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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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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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京7101民初291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19-03-28
原告:米XX,女,汉族,无业,住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北京杰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XX,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忻州忻府区**。
负责人:王X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北京市亦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X,北京振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米XX与被告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北京铁路运输法院于2018年3月7日受理后,因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撤销,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米XX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邹XX,被告某保险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方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米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米XX车辆损失764324元;2.由某保险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4日,米XX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险,被保险人为米XX,车牌号为×××,发动机号是×××,保险金额为764324元,缴纳保险费15528.78元,保险期间为2016年11月4日至2017年11月3日。同时投保车损险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2017年4月16日,李继善驾驶该车辆行驶至北京市朝阳区五环路外环光泽路,与王彦成驾驶的大货车(车牌号为×××)发生碰撞,导致被保险车辆受损,事故经交警队认定李继善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驾驶人和被保险人及时进行了保险和理赔,保险人对车辆进行了拆解定损,认定车辆构成全损。保险人将残值车辆委托青岛鹏信拍卖有限公司进行拍卖。可时至今日,保险人对此事一拖再拖,仍然没有支付保险赔偿金。
某保险公司辩称,某保险公司不同意米XX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是:经过审核调查发现,米XX的车辆发动机进行过更换,且没有正常更换手续,属于对被保险车辆进行了改装,违反了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符合拒赔条件。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并据此确认如下事实:
2016年11月1日,米XX作为被保险人就车牌号为×××的机动车(以下简称涉案车辆)与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为764324元,并投保了不计免赔,车损险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0元/次,保险期间自2016年11月4日00时至2017年11月3日24时止。该保险合同所附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204版)》有如下内容:“第八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第九条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五)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第十二条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第十七条被保险机动车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第十九条机动车损失赔款按以下方法计算:(一)全部损失赔款=(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之和)-绝对免赔额。(二)部分损失赔款=(实际修复费用-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之和)-绝对免赔额。……释义[全部损失]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为实际全损;或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超过实际价值的,为推定全损。”
2017年4月16日,李继善驾驶涉案车辆与案外人发生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李继善负事故全部责任。
后某保险公司向米XX发出拒赔通知,其中内容为:“经本公司调查、审核,于2018年1月8日作出核定,其中涉及标的及三者赔偿范围内损失不属保险责任范围,……经慎重审核后本公司决定对本案件作拒赔处理。拒赔理由:经我司调查核实,您的×××奔驰……轿车现装配的发动机钢印条码痕迹与原档案拓印号痕迹不匹配,不是原车发动机钢印条码,同时未获取到该车更换发动机的变更记录,车辆×××存在非法更换发动机(来源不明)及非法拼装车辆行为,故对本案作拒赔处理。”
当事人双方对拒赔的理由存有争议。某保险公司提交如下证据:山西明德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车辆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委托单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委托事项:对×××号奔驰牌小型轿车现装配的发动机钢印号痕迹与原档案保存的钢印拓号是否一致进行司法鉴定;受理日期:2017年12月6日;鉴定材料:1、×××号奔驰牌小型轿。2、车辆信息。3、档案信息。……六、鉴定意见:根据上述检验与分析,得出以下司法鉴定意见:×××号奔驰牌小型轿车现装配的发动机钢印条码痕迹与原档案拖印号痕迹不匹配,不是原车发动机钢印条码,存在更换发动机的情况。”
经质证,米XX的质证意见为:真实性、合法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该鉴定为某保险公司单方委托,且发动机号与拓号是否一致,并不能证明发动机的改动系米XX的行为,米XX从未改动过,另外鉴定时间离事故发生很长时间了,涉案车辆也由保险公司拆解过,定损单都出了,第一现场的信息很重要。
本院对该证据的认证为:采信该证据的真实性,相关证明力另行评述。
诉讼中,某保险公司申请对涉案车辆发动机更换是否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是否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委托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后该机关于2018年7月27日出具《关于不予受理的函》,认为该鉴定要求超出其鉴定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无法进行鉴定。后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委托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但某保险公司未按期交纳鉴定费,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对该案鉴定终止委托。
诉讼中,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向青岛腾信拍卖公司调查核实,青岛腾信拍卖公司于2018年7月16日回复《情况说明》,载明:“我司接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委托,对涉案车辆进行拍卖,并与车主米XX签订《残值车辆委托拍卖协议》。经拍卖,该车由买受人郭晓辉以241800元竞拍成功,并于2017年9月16日完成车辆交接。买受人将车辆拖回修理厂准备维修时发现,该车发动机号存在明显改动过的痕迹,买受人遂将相关情况反馈给我司。其后我司联系保险公司及原车主米XX核实情况,保险公司派专门人员对该车辆进行了鉴定,最终认定该车发动机号确实被改动过,无法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我司与保险公司及买受人达成一致,将车辆退回保险公司,我司将买受人支付的成交车款退还给买受人。”
庭审中,双方一致认可涉案车辆定损金额为522524元,残值金额为241476元,但双方无法明确涉案车辆的残余部分的实际占有方。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双方针对涉案车辆所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保险公司是否对涉案车辆的机动车损失进行理赔。本院对此认为,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在机动车损失保险范围内,保险人在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不负有赔偿义务,而根据某保险公司所提交的相关鉴定意见,仅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存在更换情形,但不足以证明该行为会导致涉案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此情形并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免赔要件,故某保险公司的拒赔事由不能成立,其需向米XX赔偿涉案车辆的机动车损失的保险金额。因双方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系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而双方无异议的定损金额尚未超过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故现有情形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推定全损的条件,某保险公司应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部分损失的方法计算赔款,即赔款数额应为522524元,而涉案车辆的残余部分,应归米XX所有,但鉴于涉案车辆在理赔过程中发生过拍卖事宜,可能涉及第三方,且双方无法明确涉案车辆的残余部分的实际占有方,故有关涉案车辆的残余部分的交付问题,不宜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双方另行解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米XX支付车牌号为×××的机动车损失保险金522524元;
二、驳回米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43元,由米XX2418元,已交纳;由某保险公司负担902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陆金伟
人民陪审员 商凤鸣
人民陪审员 翟 彦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蔡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