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产险
  4. 正文

某保险公司与沈XX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1月22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新71民终49号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新疆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19-09-09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主要负责人:吉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XX,男,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新疆井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XX,新疆井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沈XX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2019)新7101民初3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被上诉人沈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党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保险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2019)新7101民初345号民事判决书,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责任,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对事故成因存疑,申请鉴定后,由深圳市一正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以下简称一正公估公司)就XXX号车作出了《机动车辆事故成因公估报告》(以下简称《公估报告》)。但一正公估公司不具备评估此项事宜资质。一正公估公司提供的《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可见,其业务范围仅为对保险标的承保前后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残值处理。而本案的委托事项为事故成因鉴定,并不在一正公估公司的业务范围内,一正公估公司对事故原因未进行有效的判断。其出具的《公估报告》第8页载明:关于车辆损失原因的关键部位-一轮胎,直接采取轮胎厂家鉴定结果得出“轮胎受到过碰撞撞击”,并未对此关键问题做出任何有效的、专业的解释。综上,上诉人对一正公估公司就XXX做出的《公估报告》程序及内容均不认可,该《公估报告》并不能作为本案重要参考依据。请贵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沈XX辩称,一正公估公司是因上诉人申请,由一审法院选择的具有评估、勘验、鉴定等资质的公估公司,该公司根据专业知识做出的公估结论清楚、明确,可以作为本案事故成因的主要参考依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沈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某保险公司赔偿其修车费60482元;2.判令某保险公司赔偿拖车费用1000元;3.判令某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坏期间的用车费20000元;4.判令某保险公司赔偿车辆贬值损失20000元;5.判令某保险公司赔偿律师费7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沈XX为XXX号车的所有人,其为该车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266216元,保险期间为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11月16日。2019年1月15日9时01分,沈XX驾驶XXX号车行驶至连霍高速公路盐湖收费站附近时,车辆爆胎,造成被保险车辆右前部及底盘受损。事故发生后,沈XX向某保险公司报案,某保险公司告知沈XX将车辆拖至新疆新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维修。后经某保险公司拆解定损,确认事故造成XXX号车的损失为50000元,施救费为1000元。XXX号车现已修理完毕,沈XX已支付修理费52164元。一审法院认为,沈XX与某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本次事故某保险公司虽对事故原因提出了异议,但经一正公估公司公估,事故损失是因被保险车辆碰撞或碾压异物,致使车辆右前部及底盘受损。结合该公估意见,一审法院认为本次事故的成因属于车辆损失险的理赔范围,且不存在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情形,某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某保险公司定损确认的被保险车辆的损失为50000元,施救费为1000元。事故车辆在新疆新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后,沈XX支付修理费52164元,因经某保险公司定损金额为50000元,故一审法院确认应赔偿的车辆损失金额为50000元。综上,某保险公司应赔偿沈XX车辆损失50000元、施救费1000元。关于沈XX主张的车辆损坏期间的用车费用、车辆贬值损失、律师费,因不属于案涉保险的责任范围,不予支持。遂判决:一、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沈XX赔偿车辆损失50000元、施救费1000元,合计51000元;二、驳回沈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对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一审期间根据上诉人申请,一审法院通过法定程序委托一正公估公司对事故车辆损失的原因及损失数额进行了鉴定和公估,一正公估公司的业务范围为对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等。一审庭审中某保险公司和沈XX对一正公估公司出具的《公估报告》的质证意见均为认可,某保险公司仅提出对轮胎的损失不属于赔偿范围,应予扣除的意见。根据《公估报告》及某保险公司拍摄的事故车辆受损情况照片显示,事故车辆系在高速路行驶过程中右前轮发生爆胎,车胎胎面部分分离,分离轮胎胎面高速碰撞拉扯或异物卷入导致右前杠部分损失;车辆底盘右前转向节明显存在碰撞痕迹。
本院认为,对《公估报告》的效力问题,该报告系一审法院依据某保险公司申请,通过法定程序选定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报告,且一审庭审质证时某保险公司对该报告予以认可,该《公估报告》合法有效。对某保险公司提出该报告对事故原因未作出有效判断的上诉意见,根据《公估报告》及某保险公司拍摄的事故车辆受损情况照片显示,本案事故原因并不复杂,主要系因车辆高速行驶过程中右侧轮胎爆胎导致车辆右侧底盘部位发生损坏,某保险公司二审庭审中提出的上诉理由主要为事故车辆因爆胎导致的损失不属于某保险公司承保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中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的赔偿范围。《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六条载明因碰撞、倾覆、坠落、火灾、爆炸等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本案事故车辆系因轮胎爆胎,轮胎胎面分离后车辆高速运转轮胎胎面打到底盘导致右侧底盘发生损坏,该种情形属于合同约定的“碰撞”的一种形式,即高速行驶的车辆爆胎后破损的轮胎胎面与底盘发生的碰撞。故根据合同约定,某保险公司对发生碰撞造成的车辆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某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75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孙      健
审& 判& 员  毛   建   梅
审& 判& 员  海热尼沙.乌买尔
二 〇 一 九 年 九 月 九 日
书& 记& 员 周      璐

阅读排行榜

  1. 1

    王**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吴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薛X、郭X等与某保险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张X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原告XX与被告某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6. 6

    张X1与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吴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物流有限公司与乙保险公司其他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原告息县通利黄麻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徐X与保定市浪味仙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10. 10

    比亚迪后又一科技巨头拿下财险牌照:车险市场群狼已至,真正的颠覆要开始了?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