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产险
  4. 正文

福建大田县汉德物流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1月23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闽03民终83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3-15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大田县汉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5084309XXXX。
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甲,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乙,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660363XXXX。
主要负责人:魏X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XX,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福建大田县汉德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德物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2018)闽0322民初58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汉德物流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仙游县人民法院(2018)闽0322民初5889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某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13550元给予汉德物流公司。二、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某保险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涉案鉴定费、检测费等均属于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应由某保险公司全额承担。一审法院认定汉德物流公司为本车和驾驶员姚光泽支出的乙醇检测费、车辆速度鉴定费、技术性能鉴定费合计4100元,属于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应由某保险公司理赔。但又认定汉德物流公司为朱建查、章春娇支付的鉴定费、检测费合计9450元应按责任比例计算是显然错误的。汉德物流公司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涉案鉴定费、检测费等(包含汉德物流公司为朱建查、章春娇支付的)均属于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应由某保险公司承担。二、某保险公司对责任比例条款未履行提示及说明义务,也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涉案责任比例条款依法无效,某保险公司应全额承担上述费用。
某保险公司辩称,一、根据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第五十条规定,检验、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同时,检验、鉴定费也不属于法定赔偿项目,因此涉案相关的鉴定费及检测费用应当由交警部门承担而不是由某保险公司承担。二、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投保单及投保人声明可以确认被上诉人在签订保险合同以及投保人声明中,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被上诉人已经向投保人尽到了免责条款告知义务。三、诉讼费不属于保险责任,被上诉人公司不予承担。
汉德物流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某保险公司支付鉴定费及施救费1435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某保险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5月3日,汉德物流公司就其所有的闽G×××××号车辆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机动车损失保险(含不计免赔险)、第三者责任险(含不计免赔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险种,保险期间自2017年5月4日起至2018年5月3日止,其中机动车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92200元,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100万元。2018年1月27日凌晨,朱建查无驾驶证驾驶未开启前照灯的无号牌电动二轮轻便摩托车承载章春娇沿东大路自仙游县第一中学往仙游县北一环路方向行驶,6时19分许,行经肇事设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路段,遇左转弯交通信号灯为红灯时,未能在停止线以外等候,反而驾车闯红灯左转弯驶入北一环路往仙游县大济镇方向行驶,适遇姚光泽驾驶左前雾灯不亮的闽G×××××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G×××××号重型专项作业半挂车沿北一环路自仙港大道往仙游县大济镇方向通过交叉路口至肇事处,致闽G×××××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前部与无号牌电动二轮轻便摩托车尾部在北一环路自仙港大道往仙游县大济镇方向路右第二机动车道内发生碰撞,造成朱建查、章春娇二人当场死亡及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仙游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朱建查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姚光泽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章春娇无责任。汉德物流公司因本次事故支出以下费用:章春娇死亡原因鉴定费2000元、乙醇检测费300元;朱建查死亡原因鉴定费2000元、乙醇检测费300元;朱建查的车辆技术性能及参数鉴定费750元、车辆速度鉴定费2300元;朱建查的车辆驾驶人鉴定费1800元;姚光泽乙醇检测费300元;闽G×××××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G×××××号重型专项作业半挂车速度鉴定费2300元、技术性能鉴定费1500元。因某保险公司未能合理理赔,故汉德物流公司于2018年8月9日诉至一审法院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一、关于某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1.本案所涉的保险合同,当事人缔约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无违反法律法规之规定,合法有效。汉德物流公司依约交付了各投保险种的保险费,某保险公司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涉案这些鉴定费、检测费属于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应由某保险公司承担。2.虽然《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规定“检验、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自行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除外”,但该规定属于部门规章,效力不及于法律,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应适用法律作为裁判依据,而不能适用部门规章。而且在实践中,这些费用确实也是由当事人交纳的。综上,某保险公司应对涉案鉴定费、检测费承担赔偿责任。二、关于赔偿金额的问题。1.根据上述第一点的分析,汉德物流公司为本车和驾驶员姚光泽支出的乙醇检测费300元、车辆速度鉴定费2300元、技术性能鉴定费1500元,合计4100元属于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应由某保险公司理赔。本次事故造成第三者朱建查、章春娇死亡,仙游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朱建查承担本事故主要责任,姚光泽承担次要责任,章春娇无责任,故朱建查、章春娇的鉴定费、检测费合计9450元(章春娇死亡原因鉴定费2000元+乙醇检测费300元+朱建查死亡原因鉴定费2000元+乙醇检测费300元+朱建查的车辆技术性能及参数鉴定费750元+车辆速度鉴定费2300元+朱建查的车辆驾驶人鉴定费1800元)应由某保险公司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30%,即9450元×30%=2835元由某保险公司赔偿,其余的70%应由朱建查家属自行承担,不应由某保险公司赔付。2.现场清理费800元的收据一审法院不予认定,故对该费用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某保险公司应赔偿的金额为4100元+2835元=6935元。汉德物流公司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依法予以驳回。某保险公司答辩意见中的合理部分一审法院予以采纳。某保险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一、某保险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福建大田县汉德物流有限公司保险金6935元。二、驳回福建大田县汉德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9元,减半收取计79.5元,由福建大田县汉德物流有限公司负担41.5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38元。
本案二审期间,汉德物流公司没有提交新证据。某保险公司提供以下证据:投保单一份、投保人声明一份,证明:被上诉人提供的投保单及投保人声明可以确认某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在投保单及投保人声明中,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某保险公司已经向投保人尽到了免责条款告知义务。
汉德物流公司质证认为,因一审时被上诉人没有提供这些证据,二审才提供,不属于新的证据,不予质证。而且其中的投保人声明落款时间与投保单的时间不一致,投保单时间是2017年5月3日,而被上诉人提供的投保人声明时间却为2017年2月17日,故汉德物流公司认为投保人声明不是本案车辆的。
本院审查认为,某保险公司提供投保人声明落款时间与投保单的时间不一致,无法证实其主张。
在审理过程中,各方对原审查明的事实没有异议。对当事人没有异议的事实,予以确认。对有异议的事实,将结合争议焦点进行分析。
本院认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根据上诉人汉德物流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分析如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涉案的鉴定费、检测费均属于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均应由某保险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朱建查、章春娇的鉴定费、检测费按比例承担不当,予以纠正。二、某保险公司没有提供保险合同证实鉴定费、检测费属于其责任免除的范围,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将保险合同给付投保人,同时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就本案投保车辆已经尽到明确告知义务,故其应当对本案的鉴定费、检测费等费用承担付款责任。
综上所述,汉德物流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2018)闽0322民初5889号民事判决;
二、某保险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福建大田县汉德物流有限公司保险金13550元。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79.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9元,均由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郑荔琼
审判员  王力勇
审判员  林容萍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雨莲

阅读排行榜

  1. 1

    王**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吴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薛X、郭X等与某保险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张X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原告XX与被告某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6. 6

    张X1与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吴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物流有限公司与乙保险公司其他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原告息县通利黄麻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徐X与保定市浪味仙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10. 10

    比亚迪后又一科技巨头拿下财险牌照:车险市场群狼已至,真正的颠覆要开始了?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