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被上诉人卢XX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 2020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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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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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民终3291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4-18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负责人:邓XX,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男,该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XX,男,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卢XX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7民初60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上诉人卢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某保险公司向卢XX支付财产损失37700元;2.本案诉讼费由某保险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作出判决如下: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卢XX377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71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诉讼费用由卢XX承担。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一审判决遗漏必要的诉讼主体,程序违法,导致事实审理不清。本案应追加交通事故的对方车主作为必要被告参加诉讼,以便查明事故各方过错责任和掌握各方是否已实际赔付等基本情况,方能确认某保险公司能否有代位求偿权及其数额。
二、卢XX未尽保险合同的协助义务,无法获得先行索赔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三条和《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一章第十八条第五款的规定,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先行赔付的,保险人向第三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及有关情况,故卢XX有义务协助提供对方车辆的交强险等承保保险公司的信息,为某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提供保障,但卢XX至今不能配合提供。
三、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认定保险合同条款无效适用法律错误,该保险合同条款某保险公司已提示和告知卢XX,为有效条款。
被上诉人卢XX未作答辩。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之规定,结合某保险公司提出的上诉请求与理由,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及审理范围为本案是否遗漏必要的诉讼主体,某保险公司是否享有30%的绝对免赔率。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关于本案是否遗漏必要的诉讼主体的问题。卢XX为其所有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亦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应依合同约定履行。卢XX一审阶段提交了交警部门出具证明证实案涉事故的相对方未到交警部门处理,对其身份及事故成因无法查清,即卢XX并无隐瞒事故相对方的故意,某保险公司上诉主张卢XX不予配合查找相对方并无依据。卢XX投保车辆发生合同约定的车损,应由保险人某保险公司向其承担赔付责任,事故相对方身份是否明确及是否划分事故责任不能作为某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某保险公司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可待前述事实查明后再另行处理。故事故相对方并非本案的必要诉讼主体,某保险公司关于本案遗漏必要诉讼主体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至于某保险公司是否享有30%的绝对免赔率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根据该规定,保险人对保险条款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有提示及明确说明的义务。经审查,案涉保险单为某保险公司出具的格式合同,且所载内容皆为打印,此外并无卢XX签名确认,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某保险公司已依前述法律规定,向卢XX就案涉争议的30%的绝对免赔率作出提示及说明,在其未能进一步提供补强证据的情形下,无法证实某保险公司就系争免赔率向卢XX履行了明确提示及说明义务。因此,案涉汽车损失保险条款中约定的免赔率对卢XX不发生法律效力,某保险公司以此作为免除其就系争车辆损失的30%保险赔偿责任之理由,依据不足。原审判定某保险公司赔偿卢XX投保车辆事故损失37700元,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本院予以维持。某保险公司上诉所提,理据不足,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42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卢伟斌
审 判 员 李 炜
审 判 员 贾小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蒋 雯
书 记 员 陈婉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