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产险
  4. 正文

王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08月22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5)中中法民二终字第344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06-19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男,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委托代理人:林XX,广东正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代表人:罗磊,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XX,广东维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XX,广东维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XX因与被上诉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中一法民二初字第2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3年11月29日,王XX为其所有的粤JWQ***号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赔偿限额293250元,附加不计免赔率)等机动车保险,保险期间自2013年11月30日零时起至2014年11月29日二十四时止。某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上有王XX签名确认:“本人确认已收到了《平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且贵公司已向本人详细介绍了条款的内容,特别就黑体字部分的条款内容和手写或打印版的特别约定内容做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完全理解,并同意投保”。某保险公司经审核并收取保险费后向王XX签发了保险单。车辆损失险保险条款第一条第(四)款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四)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第六条第(三)款约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三)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
2014年5月19日,王XX驾驶粤JWQ***号车行驶在中山市古镇镇一路段时,因暴雨造成路面积水升高,导致车辆遭水淹以及发动机损坏。事故发生后,王XX向某保险公司报案。某保险公司对粤JWQ***号车定损,确定非发动机损失为15254元并向王XX支付了保险金15254元,但其认为发动机损失属于保险免责事项,因此未对粤JWQ***号车发动机损失进行定损。其后,王XX委托中山市正源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源公司)对粤JWQ***号车因暴雨造成的发动机单独损失进行评估,正源公司于2014年6月6日作出中损鉴第240352号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粤JWQ***号车的发动机单独损失为52729元。王XX为此支付评估费2836元。王XX将粤JWQ***号车送至中山市宝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维修,支出维修费52729元。王XX支出上述费用后,向某保险公司理赔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保险公司赔偿发动机修理费52729元、评估费2836元,合计55565元。
案经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王XX和某保险公司对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财产保险合同关系无异议,应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保险公司应否对粤JWQ***号车的发动机损失予以赔偿。某保险公司拒绝对粤JWQ***号车发动机进水导致的发动机损失理赔,依据的是车辆损失险保险条款第六条第(三)款,该条款显然属于免责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和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依据该规定,某保险公司要根据车辆损失险保险条款第六条第(三)款的内容免除对粤JWQ***号车损失的保险责任,必须先证明其在与王XX订立保险合同时已向王XX提供了保险条款,并就其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向王XX履行了提示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王XX在投保单上签名确认:已收到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某保险公司亦向其详细介绍了条款的内容,并就黑体字部分条款内容作了明确说明。某保险公司提供的车辆损失险保险条款第六条第(三)款专门列在责任免除章节,且用黑体字加以标示。故某保险公司已尽提示义务及明确说明义务,上述免责条款具有法律效力。根据王XX陈述的出险经过,粤JWQ***号车是因暴雨造成路面积水升高,导致车辆遭水淹,从而造成车辆发动机损坏。粤JWQ***号车的发动机损失符合车辆损失险保险条款第六条第(三)款约定的“保险车辆因遭水淹致使发动机损坏”的免责事由。综上,某保险公司对粤JWQ***号车的发动机损失可不予赔偿。王XX为确定粤JWQ***号车发动机损失而支出的评估费2836元,亦非该次保险事故产生的必要、合理费用,王XX请求某保险公司予以赔偿之主张,应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驳回王X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90元,减半收取为595元,由王XX负担。
上诉人王XX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免责条款解释有异议,应作出有利于上诉人的解释。本案的发动机进水系因暴雨导致,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暴雨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投保,保险金额与被保险车辆购置价格一致,当然包括发动机在内的整辆车,发动机属于保险标的的一部分,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对发动机的损失承担赔付义务。(二)被上诉人没有就免责条款向上诉人作出明确说明,该免责条款无效。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保险款55565元。
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答辩称:(一)本案涉及的免责条款解释指包括暴雨的水淹导致的发动机损失,被上诉人已经向上诉人履行了明确告知义务,免责条款对上诉人产生效力。发动机损毁可以另行购买涉水险,这是一单独的险种,上诉人没有购买该险种却要求享受该险种的理赔,不符合公平原则。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是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对于王XX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的事实各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王XX要求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赔偿涉案事故中造成的发动机损失52729元及评估费2836元的理据是否充分。
本案中,被保险车辆发动机进水系由于暴雨所致,与车辆因其他起因进水致损不同,造成保险车辆损失的最主要原因是暴雨,而暴雨所致损失,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暴雨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保险责任范围。至于某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中另约定的“被保险车辆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失不负责赔偿”的拒赔的问题,因上述两条款在本案事故导致损失是否该理赔的理解上存在差异,而保险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当投保人和承保人对保险条款内容理解存在争议时,应当先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存在两种以上解释时,应作出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释,故本案应认定暴雨所致损失包括暴雨所致发动机进水造成的损失,责任免除条款中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失应排除因暴雨所致发动机进水造成的损失。故,平安保险依据该免责条款拒赔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某保险公司应对涉案事故造成的被保险车辆的发动机损失予以赔偿。因某保险公司对发动机损失拒绝理赔,并怠于对被保险车辆的发动机损失进行定损,王XX有权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发动机损失进行鉴定。现王XX提交了正源公司作出的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及中山市宝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车辆维修费发票证实涉案事故造成被保险车辆发动机单独损失为52729元,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保险法及保险条款约定,某保险公司应予赔偿。对于王XX支出的评估费2836元,属于为查明和确定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某保险公司亦应予以赔偿。
综上,上诉人王XX的上诉请求理据充分,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中一法民二初字第2416号民事判决及诉讼费负担部分。
二、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上诉人王XX支付保险金55565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90元,减半收取为59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90元,均由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阮碧婵
代理审判员  尹四娇
代理审判员  钟国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晓婷

阅读排行榜

  1. 1

    王**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吴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薛X、郭X等与某保险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张X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原告XX与被告某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6. 6

    张X1与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吴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物流有限公司与乙保险公司其他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原告息县通利黄麻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徐X与保定市浪味仙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10. 10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关注我们