本案中保险条款等材料的寄送情况,某保险公司的举证尚不能证明其对凯诗贸易公司完成了保险条款的送达。
某保险公司另主张依据《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重要提示一栏第1-3条主张已经尽到说明义务,对此本院认为,虽然该保险单的重要提示一栏有“收到本保险单、承包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后,立即核对,如有不符或疏漏,请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变更或补充手续”、“请详细阅读承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和赔偿处理”的表述,但该提示的目的是为了提醒被保险人核对信息,不能据此将保险条款交付与否的证明责任转嫁至被保险人,某保险公司作为负有履行交付保险条款义务的一方,仍应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现某保险公司始终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已履行了上述法定义务,故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因此,对其已履行了法定义务,故相关免责条款对凯诗贸易公司生效的上诉主张,本院难以支持。
某保险公司今后应当加强在保险条款交付、免责条款提示阅读及明确说明等环节的流程管理,避免再次出现因己方履行法定义务不当而产生本案类似纠纷;而凯诗贸易公司作为一家经常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公司,也理应认识到,其雇员未持有效从业资格证驾驶营业性机动车,可能对社会公众安全造成的危害后果,故今后亦应对其所雇人员的驾驶资质以及从业资格从严审核,避免本案所涉情况再次发生。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74元,由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崔 婕
审判员 张文婷
审判员 周 欣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荣琬斐

阅读排行榜

  1. 1

    王**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吴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薛X、郭X等与某保险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张X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原告XX与被告某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6. 6

    张X1与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吴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物流有限公司与乙保险公司其他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原告息县通利黄麻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徐X与保定市浪味仙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10. 10

    比亚迪后又一科技巨头拿下财险牌照:车险市场群狼已至,真正的颠覆要开始了?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