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产险
  4. 正文

韩XX与被告甲保险公司、乙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1月23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青2823民初71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 天峻县人民法院 2019-05-23

韩XX与被告甲保险公司 、乙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青海省天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青2823民初71号
原告:韩XX,男,撒拉族,青海省循化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青海阿克敦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甲保险公司,住所地:天峻县-4号。
负责人:赵X,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乙保险公司,住所地:德令哈市。
负责人:吴XX,该分公司经理。
原告韩XX与被告甲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天峻支公司)、乙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海西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和被告人保天峻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保海西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XX诉称:2017年12月25日,其从他人处购买的贵DAJ8**揽胜极光越野车,在被告人保天峻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盗抢险、第三者责任保险、指定修理厂险、特约险等保险,保险期间自2017年12月26日至2018年12月25日。原告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及时支付了全部保险费。2018年3月22日该投保车辆在循化县积石镇被盗,原告报案后循化县公安局予以立案侦查,但至今没有破案,盗窃车辆未追回。原告根据保险单约定向两被告索赔未果。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车辆保险金354869.76元;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全部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人保天峻支公司辩称,对本案发生车辆被盗的事实经过不持异议。1、被盗车辆为抵押车辆,被保险人与该车辆无保险利益;2、依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五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本案被盗车辆与他人存在民事、经济纠纷;综上,被告对被盗车辆不负责赔偿。
被告人保海西分公司未递交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25日,原告韩XX从他人处购买的贵DAJ8**揽胜极光越野车,在被告人保天峻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盗抢险、第三者责任保险、指定修理厂险、特约险等保险,保险期间自2017年12月26日至2018年12月25日。原告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及时支付了全部保险费。2018年3月22日该投保车辆在循化县积石镇被盗,原告报案后循化县公安局予以立案侦查,但至今没有破案,盗窃车辆也未追回。原告根据保险单约定向两被告索赔未果。
另查明,贵DAJ8**机动车是原告韩XX从韩立忠手里以20万元购买,该车前手分别为:任明生、梅志平、董川、谢芳、韩立忠,车辆行驶证记载车主为任明生;原告韩XX一直在天峻县做生意为生;原告韩XX在被告人保天峻支公司处为贵DAJ8**机动车购买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盗抢险、第三者责任保险、指定修理厂险、特约险等险种,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为韩XX,落款签章为人保海西分公司;原告韩XX于2019年2月21日向被告人保海西分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同日与被告人保海西分公司签订了“委托机动车整车处置授权书”和“机动车辆保险权益转让书”,确定贵DAJ8**机动车赔偿金额为人民币354869.76元,被告人保海西分公司又于2019年2月23日以原告与保险车辆无可保利益为由拒赔。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两被告营业执照、保险单、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机动车行驶证、任明生身份证复印件、循化撒拉族自治县公安局立案告知书、受案回执、借条、汽车抵押借款合同、收款收据、抵押汽车价值协议书、委托书、梅志平保证书及手机短信、质押债权转让协议及董川证明、董川身份证复印件、农业银行交易明细清单、韩立忠证明、韩立忠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辆转让合同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被告人保天峻支公司、人保海西分公司明知贵DAJ8**机动车是抵押车辆,存在连环购车情况,车主为任明生并非原告韩XX,原告韩XX如实向被告告知了该车情况,两被告对为该车进行保险而存在的风险隐患已充分了解并注意,而依然为了获取收益(利益)接受原告韩XX为该车投保,表明该车具有保险利益,两被告愿意为该利益承担不可预测之风险,故被告人保天峻支公司“被盗车辆为抵押车辆,被保险人与该车辆无保险利益”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贵DAJ8**机动车是抵押车辆,存在连环购车情形,但原告韩XX购买该车后至今未与该车前手或他人因该车所属正在发生民事、经济纠纷,两被告亦不能向法庭举证该车的确存在民事、经济纠纷,故被告人保天峻支公司依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五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本案车辆与他人存在民事、经济纠纷的抗辩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告韩XX诉求判令本案律师费由两被告承担,因无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原告韩XX诉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被盗车辆保险金354869.76元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甲保险公司、乙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韩XX被盗车辆(贵DAJ8**)保险金354869.76元。
二、驳回原告韩XX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24元,减半收取计3312元,由被告甲保险公司、乙保险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达瓦兰措

阅读排行榜

  1. 1

    王**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吴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薛X、郭X等与某保险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张X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原告XX与被告某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6. 6

    张X1与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吴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物流有限公司与乙保险公司其他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原告息县通利黄麻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徐X与保定市浪味仙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10. 10

    比亚迪后又一科技巨头拿下财险牌照:车险市场群狼已至,真正的颠覆要开始了?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