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产险
  4. 正文

1007某保险公司与XX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1月24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苏12民终1007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6-17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兴化市。
负责人:申X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XX,江苏兴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江苏兴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女,汉族,住兴化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XX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2018)苏1281民初76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保险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XX一审诉讼请求;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XX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讼争车辆的修理配件有无使用原厂件以及是否更换,均未予核实。一审法院判令某保险公司赔偿382575元,缺乏依据。
XX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保险公司支付财产损失382675元,并承担鉴定费19434元及案件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2月25日,XX为其名下的苏M×××××小型客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机动车商业保险,某保险公司向XX分别签发了交强险保险单(正本)、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正本),保险单载明:被保险人XX;初次登记日期2016年12月26日;保险期间自2017年12月27日0时起至2018年12月26日24时止;机动车商业保险承保的险种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自燃损失险、机动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不计免赔率,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为666304元。
2018年7月25日11时20分,杭茂兵驾驶苏M×××××小型客车沿盐靖线行驶至盐锡线229省米路段时,与杭某驾驶的苏B×××××三轮摩托车相撞,致杭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当日,兴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杭茂兵负全部责任,杭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XX即向某保险公司报险。某保险公司接报后派员到场进行了查勘。2018年8月20日,某保险公司作出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零部件更换项目清单(代询价单),认为苏M×××××小型客车的换件件数为99件,换件金额计141136元,辅料金额计1900元,工时费金额为19500元,残值作价金额计536元,定损金额计162000元(已扣除残值536元),但XX未在前述确认书及清单上签名。后XX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因双方对车辆损失分歧较大而未果,XX遂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诉讼中,经XX申请,一审法院委托泰州腾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龙公司)对苏M×××××小型客车的损失进行鉴定评估。2018年10月31日,该公司出具《二手车鉴定评估报告》,结论为该车损失(修复)价格计382675元(已扣除残值1312元)。XX为此支付了鉴定费19434元。
一审法院认为:1.XX为案涉苏M×××××小型客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机动车损失保险及不计免赔率,在保险合同期间内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后,某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赔偿金。2.关于事故造成苏M×××××小型客车损坏所产生的损失。(1)某保险公司在对事故车辆定损后,虽将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零部件更换项目清单(代询价单)交付给了XX,但XX并未在前述确认书及清单上签名,故不能认为XX认可了某保险公司的定损金额162000元(已扣除残值536元)。(2)XX主张的苏M×××××小型客车的损失(修复)价格382675元(已扣除残值1312元),有鉴定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书予以证实,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某保险公司虽认为苏M×××××小型客车的定损价格过高,鉴定机构在鉴定评估时未考虑受损件的折旧情况,并请求依法核减,但腾龙公司作出的上述报告上鉴定人员具备相关的评估资格,鉴定程序、鉴定结论、评估依据符合相关规定,且鉴定机构确定的车辆损失(修复)价格未超出机动车损失险的保险金额,故对某保险公司的该抗辩,不予采纳。(3)因案涉事故系双方事故,对方车辆系机动车且无责,故应扣除对方车辆交强险所应承担的责任限额100元。综上,某保险公司应赔偿XX因苏M×××××小型客车损坏所产生的损失共计382575元(382675元-100元)。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XX主张的鉴定费19434元系为查明和确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属于上述法律规定中规定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依法应由某保险公司负担。4.《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某保险公司承担败诉责任,理应负担案件诉讼费用。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一、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给XX保险理赔款382575元。二、驳回X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20元(已减半收取),鉴定费19434元,合计22954元,XX负担0.92元,余款22953.08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给XX。
本院二审期间,某保险公司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兴化市实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定损单以及兴化市天安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定损单,用以证明腾龙公司关于讼争车辆的损失修复价格评估明显过高,某保险公司认可该车辆的损失为162000元。对前述证据,XX经质证认为,两份定损单的出具单位不是法院在籍注册的、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相关配件的价格来源不真实,均不予认可。
XX二审中未提交新证据。
关于某保险公司二审中提交的证据,系单方询价形成,XX对此不予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单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小于一审法院依法定程序委托第三方评估鉴定机构所出具的鉴定意见,故本院对该证据依法不予采信。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无异,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本案的争议焦点:涉案《二手车鉴定评估报告》能否作为认定讼争车辆损失的证据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经XX申请,一审法院委托腾龙公司对讼争车辆的损失进行鉴定评估,腾龙公司依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和《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等规定并进行实地查勘与市场调查,出具了《二手车鉴定评估报告》,确定案涉车辆的损失(修复)价格为382675元。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具备相应鉴定资格,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依据充分,经质证,某保险公司对评估报告的真实性亦不持异议,一审法院将该报告作为确定讼争车辆损失的依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某保险公司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某保险公司对评估报告中确定的损失价格亦持有异议,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反驳一审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意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相应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上诉人某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040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冒金山
审 判 员 俞爱宏
审 判 员 陈霄燕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 雨
书 记 员 黄鹏程

阅读排行榜

  1. 1

    王**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吴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薛X、郭X等与某保险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张X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原告XX与被告某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6. 6

    张X1与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吴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物流有限公司与乙保险公司其他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原告息县通利黄麻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徐X与保定市浪味仙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10. 10

    比亚迪后又一科技巨头拿下财险牌照:车险市场群狼已至,真正的颠覆要开始了?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